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是个什么鬼?
这二年,“两法衔接”一词热度无比。百度一下就知道:
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一四年底起这事儿就火得紧,各地折腾,各级闹腾,弄出很多事情来,繁复发文,定标准,写流程,联合督查、检查、迎查,评分评比,自查自评被查被评,鸡飞狗跳。
其实,这事儿,十分简单明了,没啥神奇,是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传统事务。以我有限的行政工作经验,也可以归纳出一下几条,很小的篇幅,说得清清楚楚:
让实际触犯刑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不漏网,不以罚代刑。
移送、移交、通报等。并无也无须绝对的统一名称与文书样本,核心在于,将本部门怀疑的案例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本质上依然只是投诉、举报,并非刑事责任认定。刑事司法机关可以排除嫌疑,或进一步认定后移送起诉、审理。因此,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也就无须和不可能有先验的“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足矣。其他的繁文缛节,大多是蛇足。
1、纵向:凡是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吧法律法规罚则中包含“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内容的被处罚行为,都有可能;
2、横向:。
1、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处罚已经顶格罚,尚觉未达到“过罚相当”程度的;
2、达到明确的数字化标准的。、最高检、最高法等单发或者联合发布的一些“规定”、“批复”、司法解释等等文件内有时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也就不必要自己再闭门造车搞一套”移送标准“,即便被逼迫勉强弄出来的,也基本是废纸。
掌握了以上内容,时时对照,两法衔接自然就是紧密的,不会缺漏的。根本用不到大动干戈!
2016年12月5日凌晨一时,随园
作者简介
❖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 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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