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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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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要求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偿,后”,这是征地拆迁基本原则,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拆迁人却在没有和被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楼房,显然违法。

2009年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据报道,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的原因是因为,各地因拆迁已引发多起命案、血案。这些震惊社会的“典型”事例,不仅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且带来学界的法律思考,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法律专家为此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完善法律,尽快起到约束和制止在拆迁过程中暴力、冲突、命案等事件发生的作用。或许,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让《拆迁条例》走入了大修的“车间”。

北大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当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比较原来有了很大的,对于之前上书中建议的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而这个“根本性变化”主要体现在哪里呢?用专家的话说,就是“先补偿后拆迁”写进了法律。将“先补偿后拆迁”写入法律,无疑是公众所期待的。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拆迁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法律上的缺位及责任上的不清晰,导致拆迁频出,带血的拆迁、以命抗拆的做法惊现各地,拆迁可以说已成为公众质疑和抨击的“靶子”。

  出现暴力拆迁及带血拆迁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利益之争及缺乏法律保障。

其实,在拆迁的问题上,体现出的是“强势”与“弱势”间的对抗,“群体”与“个体”间的对抗。这个对抗如果没有缜密的法律约束,难免会引起巨大的波澜,也难以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房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先补偿后拆迁”是拆迁之本。将“先补偿后拆迁”纳入法律之中,这不仅是拆迁思路的“根本性变化”,而且是平息拆迁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的重大突破,是固本之策,也是固本之律。在拆迁问题上,无论如何“难做工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任何强行拆迁的做法都是违背以人为本的精神的,也都是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之要求的。在一个日益讲求法治精神的社会里,任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做任何事都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谋求双方思想上、认识上、行为上的统一。否则,单方面的强行拆迁就只能带来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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