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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推荐】牟驰:修改后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对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指引作用 (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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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部分的内容是为了帮助律师同行综合性地了解与民事诉讼业务有关的程序性问题。由于笔者执业经历所涉业务范围所限,列举的相关法条主要集中在商事诉讼领域,加之精力、水平有限,笔者无法保证没有遗漏;由于近年来法律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笔者也无法完全保证列举的相关法条的时效性,敬请读者注意。


(五)关于空档期的保全。


此处的空档期是指一审判决送达后,,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期间。


对于前一个空档期,无论原来的《民诉法意见》还是现在的《民诉法解释》,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后一个空档期,《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上述规定包含的两个要素需要我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特别加以注意:一是在此期间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二是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六)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


,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解决了困扰司法实务界多年的“本诉撤诉后反诉该如何处理”的难题。在此之前,主流意见通常认为,反诉的提起是基于本诉、针对本诉的,本诉原告如果撤诉,反诉自然不应再继续审理,可以告知反诉原告另行起诉。上述规定否定了这一观点,明确了在本诉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反诉应当继续审理的原则,也就是说,本诉原告撤诉并不能达到消灭反诉的目的。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正式确立了诉讼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确定规则,为企业间的债务重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承办相关案件时,需要注意《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关于“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的规定。由于其中规定了“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代理债权受让人的律师,需要对债权转让人在诉讼中进行的抗辩、举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尽可能避免由于债权转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给债权受让人造成不利后果。



牟驰律师


■ 作者简介

牟驰,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历。1997 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 年开始执业,擅长商事投资、公司治理、资本运营与资产重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高端商事诉讼等领域。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不仅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有丰硕理论调研成果。出版专著《律师民商事业务必修课》,在《中国律师》《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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