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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再平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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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本身存在着价值的冲突与平衡,一部法律很难满足各方主体的价值需求,当它偏向一种价值取向时必然要牺牲其他法律价值。这种规律同样适用于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中存在的价值冲突与平衡,探究其中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对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立法中寻求价值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经济中,商业主体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不断搜集和获取信息,而且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得知信息而采取一些保密措施,这便产生了商业秘密。信息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商业秘密所蕴含的信息对于公众而言也是一种智慧成果,因此如何在秘密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做出平衡也一直是法学界的难题。西方国家较早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立法较晚,虽然出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但在整个商业秘密法律体系构建以及具体法律设计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的关键是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定中不得不面对价值冲突的问题。因此从价值平衡角度来分析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制定、设计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有现实指导意义。

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简单来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律价值的冲突,即法律既要维护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兼顾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法律价值冲突的本质所在。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因此法律价值体现的是人的价值选择,而人的主观价值选择又受到他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影响,所以,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法律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客观原因。首先是利益多元化造成法律价值冲突。无论在社会的何种发展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中,每一个群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价值便被裹挟其中,进而产生冲突。具体到商业秘密方面,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必然希望能够永远拥有商业秘密,但对社会大众来说,他们却有正好相反的价值取向。一个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满足所有群体的利益需求,因此便产生了价值冲突。各方利益主体为了获取更多有益资源,必然要争夺法律话语权,矛盾和冲突也随之产生。

   其次,法律的刚性加剧了法律价值冲突。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非彼即此”,它确认一方必然要否定另一方,这也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因为道德可以同时允许不同价值的存在。在调节商业秘密纠纷时,法律只能支持其中一方的权利与主张,同时否定另一方的主张。在这种刚性之下,法律在调节商业秘密纠纷时,它选择一种法律价值,必然会牺牲另一种法律价值,从而导致冲突发生。

   主观原因。首先,认识论的二元对立造成法律价值冲突。二元哲学思想使得人们在认识论上一元与另外一元之间是难以互相还原的,正如美丽与丑陋、光明与黑暗,二者总是处于两极。人们在认知过程中也总是追求价值的一极,非黑即白。在这种认识思想下,面对商业秘密法律价值时,人们也总是认为只能选择一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其次,价值论上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从哲学来说,需求的多元带来价值的多元,人的需求总体来说可以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种,但这两种需求的内容十分复杂,具有多层次性,这必然带来人的价值取向的多元,是个体做出行动选择的内在动力。但人是群体性的社会动物,当处于群体之中时,个体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规律,他需要服从社会的总体需求,因此可以说,个体价值取向的多元受到了一元的制约。具体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价值中,不同的商业主体因不同的需求而产生多元的价值选择,但这些又必须受到社会公平公正这一元价值的约束。在法律价值衡量过程中,如果不能够辩证地看待多元与一元的关系,必然会造成冲突。最后,方法论上的两元对立造成价值冲突。方法论的两元对立即一元和多元的对立,一元方法论仅寻找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且排斥其他解决方式,多元方法论则认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问题,而且并不存在一种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一元论无疑是一种绝对主义,而多元论则是相对主义,这两种方式都不利于主体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在商业秘密法律价值选择中,使用一元论方式肯定会造成偏颇的结果,而选择多元论也会不断带来各种冲突,最终无法解决纠纷。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起步较晚,而且我国的国情也更为复杂,这导致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还存在很多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法律中的价值衡量问题,引发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冲突。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信息传播、技术推广之间的冲突。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来看,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广都与信息公开化有密切关系,而且这一过程是由点到面的。科技的进步、新的科学发现、商业产品的创新等并不会凭空出现,而是建立在事物发展前一阶段基础之上的,而且人们需要收集、理解各种相关信息才能实现进步。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信息,一方面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利益,需要进行严格保护,这是权利人应有的权益,如果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权利人便不能够借助这一信息赢得行业发展优势,而且权利人发现或者获得商业秘密的成本也得不到补偿,这样会削弱权利人进行再创新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如果长期持续保护商业秘密,便也意味着信息永远无法进入公众领域,会阻碍社会的整体创新与技术进步,增加科研成本、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会引发秘密权利人与社会信息、技术创新之间的价值冲突。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劳动力人才流动之间的冲突。社会行业发展的活力离不开人才的自由流动。新的行业的产生、科技的进步、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可能影响人才的流动。对于企业来说,人才的流动能够给企业带入新的活力,使之在行业领域保持竞争力。但在企业人才流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工作人员在企业内部会涉及到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一些企业担心这部分人员会泄露商业秘密,进而导致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失去优势,因此企业会限制他们的流动,这实际上是侵犯了人的自由择业权和自由劳动权。所以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力自由流动间也存在价值选择问题。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秩序、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自由与秩序是相对的,在市场经济中,这二者也处于相辅相成的状态。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技术的创新、科学的管理等方式来提升生产效率或降低生产成本,以此来获取更多剩余价值,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但自由与秩序是硬币的两面,市场主体的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秩序框架之中的,而且秩序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基础,其他价值在实现过程中也体现了秩序。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市场主体经济价值的实现,但如果超过一定的界限,商业秘密权利人很可能会利用这一优势来实现市场垄断,这便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健康市场秩序的形成。

寻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价值平衡的方法论


   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具体历史的统一。在法律层面上,当主体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客体索取时便产生了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的冲突也是因为在面对同一客体时,不同主体间的价值需求得不到同时满足。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有价值需求的主体主要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大众,他们价值需求的不同造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冲突。这二者的冲突实际上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价值平衡的关键。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但总体来说,在社会发展早期,个人很难影响到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个人价值往往需要服从社会价值。但当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后,个人的价值会得到尊重和考虑,不再绝对为社会价值所牺牲。因此可以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既有相互对立,也有相互促进。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中,、自由的价值,而社会则有公正、效率、秩序等价值追求,当法律不能同时满足二者时,便产生冲突,如果法律价值牺牲了个体价值,那么社会的秩序、效率等价值则得到满足,而当社会价值实现之后,社会进入更高的发展水平,权利人的个体自由价值将会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二者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从目前社会的发展水平来看,个体权益价值与社会价值依然将存在很长一个阶段的牵制与对抗,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维护一种价值必然会牺牲另一种价值,并遭到另一种价值的反抗,但正是在这种对抗中,社会发展获得进步,两种价值递次得到实现,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图景。

   以辩证思维审视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平衡。造成商业秘密法律价值冲突的一个重要主观原因是认识论上的二元对立,机械的判定非此即彼。恩格斯认为任何对立都会在中间环节发生互相转移,即“非此即彼”可能转化为“亦此亦彼”,这种辩证思维让对立双方发生互相联系。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哲学思维为我们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和实现平衡提供了解决途径,当二者产生冲突时,不是采取完全支持其中价值取向而牺牲另一种法律价值的做法,而是选择在两者的对抗中发现转化和融合之处。具体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便是要在秘密权利人与现实社会大众权益间寻求平衡点。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即便是自由、平等、秩序等这些被奉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也不能够将之看作是绝对的价值,这些价值并非孤立的、排他性的,而是与其他价值相互依赖的。因此在法律价值平衡过程中,不能够要求一种法律价值绝对服从另一种价值,而必须将它们都放置于一个平衡位置,使之形成妥协,这样才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统一性和偏移性相结合。从哲学辩证统一的视角来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各种价值既存在对立性,也存在相互依赖性,要实现法律价值的平衡,需要寻求二者的平衡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各种法律价值是平均的,在辩证统一的价值体系中还存在一种主导价值,而且在大多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价值选择中,往往会偏向主导价值,这便是价值选择的偏移性。但是在同一价值体系中,主导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如在社会发展的早期,社会安全、秩序等价值被看作是主导价值,、自由等价值往往需要服从主导价值,当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后,过度偏颇社会价值会严重侵害个人价值,这就需要调整平衡方式,使用反向调控策略来重新获得两种对立价值的平衡。所以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价值平衡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法律价值存在的偏移性与动态性,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以动态的眼光来确定主导价值,并具备反向调控意识,避免对立价值间爆发严重冲突。

寻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价值平衡的具体途径


   完善反向工程制度。反向工程是指将公开渠道获得产品运用技术手段来拆卸、分析,并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反向工程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设计者设计同类产品的成本,同时能够发现原有设计的不足,并做出改善设计。但对于原设计者而言,反向工程无疑是被迫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原本的产品竞争优势也因此而不复存在。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他通过收集、整理和创新等活动才形成了自身的商业秘密,法律应该保护权利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是法律的公平价值。但如果权利人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秘密不泄露,那么这一商业秘密便永远不会被公众知悉,这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而反向工程的存在实现了社会知识财富的公正分配,这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由此可见,在反向工程中,存在权利人个体利益与公众公正价值的冲突。但如果没有反向工程,最终权利人个体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为商业秘密也是建立在其他信息基础上的,如果所有的信息都进行保密,那么权利人也缺乏创造商业秘密的基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保护与反向工程实现了一种平衡。我国在完善反向工程制度方面,要明确反向工程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哪些反向工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禁止不合法的反向工程活动。

   完善竞业禁止制度。对与特定的营业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一些行为进行禁止的制度便是竞业禁止制度,其中的特殊关系包括雇佣关系与委任关系。竞业禁止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如企业会与员工签订协议,保证其不会将商业秘密提供给同行业的竞争者。竞业禁止制度较好地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劳动权造成侵害,而且也不能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而无休止地限制员工的个人自由。要解决这一法律价值冲突,一方面要以法律来推进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等商业原则的贯彻,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衡量不同价值的主次,如果引发的冲突将会牺牲主要价值,那么竞业协议应是无效的。在具体完善竞业禁止制度上,法律需要对竞业禁止的主体资格、禁止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还要完善补偿金标准,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严格审查,为法律价值衡量提供参考依据。

   完善善意第三人制度。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人,第三人是指善意地从第二人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或揭露,其并不知晓第二人的违法行为。在诸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其中善意第三人是否侵权、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否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这都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价值平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对此还并没有专门的解释。为此要实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平衡,需要完善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我国可以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单行法,并在其中对善意第三人做详细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划分等。其次是要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周期较长,因此在短时间内很难出台有关善意第三人的法律,相关机构可以依据司法实践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性的法规,这类法规出台程序较为简单、周期短且具有灵活性,能够较好地应用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由善意第三人引发的价值冲突。

   完善公共利益抗辩机制。要想社会以秩序运行,必然要有权力的分配与权利的限定,这样不同主体间的权益才能得到协调,社会才得以运行。商业秘密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以协调他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价值冲突,而这二者的协调机制便是抗辩机制,即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披露主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抗辩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这一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体价值与社会公共价值之间的冲突。具体到抗辩机制完善上,我国应该从法律方面严格规定抗辩可披露的范围,制定完善的披露程序,避免抗辩机制的滥用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商业秘密的披露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制定适当的补偿政策。

作者:王苏野(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来源:人民论坛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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