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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闭门培训会议,这也是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当天,,。
从互金咖独家获悉的这份培训讲义来看,里面信息量很大,干货多多,值得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仔细看看,认真体会消化。
Anyway,人生也好,事业也好,把握大的方向不都是最重要的吗?好啦,话不多说,现在就给各位呈上这份“大餐”。
对于当前的Fintech热,上述央行权威人士给出了明确说法,即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在该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该权威人士表示,目前,。届时,。
截至目前,,。无缝,,行业生态也将发生重大改变。
在当天的会议上,上述权威人士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强调了各业态要有底线思维。
1、多头开立备付金账户,事实从事跨行业清算
2、备付金账户资金过度沉淀,挪用客户备付金
3、不履行账户实名制义务
4、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与支付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多发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今年4月,。根据不同评级支付机构的整体情况和风险程度,,,,有效防范互联网支付领域相关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1、设立资金池
2、自融、自担保
3、承诺保本保息
4、债权期限拆分和错配
5、虚假宣传
6、股票配资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勾结,提供“首付贷”、配资炒房
8、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变相从事公募理财业务
对P2P平台,应坚持平台功能,即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百而非信用中介。但如何使部分承担信用中介、担保、增信等功能的P2P平台去信用化,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并通过平台自有账户归集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等。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涉众性更强,范围更广,手段更加隐蔽。
1、未经证监会许可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
2、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融,变相集资
3、不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业务,从事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相比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关键信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活动风险,进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1、无相应资质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
2、违规承诺收益,并由合作机构垫付资金
3、以明显不合理的回报率销售产品,进行“倾销”
4、不履行风险披露和揭示义务
2016年2月,,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同时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做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背景下的业务隔离,防止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1、未经许可从事保险业务,提供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2、进行不实陈述,片面跨大宣传过往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
5、投资高风险产品。
互联网信托
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2、将信托产品销售给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互联网消费金融
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2、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
此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按照风险全覆盖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
,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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