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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晋如 康侯 ∣ 孔子启示录·差等之爱与博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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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启示录·差等之爱与博爱

第一节 性与差等与伦类 

盐渎徐晋如 康侯



青年学者徐晋如


性字古文本作生字,有类现代生物学所讲的基因。《中庸》上说“天命之谓性”,荀子说“凡性者,天之所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都对性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孔子论性阐发不多,最有名的就是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唯上智下愚不移。”(《论语·阳货》)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可见性的问题,确实是孔子要密传的问题。


孔子所讲的性,不过是天生之质的意思,人类同受父母精血所生,其质所具自然之理,几无不同,所不同者,父母体质、时、地等因素耳。因这种种因素的不同,人性遂有差等。正如现代生物学认为基因有决定作用,孔子亦认为天命之性对一个人的决定作用。唐儒韩愈《原性》一文,分性为上中下三品,说得十分透彻:


上焉者善焉而已矣,中焉者可导而上下也,下焉者恶焉而已矣。……上之性,就学而愈明;下之性,畏威而寡罪;故上者可学而下者可制也,其品则孔子谓不移也。


但自孟子道性善、宋儒说性,强分成理与气质之性二种,谓气质有美恶,理无不善,孔子性有差等之义,遂晦而不明。有一位读者来信与我商榷道:


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我觉得这句话不但说明孔子强调差异,更是孔子对“差异”来源的解释。


“性”在有些本子上是“生”,这两个字都有“天然”“本质”的意义。而“习”本意小鸟学飞,引申为反复做某事。


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人天然是相似的,后天才是差异的来源,因此孔子才提出了有等差的爱,有差别的礼,以及因材施教,对不能举一反三者“不复”等。


而上智下愚不移,我更倾向于结合前面,既然孔子有几种学生不教(不愤,不悱,不能举一反三),那么孔子应该是认为,最聪明的人和最愚蠢的人是没法(也可能是不必)去改变的。


正是基于“性相近”,孟子才提出人人可为尧舜,人心向善,皆有四端,但是能不能做到,则是后天功夫,是“习”的问题。


所以孟子说人人可成尧舜,没违反孔子,荀子说人性恶,也没违反孔子,因为大家本质一样,没有原罪,差异全都来自后天。


我很喜欢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当然我是基于我的理解在喜欢这句话,因为这句话为人的成败和高下找到了根源,不是天生的因素,而是后天的个人修行导致。这和孔子强调差异并不矛盾,只不过差异不是来自天然,而是自身,自己的“习”导致每个人都不同,但是天然的本性都是一样的,没有谁天生就是君子,也没有天然的小人,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不能怪别人,不能怪天生,所以要“不怨天不尤人”。君子小人,都是自己的修行所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位读者缺乏文言的语感,他不明白“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这种骈俪的文言句法,如翻译成现代汉语,则应是承接关系而非并列关系的复句,即“在性相近的情况下,因后天所习不同,而致个人成就相差甚远”。这里说“性相近”,是假设有两个人或一群人性相近,不是说人天赋之性都相似。孔子显然不会认为人的差异全来自后天,因为他在另一个地方说得特别明白:“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论语·季氏》)


因孔子持人性差等之说,于是乃有品类之辨,人伦之分。《易经》同人卦曰“君子以类族辨物”,《系辞》云“方以类聚,物以群分”,都是强调品类的分别。荀子说:“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非相》)这是对孔子思想的一脉相承。,见草绳即认作毒蛇,一说辨类分伦,就要拍案而起:“这不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吗!”不知人之差等是自然的、绝对的,强制平等,只会导致普遍的贫困与普遍的堕落。,是出身论,阶级成份论,不合人性;儒家以知识和美德划分伦类,比其他一切划分方法都来得合理。


按照知识和美德划分伦类,一方面万物各遂其生,各安其命,如《中庸》所言,“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一方面给了每一个阶层以向上的榜样和公道的机会,因为财富可以垄断,出身不能选择,权力可能固化,惟独知识和美德,始终对所有向道者敞开大门。荀子曰: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谓之至平。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故曰:“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为人伦。(《荣辱》篇)


人人平等的社会因“势不能容,物不能赡”,永远只能是乌托邦。儒家人伦之分以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各尽其职为“至平”,。


又因有伦类之分,凡人之生,必有一种“同类的自觉”[1],群己之际,就有分寸之说。《中庸》说分寸,一曰亲亲之杀,二曰尊贤之等。亲亲之杀,本是指根据血缘远近,服丧轻重不同,愈远愈递减。推而广之,则同一高祖始论亲戚,出此皆非亲。亲戚尚且如此,与他人相处,更宜遵行差等之爱。譬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固宜然,但如亲爱他人之父母,如对自己之父母,亲爱他人之子嗣,如对自己之子嗣,则非情矣。尊贤之等,则荀子的解释最为斩截:“贵贤,仁也,贱不肖,亦仁也。”(《非十二子》)给不肖之下愚以平等的权利,是残仁贼德的恶行,其结果必然是礼崩乐坏,天下大乱。



备注:

[1] 这是潘光旦的术语,见《儒家的社会思想》25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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