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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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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的范围

(一)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权属纠纷。例如:

16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协调、处理。

17条规定的林木、林权纠纷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协调、裁定。

2、补偿纠纷。例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拆迁行政裁决

25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协调、裁决。

57条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

3、其他类。例如:

52条,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协调、裁决。

8条,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决定。

    二、行政裁决的消退

    1、环保部门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裁决的废除。

旧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在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问题上的行政处理权。

然而,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废除了环保部门的这一权限。这预示着行政裁决开始消退,我们相信,随着那批旧的法律法规的修正,行政裁决的历史地位将逐步退出。

2、消退原因分析

 从法律上看,设立行政裁决的法律大多是上世纪80.90年代指定,凸显了行政强权,但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这种行政机关担任“准司法”的职责,已经明显不合适。

 从行政机关的职责定位来看,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管理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不再是大包大揽什么都能干的角色。行政裁决这种处理平等主体的纠纷的事宜越来越多的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

 从平等主体的选择来看,纠纷的双方直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调解解决问题成为大趋势。通过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再来走司法程序,既费时又费力,效果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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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涛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复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

联系电话:1531312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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