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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3项职权、12项措施实现对公职人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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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查处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贿赂、、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部分法律


在北京市、山西省、,、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从11月7日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记者根据相关权威表述和《决定》原文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改?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委”是什么?


监察委”的实质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谁组成,实质上是讲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决定》说: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查处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3项职权、12项措施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贿赂、、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来源丨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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