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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拖延不续签合同企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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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拖延不续签合同
企业该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韩世春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彭某

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8月入职该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彭某被公司派遣至客户单位公司。由于彭某的日常工作即是在客户单位负责书面材料的录入工作,且工作非常繁忙,公司对彭某的管理主要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2011年7月,在彭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希望继续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就电话询问碰彭某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彭某表示愿意续签,但想先看看合同,让公司将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发给彭某。邮件发送完毕之后,公司便一直等到彭某的回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再次通过邮件询问彭某对于新劳动合同的内容考虑如何,彭某称工作比较忙,还没有来得及仔细看,让公司再给其宽限一段时间。由于公司负责人资的人员是公司副总,其自身工作也非常繁忙经常出差,与彭某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又被拖了两个月,其间虽与彭某有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但彭某一直以合同内容需要再考虑为由拖延。


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四个月之后,彭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人民币。公司收到彭某的仲裁申请书后非常震惊,认为公司并不是不愿意与彭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因为彭某一直对劳动合同条款有意见而未能及时续签,过错在职工一方,公司不应向其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即使要支付,也应当是支付三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即15000元人民币。为证明系因职工原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提交了与彭某关于续签合同的往来电子邮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彭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司是否应当向彭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是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从何时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鉴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一定的磋商期,法律上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对于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而言,在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及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相应的准备,因此,就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做到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但在劳动者迟迟未回复的情况下,未能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及时作出处理。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点,如前所述,在劳动合同稳定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均有充分的认知,对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无论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还是劳动者原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需从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续签必须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送达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时,应当在意向书中明确最后的答复时间,并注明在最后答复期满后未答复的,视为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或超期不答复的,用人单位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一是必须把握时间节点,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且必须在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二是必须保留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以及劳动者不续签的证据。


2、劳动合同期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一年后,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放弃了两次可以补救的机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本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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