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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屋 卖房后不给款怎么办 

        分手后房产归男方 卖房时女方私吞钱款

  赵明和王静从大学时期开始交往,毕业后都留在北京工作,双方准备结婚,家里就提出一家拿一半的首付在北京买套小房子,让小两口能有地方住。经过协商,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701号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赵明父母出资50万元,王静父母出资1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静名下,贷款由赵明按月转入还款账户。

  房屋装修好之后,二人入住,虽交往时间不短,但毕竟没有共同生活过,共同生活2个月后,双方发生各种矛盾,经常吵架,不到半年二人分手。分手后双方对701号房屋如何处理签了一份《房屋处理协议》,约定赵明一次性给王静30万元,该房屋就归赵明所有。因过户需要费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暂时不过户,等到赵明找到买家,王静配合赵明办理相关手续,赵明再支付王静5万元。

  赵明给王静30万元后,王静搬出。赵明找到买家后,王静配合赵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26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买家以现金形式付给赵明5万元定金。没过几天王静给赵明打电话说买房子的时候是180万,现在房子260万,增值的部分应该均分,要求赵明再给她10万元,否则就不配合做后续的手续。赵明想着虽然分手了也不想闹太僵,就同意收到全款后再给王静10万元。

  买方支付首付后,赵明联系王静把收到的购房款转给自己。王静告诉赵明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房子,和赵明无关,之后赵明再也联系不上王静。不知如何处理的赵明咨询律师,能否让买方直接支付房款给自己或是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能作为房屋权属认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房屋原属于赵明和王静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后约定房屋产权已归赵明所有。

  王静依照房屋登记认为房子是她的,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属登记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屋的权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分割按份共有。701号房屋是赵明和王静为了结婚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属于赵明和王静共有的财产。两人分手后的《房屋处理协议》,对房屋的如何分割进行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且赵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王静30万元。因此701号房屋虽登记在王静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人为赵明。

  赵明作为701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静和买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赵明亦知情且认可,因此在买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赵明没有理由解除买卖合同。至于能否要求买方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赵明,李松律师表示,如果合同里有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至赵明的账户,那么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买方应将房款支付给王静。

  就本案赵明该如何主张权利,李松律师表示,如果赵明和王静协商不成,,要求王静按照《房屋处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返还出售701号房屋的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李松律师建议对于出售共有房屋,最好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按照共有人所占的份额,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分别打到共有人各自的账户,避免出现以后的纠纷。

  

律师简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

《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特邀律师;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长期客座嘉宾。


李松房产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应用。

在房地产方面,团队精通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产、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房屋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建设工程方面,团队善于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及欠款等建设工程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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