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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晨读,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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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读内容】

5.01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导读学者】

任大援:北京外国语大学 教授

韩 星: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教授

 

【吟诵老师】

柳慧、张辉玲、张海燕;韩星教授导读

子謂公冶長 可妻也 雖在縲絏^之中 非其罪也 以其子妻之

注:^入声字短读;*关键字重读;~强调或语气长读。


【晨读笔记】

张楠:

【論語晨讀】第732天 

孔曆二千五百六十七年 夏曆丙申年十一月二十三 2016年12月21日星期三


韩星:

《论语注疏》:“此篇大指明贤人君子仁知刚直。以前篇择仁者之里而居,故得学为君子,即下云鲁无君子斯焉取斯是也,故次《里仁》。”

钱穆《论语新解》说:“本篇皆论古今人物贤否得失,《论语》编者以继前四章(篇)之后。孔门之教,重于所以为人,知人物之贤否,行事之得失,即所学之实证。本篇历论古今人物,孔子圣人,人伦之至,而自谓所异于人者惟在学。”

进入讨论,看大家有什么可以分享的


馬震宇:

公冶長算不算沒有做到窮則獨善其身呢?


韩星:

皇疏引范寧曰:“公治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这个值得注意,说明孔子为什么这么做是有深意的,是用自己的行动对当时刑罚枉烂的反击,让人们明白不管遇到什么境遇,都应该做个正派人。其实与德不孤,必有邻还有相通之处

@馬震 宇 不能这么说,独善其身主要是指不入仕做官,公冶长的事有点偶然,也是当时刑罚不公的反应

刑法不公如是常態 ,偶然也成必然。


韩星:

虽然社会混乱,有很多不公正和意外,比如聂树臻、雷洋,但我们还是要坚信,德不孤,必有邻,坚定地做仁人君子,走光明正道,不能随波逐流,自暴自弃


孙福万:

@韩星 [强][强][强]

如按《周易》,公冶长之系狱,当为"无妄之灾"也。

《周易》第二十五卦为无妄卦。无妄,本义为实理自然,《史记》作“无所期望而得”,亦即自自然然之意。天地化育万物,生生不穷,各正其性命,按照《周易》的宇宙观,万事万物当皆为无妄也。从卦象上看,无妄卦下震上乾,震为雷为动,乾为天,动与天合,自可大亨,故卦名无妄。但正如陈梦雷所言:“动以天则无妄,动以人则妄矣。”(《周易浅述》)故全卦对妄动者多有戒辞。盖吉凶悔吝生乎动,卦以震动为主,人之私心一旦涉入,则妄将生矣!但也有特殊情况,某人虽无妄心妄动却无辜罹祸,此即该卦六三爻所云:“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字面意思是,行人牵牛而去,其邻居反遭逮捕。这就是说,动了妄念、偷了牛的是行人,但其邻居却被无辜怀疑而获罪,这对他来说当然是“无妄之灾”。公冶长之系狱,即此类也。


韩星:

当然对于不公正需要抗争、需要我们争取公正


馬震宇:

抗爭與爭取是應有的,可公冶長的行為算不上吧;另實現助人的方法不止一條路徑。


韩星:

@孙福万 是的,无妄之灾有点偶然,如果被抓、被杀,那就与司法不公有关,又是必然


孙福万:

面对"无妄之灾",应该怎么做?当然要大声疾呼,同时也要像@韩星 说的那样,"我们还是要坚信,德不孤,必有邻,坚定地做仁人君子"~两者并不矛盾。


馬震宇:

不能把事情歸為偶然 來開脫自己的行為的簡單與粗暴。

同樣也不能因為行為存在正義性 而簡單粗暴的行事。


韩星:

面对"无妄之灾",应该怎么做?社会舆论上大声疾呼,揭露真相,司法方面聘请律师辨明是非真假,个人也还是要有良好的心态,不能因此就觉得社会完了,自暴自弃;也不能因此说大家都坏了,好人吃亏,我也不做好人了——不能这样。


孙福万:

@韩星 说得好![强][强][强]


馬震宇:

好、壞清晰 


刘国庆:

感谢各位老师的导读,我说几句自己的看法,请各位师友斧正。

孔子说“虽在纍绁之中,非其罪也”,是什么意思?公冶长被拘,肯定是执政者(在中国这和司法不独立的国家,同时则是司法者)治他的罪,可是孔子却认为不是他的罪,那么,既然不是他的罪,为什么他却被治罪?显然,孔子和当政者在公冶长是否有罪这件事情上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孔子把自己的亲女儿嫁给他,也正说明孔子认为公冶长无罪。

皇侃《论语义疏》说:”公冶行正获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将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滥,劝将来守正之人也。”说得也正是这个意思。

孔子为公冶长辩白,称公冶长“罪非其罪”,实际上是对“罪”提出了与现实司法不同的另外一套标准,来衡量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有罪,而不是以官方是非为是非。

南宋辅广《论语答问》:”在我无得罪之道,而不幸有罪自外至,何足以为辱?在我有得罪之道,虽或幸免其罪于外,何足以为荣?故君子有隐微之过于暗室屋漏之中,则其心愧耻若挞于市。不幸而遇无妄之灾,则虽市朝之刑、裔夷之窜,皆受之而无恧也。”即以内心之道,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为外在的荣辱所动。这和朱熹的看法:“夫有罪无罪,在我而已,岂以自外至者为荣辱哉!”是完全一致的。

在现实的统治者看来,儒门以自己的标准对抗现实的司法,是“以文乱法”,,。法家一统天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焚书坑儒”,“以吏为师”,就说明了这个冲突的尖锐程度。 应该说,法家虽出于儒家,但由于站在君主一方,与儒家站在社会一方不同,因而两者的对立是持久的。

那么,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

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黄老学派的以道为法,一种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黄老学派首先认为“道”是独立于所有人的,因而不会偏袒任何人,而「道生法」,因而道家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公正无私」,「恭俭朴素」,「贵柔守雌」,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

不仅仅齐国是黄老之学的大本营,韩非子对老子也是特别重视,现存的《韩非子》一书中有《解老》、《喻老》两篇,就是法家道家合流的证明。

所谓“无为”是对政府来说的,不是对民间来说的,要求政府“无为”-尽量不要干涉人们的生活,,而是“依法行政”,正是为了让万物(民间)有为。只有政府严格遵守规则,社会才会有积极自主性。 

”道生法”的主张,为法律找到了客观基础,其因天循道、守雌用雄、君逸臣劳、清静无为、因俗简礼、休养生息、依法治国、宽刑简政、,。除此之外,黄老道家还提出了天下为公和用法律来约束君权的主张,。

汉初,文帝、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皆读《老子》,尊其术”。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刘邦时就开始增减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

上述主张在汉朝初期实行于中国,产生了非凡的影响,结果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

汉初遵循“黄老之道”,到了武帝时期,汉朝经过长时间的休养生息,经济繁荣,。

但强大的社会却也带来了皇帝的野心和私欲的膨胀。汉武帝“雄才大略”,内心“多欲”,穷兵黩武,为了征战匈奴,筹集军费,而垄断市场,破坏经济,为了统一思想,而独尊儒术,破坏法治,让汉朝从盛转衰。著名的《盐铁论》就反映了桑弘羊代表汉武帝加强国家,破坏法治的路线,与贤良文学代表儒道合一的“道法”路线的针锋相对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民间“权利”的思想第一次萌芽。

金庸、,我们可以看到黄老之学的影子:

查:,。人当然不能“无为”,要“有为”。但心境清静一些、工作清静一些,还是好的。

邓:担任领导的人,不能出太多的主意。如果考虑没有成熟,不断有新的主意出来,往往要全国大乱。。宁静和平,对国家有好处,对人民有好处。

但是,对“道”的敬畏,毕竟抵不过无制度制约的皇帝的“雄才大略”。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盐铁论》,就可以看出贤良文学代表了儒学与道家在公法基础上合为一体,共同创造了中国社会第一个高峰的历史功绩。

在汉武帝为了统一思想而独尊儒术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春秋断狱又称 “经义决狱”,是用儒家的经典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带来了法律的儒学化,这在三国时达到了高峰,儒学的尊尊亲亲的负面因素也进入了法律,出现了”八议",规定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指皇亲国戚;

议故,指皇帝的故旧;

议贤,指德高望重的人;

议能,指才能出众的人;

议功,指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

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

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八议制度在法律之上保留了一个,而就是这个的扩张,造成历朝历代“”,到最后官场腐败无法制约,,王朝周期性的倾覆,社会在一次一次的“”中跌回原点。


丁跃伟:

穷兵黩武用得好。武帝独尊儒术有误,恰恰相反,武帝以个人专断加法治,破坏社会正常发展机制。开始走下坡路


——<参考资料>——

资料编纂【論語滙】志愿者 

【论语译注】

5.01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译文】孔子说公冶长,“可以把女儿嫁给他。,但不是他的罪过。”便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

【注释】公冶长——孔子学生,齐人。妻——动词,去声,qì。缧绁——缧同“累”,léi;绁音泄,xiè。缧绁,拴罪人的绳索,。子——儿女,此处指的是女儿。


【论语正义】

5.0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公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紲,攣也,所以拘罪人。”

  o正義曰:“以”者,主婚之辭。“子”者,《儀禮 喪服經》:“女子婦在室爲父。”注:“子,女也。”“妻”者,以女適人,與之爲妻與。《說文》“妻,婦與夫齊者也。”《大戴禮 保傅》云:“謹為子孫娶妻嫁女,必擇孝悌世世有行義者。”故此辨其非罪。及論南容,亦稱其德行,示當謹擇士也。非其罪,傅無所聞。皇疏引范寧曰:“公治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又引別書名《論釋》稱公治長解禽語,,致疑爲殺人,系獄。邢疏斥其不經。愚以《周官》“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則以公治解鳥語,容或有之,而謂因此獲罪,則傳會之過矣。“紲”,《唐石經》作“絏”,張參《五經文字》以爲避讀偏旁。

  o注:“治長”至“罪人”。

  o正義曰:《史記弟子傳》:“公冶長,齊人。”《家語弟子解》則云“魯人”,與此孔注合。《史記》“長可妻也”,不連“公治”爲文,故此注以公冶爲姓,長爲名。而又稱“冶長”者,猶馬遷、葛亮之比,凡兩字姓,得單舉一字也。《家譜》云“名長”,邢疏引《家語》作“字子長”,《釋文》引《家語》作“字子張”,據《史傳》亦“字子長”。皇疏及《釋文》引範寧曰:“名芝,字子長。”《白水碑》作“子之”,似又以子之爲字。諸說各異,當以《史傳》爲正。

  “縲”爲黑索者,《說文》無“縲”字,“纍”下云:“綴得理也,一曰大索也。”“縲”與“纍”同。凡索者皆綴屬而成,故兩訓可互取。《史記》此文作“累”,《淮南子氾論訓》“累紲”兩見。《孟子 梁惠王下》“係累其子弟”,趙歧注:“係累,猶縛結也。”《荀子成相》“箕子累”,楊倞注:“累讀爲縲。”案:“累”即“纍”之省。《春秋左氏傳》“不以纍臣釁鼓”,“兩釋纍囚”,“使其衆男女別而纍”,皆以纍索也。《說文》:“紲,系也。從系,世聲。緤,紲或從葉。”《廣雅釋詁》:“紲,系也。”《釋器》:“紲,纍索也。”《少儀》:“犬則執紲。”《左氏傳》:“臣負羈紲。”是紲亦繩索之稱。凡擊人擊物,皆謂之紲。孔以“紲”爲攀者,《說文》:“攀,係也。”《易中孚》:“有孚攀如。”馬注:“攀,連也。”虞注:“攀,引也。”義皆可證。


【论语集注】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妻,去聲,下同。縲,力追反。絏,息列反。公冶長,孔子弟子。妻,為之妻也。縲,黑索也。絏,攣也。古者獄中以黑索拘攣罪人。長之為人無所考,而夫子稱其可妻,其必有以取之矣。又言其人雖嘗陷於縲絏之中,而非其罪,則固無害於可妻也。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榮辱哉?


【论语注疏】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絏,攣也,所以拘罪人。」

【疏】「子謂」至「妻之」。[表情]正義曰:此章明弟子公冶長之賢也。「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納女於人曰妻。孔子評論弟子公冶長德行純備,可納女與之為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者,縲,黑索;絏,攣也。古獄以黑索拘攣罪人。於時冶長以枉濫被繫,故孔子論之曰:「雖在縲絏之中,實非其冶長之罪也。」「以其子妻之」者,論竟,遂以其女子妻之也。[表情]注「孔曰」至「罪人」。[表情]正義曰:云「冶長,弟子,魯人也」者,案《家語弟子篇》云:「公冶長,魯人,字子長。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又案《史記·弟子傳》云:「公冶長,齊人。」而此云魯人,用《家語》為說也。張華云:「公冶長墓在陽城姑幕城東南五里所,基極高。舊說冶長解禽語,故繫之縲絏。」以其不經,今不取也。


——【义工老师】——

轮值理事:崔茂新

晨读主持人顾芳绮、张楠

内容分享义工:丁跃伟、耿雅鹏、柳慧、欧阳慧一、杜英、朱丽君、崔圣、顾芳绮、张楠 、郭利琴、楼一家、 江宏澤、杨蓓、张小军、邓晓颺、王莉、汤兆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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