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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专家意见之四:于文轩:从法律主体和资金用途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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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11月29日北京讯】11月18日,中国绿发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法学界多位专家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了很好建议。

于文轩认为,在目前的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例如基金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现从法律主体角度出发,于文轩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社会组织的作用。我不认为把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交给绿发会管理有安全性问题。现阶段来看,绿发会探索的模式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也是很有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如果一直让绿发会承担基金管理职责,就涉及到信托风险问题,而这不是绿发会这样的社会组织性质的基金会所能够承担得了的,这样的信托风险比较大。

其二,司法机构的作用。在目前的探索中,司法机关起很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是不是还可以以实体法以及法理为依据来思考。例如,司法机关是审判机构,经由审判机构的合法审判,产生了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理论上讲,此时,基金与审判机构在法律关系上就分离、独立出来了。同时,我觉得目前司法机关面临的负担过重,承担了为数不少的非审判的工作,甚至一些行政性的职能,对推进环境司法反倒不利。

其三,实施主体。理想状态下的实施主体,应该是一个相对分离的基金会。它独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利益相关方。实施程序采用招投标形式来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相关媒体可作为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修复基金的用途。首先,基金应主要用于生态修复。其次,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承担费用,一部分也可以由损害赔偿金或者修复资金来支付。在这里,支付这部分费用需要有一个上限或者比例,这也是下一步立法或者实践中需要明确的。再次,修复基金不得牟利的,但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是牟利。最后,应对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再次应以环保部门为主,同时进行社会监督。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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