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聚法
来源 / 聚法(已获授权)
原标题 / 微信公号文章侵犯田朴珺名誉权案
因认为微信公号文章侵犯名誉权,,要求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56万元。
3月21日,,认定两篇公号文章部分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文中个别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贬损,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王女士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及财产损失6万元。
事件经过
原告诉称
原告田朴珺诉称,2016年7月,“兽楼处”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对其进行诽谤、诋毁,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本案立案后,“兽楼处”公众号又发表了两篇相关文章,进一步侵害了田的名誉。
田朴珺主张,上述文章称其虚构年龄、就读成教学院、与万科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等内容,构成了名誉侵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律师及公证费60836元。
被告辩称:
微信公号“兽楼处”的注册人王某辩称,自己不是涉诉文章的作者,也不是发布者,更不是该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对涉诉行为主观上不知情。
王某称,自己于2016年5月将身份证信息借给张某注册了“兽楼处”公众号,涉诉文章的作者和发布者都系张某。而王某则是在网络上看到该文,才得知此事,并第一时间通知张某删除了该文。据此,王某认为,张某才是侵权适格主体,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王某还认为,涉诉文章中的内容或是与田朴珺没有关系的公共评价,或是对已经公开的其与王石资讯的引用,属正常范围的言论评价,不足以达到损害名誉的程度。田朴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公共评价富有更高限度的容忍,个别词句虽确有不妥,但实际对田朴珺的负面性影响较小,不宜认定侵权。
,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日益剧增,是重要的信息网络平台,更应慎重注册、使用和管理。王某作为“兽楼处”注册人,对该公号具有控制权限,应对发布内容负责,且公众号每日发表内容有限,其完全有能力审核,故王某关于不能审查全部信息内容的抗辩不能成立。
,田朴珺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需对他人的评述具有较高容忍度。,超出一定限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涉诉文章中有些事实陈述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一些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构成名誉侵权。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田朴珺与他人的交往,增加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但田朴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且田朴珺因名誉受损导致精神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在该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发布致歉声明15天,同时判令其赔偿田朴珺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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