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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中相关规范及对应的常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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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墙面局部空鼓﹑裂缝: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5条“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要求。
2﹑顶棚抹灰平整度目测较差,接槎痕迹明显: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注2条“顶棚抹灰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的要求。
3顶棚上水管结合处四周抹灰不实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7条“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的要求。
4﹑无滴水线: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0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的要求。
5﹑门外侧上﹑下口未封闭到位: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8条“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6﹑塑料门窗扇安装不顺直开启困难: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5条“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的要求。
7﹑防护栏杆固定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6条“护栏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8立面平整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
9、立面垂直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4mm”。
10、阴阳角方正度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11条“普通抹灰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4mm”。
11、顶棚局部空鼓: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1.12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的要求。
12、金属门窗安装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3条“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的要求。
12-1、塑料门窗框、扇安装不牢固: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3条“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 的要求。
13、金属门窗缺五金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5条“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的要求。
13-1、钥匙使用不顺畅: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5条“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的要求。
14、防护栏杆固定不牢: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6条“护栏安装必须牢固”的要求。
15、金属门窗密封胶开裂: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8条“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15-1、塑料门窗框未打发泡剂、无密封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7条“塑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接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的要求。
16、电线未穿套管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11条“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的要求。
17、中空玻璃有水蒸气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8条“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的要求。
18、塑料门窗框表面污染严重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8条“塑料门窗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的要求。
19、排水孔开凿较乱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2条“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要求。
20、玻璃损坏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3条“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的要求。
21、门窗横框中部下坠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中“金属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3㎜”的要求。
(塑料门窗框为第5.4.13条表)要求同上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中“铝合金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2㎜”的要求。
22、窗户竖框垂直度+7㎜。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4.11条(表5.4.11第3项次)“金属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的要求。
(塑料门窗框为第5.4.13条表)要求同上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12表第3项次“铝合金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2.5㎜”的要求。
23、窗户下部玻璃槽口接缝不齐、未打密封胶。
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6.6条“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整齐”的要求。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防护栏杆高度、间距: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1.5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的要求。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2.2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的要求。
2未使用安全型插座: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的要求。
3、未提供《两书一表》: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1.0.3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
4、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未密封处理: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4条“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的要求。
5、走廊和公共部位宽度不够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要求。
6、未设置应急照明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3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
7、未设置地漏
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的要求。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 踏步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8.4条“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的要求”。
2、阳台未做防水: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5条“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阳台宜做防水。”
3、阳台栏杆: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2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的要求。
4、窗台栏杆: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算起,保证净高0.90m”的要求。
5、电源插座与照明未做分路设计: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3条“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的要求。
6、电源插座电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4条“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
7、地下室墙面有渗水痕迹:
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4.4.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的要求

 
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地面空鼓: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3.4 条“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水泥砂浆面层)
2、地面空鼓: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2.5 条“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水泥混凝土面层)
3、地面起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第5.3.6条“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水泥砂浆面层)
4、地面起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第5.2.6条“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水泥混凝土面层)
5、地面平整度: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1.7条“水泥砂浆面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
6﹑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3.5条“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的要求
7、顶棚有渗水痕迹: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10条“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的要求。
8、防水涂料基层未清理、防水层不平整。(地面施工垃圾未清理,即在施工垃圾上做防水层。)
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2 条“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防水涂料时,其表面应坚固、清洁、干燥”;
第4.10.12 条“隔离层与其下一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的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1、  顶棚抹灰层空鼓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7.1.2条“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的要求。
2防水上翻高度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6.3.3条“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 mm”的要求
3电源插座与电视插座间距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6条“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的要求。
4开关距地面距离不够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5条““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的要求。
5、插座未在同一水平标高上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3条“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的要求。
6、电线裸露,未穿套管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3条“暗线敷设必须配管”的要求。
7、电线与暖、热、气管道距离过近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7条“电线与暖气、热气、煤气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的要求。
8、电源线与通信线在同一套管内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5条“电源线与通信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的要求。
9、窗户用水泥填充,未打密封胶: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0.3.2-1条“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的要求。
10、未安装防溅插座
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6.3.14条“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的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入户管道无套管、未密封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3.13条“管道穿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厨房及卫生间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膏油填实,且端面光滑”的要求。
2、管接口漏水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10.2.2条“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的要求。
3、无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5.2.4条“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要求。
 
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配电箱分路标识不规范: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 6 2.4-4条”柜、屏、台、箱、盘上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的要求。
2插座面板安装不牢固插座密封不严实饰帽不全: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2.1-2条“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的要求。
3、配电箱安装不牢固,箱盖与墙面间隙较大: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1条“位置正确,部件齐全,……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
第6.2.8.2条“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的要求。
4、电源插座相、零错: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2-1条“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3-2条“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
5、等电位联结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1.1条“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2.1条“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2.2条“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的要求。
3、电线导管安装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4.2.8-1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的要求。
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4.2.6 条“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的要求
 
八、《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

1、入户门与合同约定不符
不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第5.3、5.4.2、5.6.1、5.6.2、5.10.1、5.10.2、5.10.3条“安全防盗门执行甲、乙、丙、丁四级标准。级别字母代号为J、Y、B、D。J为最高,依次递减。门框与门扇的锁闭点数分别不少于12个、10个、8个、6个;门框的钢质板材厚度分别选用2 ㎜、2 ㎜、1.8 ㎜、1.5㎜;主锁舌伸出有效长度不小于16㎜并应有锁舌制动装置。防盗门标记共3部分组成:标记符合为拼音字母,从左至右为防盗门安全代号(FAM)、防盗安全级别和企业自定义特征(包括企业和产品代号两部分),其中防盗安全级别标记永久在内侧铰链边角上,距地面高度为1600㎜±10㎜的位置上。门框锁孔与锁舌(栓)配合间隙不得大于3㎜”的要求。

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钢筋外露: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1条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第8.2.2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参照 8.1.1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确定。

名称现象严重一般
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2、  层高偏差: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1条“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参照 8.3.2-1 “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确定。

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标高层高±10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全高±30

 十、《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1、内墙涂料起皮、掉粉
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第8.0.4条“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饰材料的涂饰工程的质量应符合8.0.4表规定。普通级涂饰工程不允许掉粉、起皮;漏刷、透底;泛碱、咬色;允许少量流坠、疙瘩;光泽应均匀;颜色一致”的要求。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

1、 中部窗框与窗框之间拼接不严密;门窗外框与墙体间隙过大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第7.2.2条“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合,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时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门窗外框与墙体间隙”的要求。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1/070-2005)第7.2.4条“门窗框上侧、左右两侧应留5㎜宽、5㎜深的打胶槽口;底框应坐于高10-15㎜的台阶上,窗台内外高差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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