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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借给朋友李某两万元钱做生意用,现在已到期,找李某催要,李某说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偿还。我知道张某欠他钱,便让他向张某要钱,但他一直未向张某催要。现在,我可以找张某要钱吗?
答:您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行使代位权首先要看你对李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其次再看李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否到期,如均到期,而李某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即张某主张权利,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此时,你可行使代位权,,要求归还欠款。
法条链接: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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