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月17日,,,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 一、实体错误。
1、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
2、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3、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 二、程序错误。
1、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被告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
3、被告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
☑ 一、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
2、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3、原告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 二、被告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被告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某作出的《决定》,;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
,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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