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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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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2亿元、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代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

本细则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具有担保机构评级资质或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合作银行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行级机构,或本市区域性银行的总行级机构。
(二)积极开展面向北京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三)业务经验丰富,具备健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承诺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率。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与托管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
(二)担保机构申请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综合成本(含担保费、。
(三)合作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合作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五)鼓励合作银行对纳入资金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业务自担部分责任,对于合作银行有自担责任比例的业务,实行资金优先支持。
,对于不上浮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予以优先补偿。
(七)合作银行积极利用综合授信、贷款展期、代偿宽限期等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应对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并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不属于淘汰落后产业。
(三)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再担保合同约定,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含银行分担部分)补偿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对托管机构与合作银行自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且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的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贷款项目,代偿补偿资金可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额10%的比例承担风险。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
已享受财政其它代偿补偿政策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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