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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的经营组织类型(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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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一)组织形式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中外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可以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符合中国法人资格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至于“中国法人”的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根据实施细则,如果合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需要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又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二)注册资本

1、中外合营企业分为两种情况,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的投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2、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如果低于25%的,则要记载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并且不享受合资企业税收待遇。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

(三)出资类型

1、中外合营企业可以用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外币表示。

2、中外合资企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有一定的要求。

3、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用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要求。经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四)治理结构

1、中外合营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一般事项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需要全体一致通过。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董事或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可以聘任总经理管理日常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为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一般事项未明确规定,特殊事项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同样,正副总经理由各方分别担任。

3、外资企业根据章程开展经营活动,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五)分配

1、中外合营企业,依照合作合同分配,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双方可以约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投资者所有,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出资。

2、中外合资企业,净利润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外方投资者用分配的净利润在中国再投资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3、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基本相同。

(六)中国股东资格

1、中外合营企业,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股东,自然人不可以。

2、中外合资企业,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股东,自然人不可以。

(七)外国股东资格

1、中外合营企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

2、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

3、外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

作者简介

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挂牌上市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主要从事公司新三板、四板挂牌,公司规范治理,公司股权设计,公司股权激励等业务。已带领业务团队为多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平台成功挂牌及融资过程中提供了优质的推荐服务或法律服务,并协助企业成功融得数千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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