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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视点 | 动物园老虎咬死“翻墙游客”, 真的咬死白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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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人死亡,伤人老虎被击毙。


  当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证实,涉事男子张某事发当天未买门票,先后翻越两堵围墙,钻过铁丝网,进入老虎散放区后最终发生意外。


  目前,动物园已被封停。官方发布通报:相关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这起公共事件迅速发酵成热门话题,不少网友认为张某逃票入园,老虎天性使然被击毙很无辜,动物园对此事无责;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张某违规入园已承担了巨大的代价,人死在动物园虎口下,动物园应该赔偿。


       这起老虎伤人事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动物园老虎咬死人,到底谁该担责?



事发现场(资料图)



动物园是否有义务保障逃票者人身安全



  1月29日(大年初二)下午,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几乎是以“直播”的方式向观看者传送老虎咬“游客”的实景。


  视频显示被咬“游客”多次尝试站立起来,企图逃离虎口,但重达300多斤的东北虎咬住他后颈脖不松口。直到特警及动物园工作人员抵达现场,老虎被击毙,他才得以解救,但为时已晚。


  视频一经传播,游客近距离逗老虎时,被老虎叼入园内的说法不胫而走,大家在遗憾的同时不禁有人在问,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怎么会让游客前往老虎散养区?


  但几小时后,事件有了反转。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官方微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发布消息称:根据死者张某(籍贯湖北)同行人员李某某陈述并现场指认,当日下午2时许,张某及妻子和两个孩子、李某某夫妇一行6人来到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张某妻子和两个孩子以及李某某妻子购票入园。后张某、李某某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张某进入老虎散放区。李某某未进入,爬下围墙。


      1月30日死者亲属发声,称动物园管理有漏洞,称“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


  逃票进入动物园被老虎咬死,一时引爆了朋友圈,。而动物园是否该为不守规则的张某承担责任,也成为外界关注的话题。


  “逃票进入动物园与动物园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没有买票,动物园是否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针对网络讨论问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认为,没有买票入园只是没有订立消费合同不算消费者,但仍然与动物园存在旅游观赏关系,而动物园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非基于合同义务,而是作为饲养危险动物的法定义务,因此,尽管逃票者入园不算消费者,但动物园仍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受害人死亡的损害事实,发生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些人强调受害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即是否买票成立合同关系。其实,对于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与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并无大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就此事发表评论时指出。


老虎伤人该谁担责


  针对张某死于虎口的责任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根据过错推定责任,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是由于死者自己的重大过失引起的,责任自负。


  “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写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之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朱巍也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老虎咬死人这个事情上,只要动物园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就不承担责任。目前最大的误区在于,只要有损害就要有赔偿。但按照侵权法归责原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要看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正是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之上建立起来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法律将“暗规则”明确化,法律是保护守规则的人,而非保护违反规则之人。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动物园应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就持此观点。李伟民指出,高度危险的动物伤人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对“生命无价”的体现。动物的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死者是或者自残,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死者本身的严重过错,可以减轻动物管理者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对此观点,王才亮表示赞同。


  此外,他们还提出,反思张某逃票成功,也可以推定动物园管理存在漏洞。王才亮说,从目前了解的情况,动物园至少在两方面存在疏于管理之处。根据媒体报道,围墙和铁丝网以及围墙边长期帮助翻墙的木板,动物园对安全防护措施缺乏巡查。另外,根据规定应该配备等,以制止动物伤人,但遗憾并没有见到,动物园在应急救助措施上存在漏洞。


       “经营高度危险行业的经营者只有承担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才能切实对不特定公众起到保护。”李伟民说,高度危险动物需要让动物园承担更高注意和管理义务,野生动物的危害是不可逆的,这种项目存在是否合适,通过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法律制度调整,让经营者自主选择,要么放弃项目,要么承担风险责任。


是否适用“公平责任”


  网上也有观点认为,老虎伤人案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即动物园应该承担一点责任,毕竟人死在那里。


  “宁波老虎伤人事件,绝不是公平责任适用范围。这里有违规者的违规行为,有过错,当然不是公平责任适用了。”朱巍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害。可见,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


  即便动物园有过错,死者也有过错,这是《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承担。这是“与有过失”的范畴,决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混作一谈。


     “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一直反对公平责任,这个责任搞不好就是‘和稀泥’,一起案件若没有明确的判断结果,那么,也就不会给社会造成警示效果,这类悲剧还会一场接一场。”朱巍说,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守法者和好人的法律,不能成为补偿的工具。一个错误的判例,就相当于彰显了违规也能获赔的可能,这必然会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须慎之。


“无辜的老虎”之死该由谁来买单



  “老虎吃人没有错更没有罪,枪毙老虎很可笑。试问老虎如果失去了本性还是老虎吗?虽为死者叹息,更为老虎的死感到无辜。”网友为老虎之死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在好奇,谁又该为老虎的死“买单”?


  “虽然我一直反对人类任意杀戮与虐待生灵的行为,但涉及人命与虎命谁重要的问题上,同为人类,我当然首先是要肯定人的生命的重要性。”王才亮表示,枪毙老虎也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动物园老虎死亡的损害,即财产损失的问题。”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在受害人被老虎拖走遭遇极度危险时,动物园用其他方法避险不成,用枪将自己所有的老虎打死,是万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为了避免他人的危险而打死自己所有的老虎,造成自己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以及避险受益人,都有责任对紧急避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受害人,既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又是受益人,并且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赔偿动物园的损失。


  “从法理角度而言,动物园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情理,动物园是否行使这个权利,要看动物园方面。”杨立新教授说。


  但基于侵权责任承担观点不同,对于老虎死亡损害赔偿的结论也不一。李伟民认为,尽管死者违规进入动物园落入虎口,其自身存在过失,但只能减轻动物园部分责任,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还需要关注动物园是否在老虎的死亡过程当中存在严重过错,在管理和应急救助措施是否到位等问题,若动物园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那么,动物园不仅要承担老虎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等。


     “动物园向社会公众开放,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动物园应该依法承担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游客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王才亮认为,针对多起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的事件,,包括对游客人身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记者 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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