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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捷 李怡乐|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波兰尼和马克思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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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图片来源:东方财富网。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五个主要的方面概述了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以及雇佣关系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不同制度因素之于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影响。最后简略地回顾了近年来针对劳工的社会保护运动的崛起,以及以波兰尼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之于中国经验的适用性。


【关键词】劳动力商品化 中国改革 波兰尼 马克思 社会保护运动

  改革开放之初,。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确立,这一争论旋即被搁置,甚至被人逐渐淡忘。人们普遍接受了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转而聚焦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研究。在研究主题的这一转换中,下述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被忽略了——现实当中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不仅是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前提的,而且还程度不等地受到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约束。与此相应,在国内经济学界,波兰尼(Polany)的贡献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既未受到接纳新古典分析范式的理论阵营的重视,也未受到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理论阵营的重视。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对上述问题的忽略还受到《资本论》当中一个基本假设的影响,即马克思认为,普遍而彻底的劳动力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对马克思而言,正如一位西方学者西尔芙(Beverly J. Silver)所强调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切矛盾,以及工人阶级相应的反抗,都是围绕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展开的,都表现为一种反剥削的运动。这被西尔芙概括为“马克思式的抗争”(Marx-type labor unrest),以与所谓“波兰尼式的抗争”(Polanyi-type labor unrest)区别开来。在波兰尼那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被概括地理解为不受约束的市场化趋势与所谓社会保护运动之间的矛盾演化的历史。在劳动力商品化的问题上,波兰尼一方面和马克思类似,把这一商品化看做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另一方面又指出,即便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再生产来看,彻底的劳动力商品化,进而言之,完全不受调控的市场经济,是个“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只能导致社会本身的崩溃。不受调控的市场扩张与社会保护运动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劳动力商品化最终会被约束在一个制度架构内;而围绕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所展开的斗争,也就是前述所谓“波兰尼式的抗争”。


  波兰尼的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首先,劳动力作为“虚构商品”,其商品化的程度可谓直接反映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发展程度。我们需要定性和定量地分析这种波兰尼眼中的“虚构商品”是如何被构造出来的,有哪些制度因素提升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又有哪些制度因素限制了其商品化。其次,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严重不平衡,造成了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的一系列结构性差异,换言之,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之间,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这又影响到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最后,在由政府主导和调控的向市场化的转型中,社会保护运动如何被压制,又如何因应各种社会矛盾而展开,决定性地影响着劳动力商品化的长期变化趋势。


  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里,我们将探讨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在第二部分里,我们将从五个主要的方面概述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历程,探究不同制度因素之于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影响。在最后一部分,我们将简略地分析近年来针对劳工的社会保护运动的崛起过程,以及以波兰尼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之于中国经验的适用性。


  一、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


  在马克思那里,所谓劳动力商品化,意指在一个社会经济中,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使用权普遍地成为交易的对象;而且,直接生产者的生存资料(means of subsistence),也主要地是依靠其出卖劳动力而取得的。值得注意的是,依此定义的劳动力商品化,不同于马克思讨论的具有“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的产生。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普遍地成为商品取决于下面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直接生产者摆脱了超经济的强制,取得了人身自由;另一个条件是直接生产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即自由的一无所有。可是,正如后文将要看到的,本文探讨的劳动力商品化,并不完全依赖于马克思所设立的这些条件就实际地发生了。


  


,而是将两者视为同一个过程。所谓“双重自由”,在马克思那里既被看作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19世纪晚期,列宁、考茨基(Kautsky),乃至更早些时候的恩格斯都关注到,,。在讨论改革后俄国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时,列宁就指出,不能把拥有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看作后发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遍前提,相反,,看作普遍的现象。他说:“在我国著作界,人们常常过于死板地理解下面这个理论原理,即资本主义需要自由的、无地的工人。作为基本趋势来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资本主义渗入农业特别缓慢,其形式非常繁多。把土地分给农村工人,往往有利于农村业主本身,所以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这种有份地的农村工人。”


  在当代,,。在最近一项研究中,一位作者还提出,,是资本原始积累得以长期延续的一种表现,并构成了资本家阶级的一种最优雇佣策略。在国内,则有以潘毅和卢晖临为代表的学者,,。


  总之,马克思所谈论的“双重自由”,,而非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条件。即便没有完全丧失生产资料,即便还没有获得彻底的人身自由(比如迁徙的自由),仍然可以实现劳动力商品化,中国改革的经验验证了这一点。造成劳动力商品化的直接因素,或许可以归于劳动力再生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换言之,生产者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其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导致了劳动力的商品化。


,以及两者之间所能有的各种组合,。图中第一象限可称为“马克思象限”,表示“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第二象限则可称为“波兰尼象限”,因其强调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产品和服务有相当部分来自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至于第三和第四象限,,他们——从第三至第四象限——依次经历了劳动力商品化的不同阶段。


  (二)劳动力的商品化与去商品化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人的个人消费,即劳动力再生产是隶属于资本积累的,并构成了资本积累的组成部分。劳动力须经出卖以换取货币,才能购买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完成自身的再生产。这一过程既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也为剩余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马克思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规定了劳动力价值,提出后者涵盖了工人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抚育子女、以及通过教育获得劳动技能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总和。重要的是,马克思还假定,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完全是以工资形式进行的。换言之,生产者已不再可能在直接工资之外,即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取得生存资料。这意味着,依照马克思的假定,;其次,劳动力的商品化完成得如此彻底,以致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司空见惯的间接工资(即工人通过转移支付和福利国家所取得的收入),都在理论上被排除或被抽象了。


  在波兰尼看来,马克思——和自由主义一道——所认同的这种劳动力的完全商品化,在历史上是注定要失败的。他指出,与普通商品不同,劳动力(以及土地和货币)是由制度虚构或创设出来的商品。一个自主的、不受调控的市场向人类社会组织的无限扩张,倾向于使劳动力等虚构商品的再生产彻底隶属于市场。这一趋势必将激起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即通过群众有组织的抗争和国家的立法保护,对毫无约束的劳动力商品化加以限制(即所谓“去商品化”)。市场的无限扩张和“去商品化”的努力之间的冲突,在波兰尼那里构成了主宰当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使市场的运行“内嵌”在市场以外的制度之中。正是这种“嵌入性”才保证了市场本身的运行。针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波兰尼曾这样写道:“只有在工资、工作条件、标准和规则能够保护‘劳动力’这种所谓商品的人性特质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才能发挥其功能。”为此,在劳动力市场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工会组织、社会立法、失业保险等等,都是限制和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维持一个嵌入式市场经济的运行所必要的条件。


  (三)度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指标


  在波兰尼的理论中,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作为虚构商品的确立,这一虚构商品的价格(即工资)和劳动条件都是由自我调控的市场来决定的。波兰尼的这一观点是对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化概念的补充,并和马克思的定义一道,构成了本文以下考察的理论起点。


  在度量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程度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出卖劳动力或被雇佣的劳动人口在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在中国,雇佣劳动人口当中既包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控制权的广大城镇劳动者,也包括尚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民工,。此外,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劳动力市场不仅包括现役劳动军,还包括产业后备军,在这两部分人口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用卢森堡(Luxemburg )的话来说,“全部失业者后备军,都是作为具有同等权利的因素,来参加雇佣劳动关系的决定的。……实际上,他们(按:指产业后备军的下层)是通过后备军的中间媒介,同那些境遇最好的产业工人最上阶层,从内部用活生生的纽带给结合起来的。”失业规模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力量在何种程度上调节工资和其他雇佣条件的形成,并因之成为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第二,雇佣合约的性质及其稳定性。工人在就业时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劳动合约,合约在多大程度上能保证就业的稳定性,是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重要因素。从历史经验来看,长期或终身雇佣制最有利于削弱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相反,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增加、非正规就业比例的上升,显著地提高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


  第三,工人组织化的程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谈判权力的大小,也是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的重要指标。工人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所谓“劳工三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是否为法律和制度认可,以及工人参加工会的比率等等。工人的组织化和劳动力去商品化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没有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就难以实现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没有一定程度的去商品化,就难以展开有组织的工人运动。


  马克思主义向来重视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在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中所起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卢森堡有着突出的贡献。她不仅在政治上重视工会,而且力图在经济学中把工会概念化。卢森堡详论了工会(以及社会民主党)在提高工资中所起的作用,把工会看作造成去商品化的最主要力量之一。她提出,由于大量产业后备军的经常存在,工资有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倾向。借助于工会的作用,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才有按劳动力价值出卖其商品的可能。在这里,工资合乎劳动力价值的规律不是作为纯粹的经济规律自主地实现的,而是要借助于非经济的制度形式的帮助。卢森堡的这种观点,严格讲来和马克思的有所不同。马克思虽然也经常谈论工联的经济作用,但在《资本论》的正式模型当中,并没有在劳动力价值与工资变动的关系中像卢森堡那样引入非经济的因素。这也意味着,马克思考虑的是一个以劳动力的彻底商品化为前提的理论模型,工资的决定是为纯粹的经济规律所主宰的。


  有组织的工人运动是增加工人阶级谈判权力的先决条件。但是,如何衡量工人的谈判权力则是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美国社会积累结构(SSA)学派的代表鲍尔斯(Bowles)及其合作者,采用了失业成本(cost of job loss)的概念,用以度量劳工的相对权力。根据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失业成本等于工人在就业期间的工资减去失业保险金,再乘以预期的失业时间(即为找到下一份工作而付出的时间)。根据另一个定义,失业成本等于现行工资减去所谓保留工资(the fallback wage)。保留工资指的是,在这个工资水平上,工人对于就业或遭解雇抱着无所谓或无偏好的态度。鲍尔斯等人认为,失业成本较低反映了工人较强的谈判权力;与失业成本较低的时期相对应的,往往也是较为激烈的时期。失业成本的概念是有用的,但也存在局限。一个根本的缺陷在于,——正如鲍尔斯等人所发现的——,失业还有着非经济成本,比如因失去工作带来的精神创伤等等。对非经济成本的估计带有主观性,并与阶级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联。


  第四,通过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而取得的收入在失业、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领域所占的比例。正如鲍尔斯等人所看到的,对于失业成本的经济估计,是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多大程度上为社会所承担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能在多大程度上担负起劳动力的再生产,将决定工人在多大程度上为纯粹的经济规律和竞争所支配,从而决定劳动力的去商品化程度。


  北欧学者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正是基于类似考虑,构建了劳动力“去商品化指数”。在他那里,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在不受工资收入及其购买力的影响下获得保障的程度。通过分析和比较在养老、失业、医疗这三类社会保险中由非市场渠道产生的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率,公民获取保险的资格条件(参保年限、缴费比例等),以及保险的覆盖范围,艾斯平—安德森计算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去商品化指数,提出该指数在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保守主义国家、以及自由主义国家这三个类别中存在自高而低变化的特点,依次反映了这三类国家劳动力商品化的不同程度。


  以上几类指标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劳动力商品化和去商品化的发展程度。在本文以下的分析中,笔者将把这些指标运用于考察自改革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过程和劳动力市场的若干制度特征。


  二、对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发展的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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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反向保护运动的兴起


  在波兰尼的理论中,劳动、土地、货币这些虚构商品的出现是构建一个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的前提。这种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在他那里是以市场的“脱嵌”为前提的。换言之,为了实现市场的自主调节,必须摆脱各种市场之外的制度约束。然而,正如波兰尼所指出的,市场的无限扩张在历史上是注定无法实现的,它必将激起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对市场的扩张加以限制。


  1995年~2001年间,经过一场导致五千万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激进变革,中国构建了一个相当自由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并为2001年加入WTO,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做好了制度准备。这一改革虽然是在中国经济自身矛盾的推动下实现的,但从全球角度来看,亦非孤立的变革,而是受到全球新自由主义霸权的深刻影响。近年来,一些学者倾向于把全球新自由主义的崛起,看作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第二次大转型,并与波兰尼笔下的大转型相类比。在过往三十年间,全球资本摆脱了此前受到的无数限制和约束,依照自己的面目重塑了整个世界经济。这些变革——正如波兰尼针对第一次大转型所分析的——是借着强有力的国家干预而实现的。换言之,并不存在遵循所谓自然原则而实现的平滑的、渐进的、有机的市场演化。就中国而言,对市场经济的确立起着关键作用的劳动力市场就不是通过“渐进式”改革所能造就的。从波兰尼的观点看,那种导致了五千万人左右下岗或失业,几亿人的生计因之受到威胁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怎能称作是“渐进式”改革呢?在学界一度流行的将中国改革模式称为“渐进式”改革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完全不适用于解释90年代中晚期的中国,正是这段时期的改革使中国实现了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解释这段历史时,一个更贴切的理论架构只能是波兰尼式的。在这一理论看来,一个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是要依靠国家的强力才能确立的、剧烈而动荡的过程,且会诱发另一场旨在保护人和自然、使其免受市场侵害的反向运动。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新自由主义的霸权最终激起了新一轮反向保护运动,即努力使“脱嵌”(disembedding)的市场“重新嵌入”(reembedding)市场之外的各种制度的趋势。一般认为,这一轮全球反向运动最初崛起的象征是1999年在西雅图爆发的、。此后,拉美国家在政治上普遍左转;所谓“华盛顿共识”在全球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都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无独有偶,在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我们也能观察到类似的趋势。在国内,王绍光教授大概是首先把波兰尼的框架运用于分析中国改革的学者,他指出:“中国的情况似乎印证了卡尔·波兰尼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观察:市场力量的扩张或早或晚会引发旨在保护人、自然和生产组织的反向运动;保护性立法与其他干预手段是这种反向运动的特征。”在王绍光教授看来,中国的反向运动始于1999年的“西部大开发”,该政策的目的是要平衡东西部发展的差距。而事实上,专门针对劳工的保护政策还要来得更早一些。1997年9月,正值城镇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失业和下岗达到高峰的时候,,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仅一年后,全国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以及81%的县级市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在城市低保制度保障的对象中,除了传统社会救济的对象外,还包括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下岗人员在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中最后一类人员的确定,因应了当时下岗失业人数剧增的严峻形势。这意味着,就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激进改革还在进行的同时,社会保护措施就开始出现了。2003年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思想的提出,各种先前出现的反向保护措施最终在国家政策范式的层面得到了支持,从而汇聚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反向运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2004年以来主要在珠三角地区出现的的“民工荒”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这一现象事实上体现了在国家政策范式的调整过程中,农民工对其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自发性反抗。2004年和2006年,,为反向运动的持续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从2003年开始,工会参与率的变化一反此前长期下降的局面,转而出现持续上升的态势。2007年,我们迎来了劳工保护性立法的重大转折点——所谓“劳动三法”,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颁布实施。三法颁布后,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明显提高。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至69万多件,同比增加近50%,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2009年8月,爆发了著名的“通钢事件”。2010年5月,爆发了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公司的。2012年12月,《劳动合同法》经修改后明确提出,企业必须约束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2013年2月,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数百名劳务派遣工罢工,要求进厂两年以上的派遣工拥有转为正式职工的权利。这场罢工最终以工人的要求基本得到满足而结束。


  一些学者提出,在“劳动三法”公布后,中国的劳动争议开始转向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也在摆脱过度市场化,即开启了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常凯教授写道:“工人的集体行动和集体谈判,不仅直接提升了一些企业和行业的工资标准,而且直接影响了劳动力的市场价位指数:2011年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最低工资各地增幅均为历年最高,……劳动者集体议价能力在劳动力价格的标志性指标——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上显示出来。”


  反向运动的另一表现是劳动合同签约率的提高。按照常凯的总结,这体现在: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稳步提升。从2008年1月到9月,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达到93%,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该比率尚不足20%。小企业的签约率,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率也有明显提高。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情况受到明显遏制,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保缴费、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在内容上都得到明确,特别是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较大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功能也得到明显增强。在城镇就业人员的五类基本社会保险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几类社会保险在城镇就业人员中的覆盖率近十年来均有显著提高。此外,自2007年以来逐步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接纳了大量处于非正规就业甚至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从2006年起,人保部开始公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也反映了这一增长趋势。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各成员国医疗卫生负担的公平性进行排名,中国因个人卫生支出所占的比率过高,在191个会员国中被列为倒数第四位。2003年以来,这一现象得到了有力扭转。我国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近年来逐步下降,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与社会卫生支出的比例在2009年时已接近持平。2009年底,由三大公立医疗保险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12.3亿民众,其人口覆盖率首次超过了90%。“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意味着“全民医疗保障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建构和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大体验证了波兰尼的观点,即市场的深度扩张将诱发旨在保护生产者及其家庭的反向运动。但是,在运用波兰尼的框架时,也存在着以下两方面可供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反向运动之间,是时间上继起的前后关系,还是同时并存的关系?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社会保护和市场扩张是携手并进的,而不只是事后才诱发出来的。一些学者就提出,波兰尼的观点似乎可做以下两种解读,一方面,他认为“脱嵌”,即摆脱那些对经济起调控作用的各种制度的羁绊是可实现的;另一方面,一个“脱嵌”的经济,即不受调控的市场,又是不可维持的,需要“再嵌入”市场以外的制度中去。依照这种先是“脱嵌”,继之以“再嵌入”的解释模式,市场扩张和社会保护就是一种前后相继、在不同时期分别占据主导的关系。在国内文献中,以王绍光为代表的学者所强调的便是这一种解读模式。在王绍光看来,从改革开放之初到90年代末,“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只有经济政策,没有社会政策。在90年代末期,中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在这种大背景下,,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公平得到了更有力的‘兼顾’。到2004年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时,最终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与此相适应,,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社会政策领域。”


  其他学者指出了另一种解读的可能性。董晓媛及其合作者就曾针对王绍光的观点提出,对双向运动在时间上加以严格界分的做法是非常粗略的。中国的保护运动的确在进入新世纪后得到了加强。但也正是在新世纪之初,中国加入了WTO,市场经济因之取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局面意味着,政府在促进市场扩张的同时,也在推动保护性立法和对市场的干预。因此,在他们看来,双向运动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由一种运动向另一种运动转变的关系,而是同时展开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模式在运用于中国经验时,或许可以看作是互补的。王绍光的解释模式或许更适用于90年代中晚期的城镇劳动关系改革。通过企业改制,传统的单位体制濒于瓦解。这种单位体制在计划经济中扮演了国家和公民协议之间的中介作用,向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福利和保障。而在新兴的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职工转化成高度分散或原子化的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另一部分则沦为产业后备军。只是在这场改革完成后,一些最为重要的社会保护制度才逐渐建立起来。相较而言,董晓媛等人采用的模式更适用于解释改革以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雇佣劳动的转移。在这一转移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土地承包制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在不断加强。上个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以15年为限。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延展到了30年。2003年时,相关政策更是禁止了对承包土地的再分配。因此,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现象的出现,是和土地承包制度的延续和巩固相伴随的。董晓媛等作者为此指出,假若把中国的情形与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相比较就能发现,“在工业化国家,,达成这一点的方式是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在中国,该过程伴之以更为复杂的系统变迁。在变革中取消了农村公社提供的‘铁饭碗’,并代之以各种形式的土地私有权(借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后者在发展过程中非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强化。农民私人土地占有权的安全性不断被强化,这一过程是伴随劳动大规模转移到农业之外而同时发生的。”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难以获得城市提供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却可以依靠土地承包制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自身和家庭的社会保护。


  在运用波兰尼的理论时还可能涉及另一争论,即推动社会保护运动的动力和主体究竟来自国家,还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力量。王绍光将新世纪以来出现的保护运动归结为国家的保护性立法及其对经济的各种干预措施。换言之,这一反向运动主要是由上层发动的。他的观点得到了董晓媛等人的支持,后者——尽管略有保留——也认为,在农业的市场化变迁中激发的反向运动,是“在精英的层面展开的”,即“由精英驱动的波兰尼式过程”。


  从理论上看,王绍光等人的观点不同于波兰尼本人的见解。在波兰尼那里,反向保护运动的主体几乎涉及在市场扩张的过程中其利益受到波及的所有阶层。在中国,虽然上层精英和国家在驱动波兰尼式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来自社会下层的力量。笔者认为,就保护劳动力,使其免受因过度商品化和过度剥削而带来的危害而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对比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微妙改变是推动反向运动兴起的重要因素。


  正如前文反复提到的,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为2001年加入WTO,从而为中国融入全球化准备了制度条件。在加入WTO后,一个显著的变化便是雇佣劳动关系在极短时期内的急剧扩展。以农村经济为例,根据董晓媛等人的分析,无论是从事雇佣劳动的人数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率,还是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在2000年后都有显著提高。雇佣劳动关系的迅速扩张带来了如下后果,首先,大体从2004年开始,中国出现了局部性的、以“民工荒”为标志的劳动力供给的相对短缺。第二,工资水平,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出现了持续增长的趋势(见前卢锋提供的数据)。其结果是造成中国单位劳动成本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在逐步下降。根据李宏彬等人最近的研究,2008年,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甚至超过了泰国、印尼和印度。上述变化的综合结果是劳工地位的相对提高和斗争性地增长。尽管中国的劳动争议还存在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强的弱点,但自新千年以来劳动争议数量的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年来劳资争议的爆发性增长,仍然见证了工人力量的崛起。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自新世纪以来日渐显著的反向保护运动,完全可以视作来自下层和来自上层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反向保护运动未来将如何发展?面临哪些制度性的阻碍或限度?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孟 捷:清华大学《资本论》与当代问题研究中心

  李怡乐: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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