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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开,民法典可缓缓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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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儿农历二月十二,花朝,传说是百花的生日。北京虽春寒料峭,玉兰、连翘已跃然枝头。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就开始起草的民法典,终于也走上了开花结果的快车道。,如获通过,则将为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铺好总纲,成为所有民事权利的原则与兜底,托起似锦繁花的树枝。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大革命胜利果实的变现,,它让法国人从法律上成为了一个整体。1896年威廉二世签署的德国民法典,是对近百年关于民法应继受罗马法还是发扬日耳曼精神争论的总结,设立了总则编,并使得法律行为这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制度化,几成后世各国民法典的母版。


清末朝廷意欲收回领事裁判权,1911年创制《大清民律草案》,债权、物权编高仿德日,亲属、继承编固守国粹,“务期中外通行”,但是天不假年。1930年颁布的民国民法典希望可以做到“汇通中西”,编纂时间却只有两年,以致对民商事习惯调查的成果吸收有限,主要依赖于比较、借鉴外国民法。


中外的民法典立法先例,无论是仓促收场还是影响深远,法律层面都对既有民事规则进行了集合、规整和宣示,让民法更容易获得;意义层面都试图回应时代精神,建立民族认同。而在当下,包圆似的法律王国幻想,早已被不断更新的现代生活所解构,对于国家认同早已坚固、社会共识却变动激烈的中国,什么是这一部民法典最大的贡献?


答案是过程。立法过程,准确说,是立法过程中对于既有民事法律的整理、通贯和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比如在1999年《合同法》这部债权领域基本法出台之前,、。《合同法》生效之后,上述三部各管一块儿的法律也随之失效。


法令滋生,重合、矛盾之处自然多有。我本科学民法时正值2007年《物权法》生效,在担保物权领域,《物权法》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的规定之间颇有参差,相关的条款都是期末考试和司法考试出题的渊薮。虽然实践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难作出二法冲突时适用《物权法》的判断,但作为同样实施且有效的法律,还是会给非专业的人士造成一定的困扰,有违法律本身应当清晰、不相互矛盾的原则,有损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转型期制定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本身、乃至对于整个社会的贡献,不是立新法,而是解决条文之间的矛盾,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绿,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可以预见的程度内留有一定的立法空间,也将是这部民法典长久生命力的来源。


致力于法律内在德性的完善,并不是主张放弃吸收意志、凝聚共识的可能愿景。在清末民国社会动荡、技术简陋之时,两部民法典的立法者尚且完成了两次全国范围内针对民商事习惯的调查,虽然最后作用于法条的内容有限,但是无疑为后世民法典的制定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提供了参考。法律颁布固然可以短平快,法律植根的土壤却是柔软且长情的,民事方面承继和新生的习惯并不会随着法制的日益统一就对立法乃至执法、守法失去意义。


。但如果对征求到的内容以及对于异议、建议的回复有更为详细的反馈,或许更有助于民法典的生活化以及将来的落实。然而,按照公布的民法典编纂时间表,,2020年出台统一的民法典,上述开放立法的姿态可能很难毕其功于此役。


目前审议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吸收了学界、实务界多年研究、积累的成果。比如将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可以更好地保护、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再比如适当调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岁改为6岁,可以更好地匹配人的生理、智力发育水平和社会交往实际。但也有一些改动还需要斟酌,比如将原本的民事行为改称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本指合法的民事行为,这一改动虽然可能更符合外来概念的本意,但抹杀了两个概念在中国法学语境里的差别,如获通过,可能会对三十多年积累的学术习惯和法律体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对本来立法进程就颇为紧张的民法典并无更大的益处。


从法律内部和外部消化“库存”都需要更多的精神,民法典的编纂进程,,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民法典一旦通过生效,将是一部伴随民众许多个月夕共花朝的基本法。在这个花朝,它不妨缓缓归矣。

(文/解三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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