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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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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借给朋友李某两万元钱做生意用,现在已到期,找李某催要,李某说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偿还。我知道张某欠他钱,便让他向张某要钱,但他一直未向张某催要。现在,我可以找张某要钱吗?                       
  
答:您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行使代位权首先要看你对李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其次再看李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如均到期,而李某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即张某主张权利,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此时,你可行使代位权,,要求归还欠款。

法条链接: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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