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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周某之死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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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北京延庆区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调查有了进展,据北京市延庆区政府网公示公告,“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确认,723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1伤。涉事两人为母女关系,其中,母亲周某死亡,其女赵某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调查结果公布:非生产安全事故,就是认定园区无责。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管理责任)。

在事故原因方面,调查报告也作出了认定:

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

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动物园是否应担责?

有人认为“从调查结果来看,赵某及其母周某存在重大过失,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没有刑事责任,但动物园在事发后救援方面存在瑕疵,救援设施设备措施不足,因此,动物园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给予适当补偿即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的安全保障责任更重一些,作为专业机构,针对老虎等极具攻击性的野生动物,动物园应该采取更积极严密的防范措施,本案中工作人员未完全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出现并驱离老虎,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

一是调查报告忽略了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疏忽,虽然报告罗列了在园区共设置了安全警示牌135块,指示牌167快,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也发了“六严禁”告知单等防范措施,但警示版内容仅有警示内容,而无因违反禁止规定时,可能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的提示,此类警示的作用完全依赖游客本人自律,而缺乏其他防范措施,安全防范仅停留在口头的告知和文字的宣传,仅用高音喇叭喊话来应对突发事件形同视生命如儿戏;

二是调查报告对园区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只字未提。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是调查报告令到人伦精神蒙羞。虽然调查报告是对此起事故原因所作认定,但根据此调查报告由谁来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也就不言自明了。赵某的受伤与周某的死亡均是因其自身违反禁止下车规定而导致,应自担其责,园区无责。园区可以拍着胸脯说自己只存在道义上的补偿义务。笔者对此严重难以苟同:如此认定事故原因并分配责任,明显违悖人伦精神。赵某的任性(遭此厄运),咎由自取,而周某因救女心切,舍身救人,是英雄行为。一个母亲看到心上掉下来的肉----女儿就要落入老虎的血盆大口,任何一个母亲都会做出相同的举动,就是下车救人。母亲救人,何错之有?母亲已死,何其英勇。调查报告不应有“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之说,生命无价,人伦系之。母亲何错之有?为女而死,不应该成为园区免责的事由。反而,英雄的母亲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难道此时见死不救,是正确的选项?

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即写明“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同时规定“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此条不能机械地适用在英雄母亲周某因救人而被动物园的动物致死这一情形。周某与赵某两者行为根本不属同一性质,需区别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赵某为动物园动物所重伤是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周某是因救人所致,理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对其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文结语: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这里不恰当地借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的一个著名的抢劫案,在经过长达四周的讨论和商讨后,法庭最终做出该抢劫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这句名言是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的陈述。我想周某更应该得到尊重,她生命虽然脆弱,但阳光。如果她的死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将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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