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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不得自行转让给非律师(2017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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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 刑事备忘录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7]1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才所)

  (执业许可证号码:311100007921014822)

  负责人:郭陆炎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8810446141)

  登记地址: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6-F-1101

  经查,金才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另查,2015年12月29日,该所负责人郭陆炎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人民币二十万元将金才所“转让”。2015年12月31日,郭陆炎将金才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律师事务所税控机等交付给“受让”方代表崔永刚(非律师)。

  上述事实有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笔录、律师事务所转让协议书、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章程等证据予以证实。

  金才所在执业过程中,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经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月22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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