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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有8条与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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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上午,、反对30票、弃权21票获得通过。当天15时47分,,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这部法律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让我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更加底气十足、有理有据。


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


《总则》第188条第1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根据现行法律,一般情况下,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等情况的诉讼时效更仅为1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如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将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将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绝大多数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家债务”靠后站


《总则》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单位或个人违法犯罪使国家和公民同时蒙受损失,国家机关在追责时,基于公权力的优势,在先执行了责任人的财产,老百姓在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时,已经所剩无几,甚至无钱可赔,白白遭受了损失。但《总则》施行后,“公家债务”靠后站,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优先支付民事赔偿。


儿童满8周岁即为“小大人”


《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解读:这样的修订,能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另外,此项规定也可能让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现行规定是“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是现行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算点),有可能会降为8周岁。



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解读:现行的《继承法》对胎儿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中已经有规定,即“胎儿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根据《总则》,却不仅限于遗产继承问题,胎儿接受赠与时,作为胎儿的利益,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后面,还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有可能属于“等外等”,即“包含但不限于”,意思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确进行列举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


未成年人遭索赔,


诉讼时效从受害人满18岁起算


《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增加未成年人遭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则》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虽然两者本质上有所区别,但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惯例,衡量标准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妥当性”或“社会的正当性”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加以区别。它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民法的渊源。,使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实现了宪法的价值理念,创造了法律的价值秩序。


但此法条内容上的不明确性和概括性,法官适用时难以把握,处理不慎,可能导致滥诉甚至引发社会问题。法条的滥用,也可能让国家强制力披着道德的外衣肆意撕裂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近年来,时常有“婚外情”赠与案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其重要原因之一即类似于此。所以,我认为亟需在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律中进行明确,在保证契约自由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可操作性、一致性和权威性。

作者注:公序良俗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婚外情赠与问题,个人认为不可依据此条款下定论(如:泸州情妇遗嘱案,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但遗嘱意思自治,业界有不同的声音)。所以该部分内容解读相对保守。一己之见,一并说明。



个人信息更受法律保护


《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现在是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很多人都有这种生活经历,一些陌生来电刚接通,对方就能叫出自己的名字,甚至知道自己车牌号、住哪里,但一问,却是房产中介、金融贷款等骚扰电话,原来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卖”了,很烦人,有时却无可奈何。而《总则》的这条针对性规定,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保护好人条款”终于入法


《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据网络报道,《通则》草案相关内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什么意思?就是说,“一般过失”不承担;有重大过失,但不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不承担;即便是有重大过失,也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只是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根据公布的全文,已经删除了后半段,意味着一律免责。我个人认为,草案也很有它的合理性,我暂时保留意见。但社会需要活雷锋,人间需要正能量,路见不平,大家不必畏首畏尾,可以更加放心地“撸起袖子”“抡起板砖”了!


作者:文丽琼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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