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等21人是四川省C市某村的村民,在2004年C市S区某镇招商引资创建工业园区的过程中,应邀与某镇某村签订了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在2016年5月9日,C市S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地铁停车场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要求肖女士等人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限期迁出。对于在此经营多年的肖女士等人来说,这份公告出现的太突然了,不仅让所有人没有准备,还直接侵犯了大家伙的权益。一起商量过后,,并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
京坤律师在查看上述拆迁补偿公告的同时,发现该公告除明确了拆迁补偿范围、政策依据、拆迁时间、拆迁奖励办法、搬迁时间外,还规定了对于2016年5月31日后既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企业,街道将根据C市和S区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很明显,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该公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双双违法。为维护广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坤律师认为该份违法公告应予撤销。随后便协助肖女士等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C市L,请求判决撤销《C市S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地铁停车场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
也许是某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肖女士等人的起诉状副本,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便于 2016年11月28日最作出了《关于撤销<C市S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地铁停车场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的公告》,且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请求驳回肖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但京坤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在无出让权限、在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未被批准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前、在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也无征收权限的时候发布上述拆迁补偿公告,并为此强制拆除了肖女士等人的房屋,且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就上述行政行为提供作出依据,应当认定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C市S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C市S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地铁停车场项目租地企业拆迁补偿公告》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有被告某街办负担。
附:C市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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