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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海南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为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和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琼建定〔2017〕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行为,我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中《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编号为DBJ46-042-2017,《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DBJ 46-043-2017,上述两项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

前 言

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套内空间、公共部位、材料、设备、室内环境、防火等。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 则

1.0.1 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

1.0.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和“一体化设计”的原则,在兼顾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绿色建造。

1.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全装修住宅 fully-fit-out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2.0.2 室内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的细部完善和艺术处理。

2.0.3 套内门厅 entryfoyer

进入套内的过渡空间。

2.0.4 家务区 housekeepingarea

满足洗衣、洗拖把、收纳清洁器具等功能的集合空间。

2.0.5 吊顶 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楼板下的装修面。

2.0.6 固定家具 build-infurniture

安装后,不能移动的家具。

2.0.7 固定面 fixedsurface

建筑内部主体结构的楼(地)面、墙面和顶面。

2.0.8 部品 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9 陈设品 furnishings

用来美化或强化室内视觉效果的可布置物品,也称摆设品、装饰品。

3 基本规定

3.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在建筑专业主导下,在设计的各个阶段与各专业同步进行,整体设计,协同完成。

3.0.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建筑、装修、部品一体化的原则,推行装修设计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并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

3.0.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做到齐全完整,设计图纸应满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中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有关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3.0.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老年人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其室内装修的无障碍设计应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执行。

3.0.6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进行材料污染物控制设计,装修材料、部品、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0.7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预留必要的接口和条件,提供未来住宅品质升级与功能扩展的可能。

3.0.8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多雨、多台风的气候条件和多白蚁、多蚊虫、易霉变的情况,进行适应性设计。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各空间界面选用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应根据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确定,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1.2 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

4.1.3 套内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的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4.1.4 套内设计应设洗衣机位置,其位置应配有给排水设施,且楼(地)面应设防水措施。

4.1.5 全装修住宅起居室、卧室和餐厅应安装窗帘盒、窗帘杆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套内设计应预留冰箱安装位置,其位置宜靠近厨房。

4.1.7 需在敷设有疏松质地材料(如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

4.1.8 固定面、固定家具的木基层、木饰面等木质构造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符合《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的相关规定。

4.1.9 套内连通户外的建筑门窗宜安装纱窗或预留安装位置。

4.2 套内门厅

4.2.1 套内入口处宜设置套内门厅,套内门厅应设置或预留门厅柜等储藏空间。设置门厅柜时,应与开关面板、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等整体设计。

4.2.2 套内门厅宜设置感应夜灯。

4.3 起居室

4.3.1 起居室设计宜突出家庭活动中心的功能,考虑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的布置。

4.3.2 起居室空间应尽量完整,空间动线应简洁明了。

4.3.3 起居室的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3.4 起居室设计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正对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4.3.5 起居室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可视对讲、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3.6 起居室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备。

4.4 卧室

4.4.1 卧室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衣柜等基本家具;书桌、椅子等家具可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布置。

4.4.2 卧室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4.3 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卧室宜设置感应夜灯或预留电源插座。

4.4.4 卧室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4.5 卧室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对床。空调室内机连接管与墙体预留孔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0mm。

4.5 餐厅

4.5.1 餐厅设计应考虑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的布置;餐桌尺寸和餐椅数量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设置。

4.5.2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4.5.3 餐厅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4.5.4 餐厅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备。

4.6 厨房

4.6.1 厨房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相关规定。

4.6.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是具有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可封闭空间。

4.6.3 厨房家具应整体设计,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

4.6.4 厨房宜做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6.5 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

4.6.6 厨房设计应对表4.6.11中的厨房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4.6.7 厨房设计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并将燃气专项设计对燃气表、燃气管线的布置情况反映到厨房设计中。

4.6.8 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应设防水、防潮层,设置部位和尺寸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及海南省建筑工程相关防水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6.9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应小于0.55m,操作台高度宜为0.80耀0.90m,操作台前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操作台台口宜做防滴水设计,台面贴墙应采取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

4.6.10 当厨房设置冰箱或预留冰箱安装位置时,冰箱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4m;当冰箱与灶具之间设置防火隔断时,防火隔断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2m。

4.6.11 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6.11的要求。

表4.6.11 厨房设施配置

4.7 卫生间

4.7.1 卫生间应具备盥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

4.7.2 整体卫浴间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卫浴间》JG/T183的相关规定。

4.7.3 卫生间宜设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7.4 卫生间设计宜按照干湿分区布局。

4.7.5 卫生间设计应对表4.7.12中的卫生间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7.6 卫生间应预留物品搁置的空间。

4.7.7 卫生间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有蒸汽的房间、浴室墙面防水高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以上50mm。

4.7.8 卫生间地面应按不小于1%的坡度向地漏找坡。

4.7.9 卫生间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地面20mm或做挡水门槛。当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低于相邻房间面层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4.7.10 淋浴间应设置地漏,地漏应比相邻地面或挡水顶面低15mm。

4.7.11 淋浴间门宽不宜小于0.60m,应外开或推拉。

4.7.12 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7.12 的要求。

表4.7.12 卫生间设施配置

4.8 套内楼梯

4.8.1 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符合《住宅内用成品楼梯》JG/T405的规定。

4.8.2 套内楼梯侧面邻空时应设置护栏,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置扶手。三人楼梯或楼梯通行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楼梯扶手应连续,安装应牢固,形状易于抓握,安装于墙面的扶手与墙面间净空距离不宜小于40mm。

4.8.3 套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1.0kN/m。

4.8.4 套内楼梯各梯段内的踏步高度应保持一致,同一梯段的上升高度不宜超过3000mm,梯段之间应以梯段平台过渡。

4.9 储藏空间

4.9.1 套内宜设置储藏空间。

4.9.2 固定式储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内部隔层宜采用活动隔板,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家具部品。

4.9.3 进入式储藏空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考虑自然采光、通风和除湿;无自然通风的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4.9.4 设于底层或紧邻卫生间墙面的储藏空间应釆取防潮措施。

4.10 阳台

4.10.1 阳台应预留晾晒衣物的空间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4.10.2 当阳台设置地漏时,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应小于1%。

4.10.3 阳台栏杆宜设置泄水口,泄水口底部高度应和阳台地面最高点高度一致。

4.10.4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电源插座及专用地漏,排水应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2 阳台楼(地)面应设防水层;

3 开敞阳台、露台等室外空间设置洗衣机等室内电器时应设防雨设施。

4.10.5 套内宜设置家务区。当设置家务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务区应紧邻或设置在晾晒阳台;

2 家务区应整体设计;

3 家务区应对洗衣机、台盆、拖把池、清洁器具及家居收纳柜等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 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地面应高于相邻阳台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mm,相邻墙面做通高防水层;设置在其他部位的家务区,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台盆、拖布池等相临墙面,防水层高度应从地面至高出盆、池上口500mm以上,盆、池临墙的二侧墙面设防宽度,距盆、池边不应小于500mm;

5 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宜设置可开启的遮蔽设施,该设施应满足防晒、防水、通风和易清洁的要求。

4.11 门窗

4.11.1 全装修住宅入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并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向外开启的入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入户门开启。

4.11.2 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宜设有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

4.11.3 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页(导轨、地弹簧)、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页(导轨)等。

4.11.4 套内门扇厚度不应大于40mm。

4.11.5 门窗扇及门窗套宜采用具有隔音措施的标准化成品部件。

4.11.6 当全装修住宅设有凸窗或低于0.90m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4.11.7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规定

5.1.1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的设计,如公共门厅、走廊、信报间、候梯厅、楼梯间等。

5.1.2 公共部位设计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

5.1.3 公共部位的墙面、吊顶造型应综合考虑设备和管线设计,并采取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1.4 公共部位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应低于2.00m,护角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5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灯,灯具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5.2 公共门厅、候梯厅

5.2.1 公共门厅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2 首层公共门厅宜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等辅助服务设施,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24295的相关规定。

5.2.3 高层住宅应在公共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楼梯、电梯的指示标识。

5.2.4 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不应影响净深度。

5.2.5 候梯厅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入户门应设置门牌标识。

5.2.6 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措施。

5.3 楼梯间

5.3.1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防滑措施。

5.3.2 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

5.3.3 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钝化处理。

6 材料

6.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宜符合表6.0.1的要求。

表6.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材料选用

6.0.2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内装修设计采用玻璃隔断、玻璃栏板等玻璃板材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坠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装方式;安全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7 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7.1.2 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电源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并满足安装、使用、维修和更替的要求。

7.2 给排水

7.2.1 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

7.2.2 给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的给水管道以及必须穿越卧室、储藏室和壁橱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保温措施;

2 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3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措施。

7.2.3 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宜靠近厨房洗涤池、卫生间便器设置;

2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3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4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7.2.4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7.2.5 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不宜设置在门口附近,并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

2 淋浴器排水地漏应保证排水畅通;

3 干湿分区的卫生间的干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4 当厨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5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防止返溢和防干涸的专用地漏。

7.2.6 套内厨房洗涤池、卫生间洗面盆、阳台手洗盆、拖布池等排水应设置存水弯,且不应采用软管连接。

7.2.7 需要排水的空调设备处应设置排水设施。

7.2.8 套内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3级。

7.2.9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均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2.10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设置中水系统的坐便器,应为智能坐便器预留自来水给水接口,严禁智能坐便器与中水管连接。

7.3 燃气

7.3.1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相关规定。

7.3.2 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采用波纹金属软管或橡胶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管不应穿墙、楼板、吊顶、门和窗。

7.3.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表7.3.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最小净距

7.3.4 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低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3.5 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7.3.6 燃气设施之间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7.3.7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燃气热水器与可燃、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部位净距不宜小于:上方600mm、侧方150mm、后方150mm、前方150mm。

7.3.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表7.3.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7.4 空调与通风

7.4.1 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居住空间应安装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施。

7.4.2 空调设备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及《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DBJ46-039的相关要求。

7.4.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不应出现倒坡。

7.4.4 全装修住宅套内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7.4.5 全装修住宅的空调室内外机进出风口的位置及遮挡性装饰应设置合理,不应出现由于阻力过大导致风量不足的情况。

7.4.6 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厨房排油烟机的排风量宜为300-500m³/h,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卫生间排风机的排风量宜为80-100m³/h。并应有防止公共排油烟(气)道的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的措施。

7.4.7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烟管道应接入建筑设计的竖向排烟道,排油烟机应靠近竖向排烟道布置,水平排烟管应向排油烟机方向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室内装修设计应设有方便防火止回阀检修和更换的措施。

7.4.8 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设置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相关要求。

7.5 电气

7.5.1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应安装在户内,宜临近入户门设置;

2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不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建筑外墙、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

3 配电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信息配线箱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4 配电箱不宜与信息配线箱上下垂直安装在一个墙面上;

5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

7.5.2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进线电源电压匹配。当采用三相电源入户时,户内配电箱各相负荷应均衡分配。

7.5.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5.4 套内配电线路中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截面在16m㎡及以下时,接地保护PE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一致;相线截面大于35m㎡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相线截面小于35m㎡但大于16m㎡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

7.5.5 全装修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安装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5.5的规定。卫生间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5.5 中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可采用表7.5.5 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调整安装高度。坐便器附近宜预留一个低位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预留两个低位电源插座,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表7.5.5 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5.6 全装修住宅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台面上使用的小家电电源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7.5.7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必须设置时,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材质为塑料时应为防紫外线型。

7.5.8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其附属装置、照明质量、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要求。

7.5.9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类别为0类的灯具。当采用玉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除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外,配电箱至灯具的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PE线。

7.5.10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装修不得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3 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4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灯、浴霸开关宜设置在卫生间外,如必须设置在卫生间内时,应设在0、1、2区外;

5 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

7.6 智能化

7.6.1 全装修住宅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等规定。

7.6.2 全装修住宅套内电话插座、网络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6.2 的规定;插座安装高度宜采用表7.6.2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高度调整安装高度。其他卧室宜设电话插座、网络插座、有线电视插座,安装位置及数量与主卧室要求一致。

表7.6.2 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6.3 用户光端机宜设置在信息配线箱内,信息配线箱内宜预留光纤盘线空间。

7.6.4 套内宜考虑无线路由器安装位置,并做好与其相关的强、弱电管线预留。

7.6.5 全装修住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时,应根据气源选择相应的探测器,使用天然气的住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住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住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7.6.6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套内的安全防范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及《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中的相关规定。

8 室内环境

8.1 采光照明

8.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且墙面、顶面宜采用浅色的饰面材料。

8.1.2 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

8.1.3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8.1.4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要求。

8.2 自然通风

8.2.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设计室内门窗位置,有效组织自然通风。

8.2.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布置室内家具及隔断,尽量减少对室内自然通风的影响。

8.3 隔声、降噪

8.3.1 全装修住宅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采用减震垫板、软垫层或架空层的地板等,减少固体传声;

2 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布置时,电梯井道墙体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3 水、暖、燃气等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等隔声措施;

4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给排水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5 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8.3.2 套内轻质隔墙的隔声性能应不低于25dB(A)。

8.4 室内空气质量

8.4.1 全装修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芋级限量要求,不含活动家具、陈设品的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域级限量。各等级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8.4.1。

表8.4.1 室内空气质量分级及污染物浓度限量(mg/m³)

8.4.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4的相关要求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控制要求。

8.4.3 工程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应符合污染物控制设计的要求。

9 防火

9.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9.0.2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9.0.2 的规定。

表9.0.2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9.0.3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面、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净宽要求。

9.0.5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明线直接敷设,导线必须采用导管或线槽敷设。电线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配电线路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 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行”或“应符合……的相关要求(或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宅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发展全装修住宅,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全装修住宅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为规范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提高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标准。

1.0.2 对于既有住宅和改建、扩建住宅,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一体化设计是建筑设计与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建筑和室内装修专业协调结构和设备专业,细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完成从建筑整体到建筑局部(室内)的设计。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在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前提下促使住宅内部装修一步到位。

1.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燃气、暖通、电气、智能化、室内环境等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强调和重申以外,本标准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文明确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贯穿和协调建筑设计全流程,强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介入,与建筑设计各专业充分协调与综合,贯彻建筑装修一体化的设计理念。

3.0.2 为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满足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的要求,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宜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而住宅室内环境的多样化、个性化又是提升住宅品质的重要因素,为解决标准化与个性化之间的矛盾,装修设计应在满足标准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需求。

3.0.3 为避免表达不清和设计内容的缺失,减少矛盾和交叉,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应做到齐全完整,达到规范中要求的设计深度,本条予以强调。

3.0.6 在装修设计阶段进行材料污染物控制设计,根据装修方案预测建成后室内空气质量水平,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并制定全装修材料及部品环保控制要求,是工程选材、采购、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全装修住宅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装修材料是室内主要污染源,根据设计要求选用环保性能好的材料,是防止室内空气污染的关键。本条文规定,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选用的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贯穿建筑设计理念,并“因地制宜”地合理设计空间和墙面、顶面、地面、门窗等的室内界面,并在装修的材料、色彩、形式等方面保持与建筑设计思路的一致性。

4.1.2 本条强调套内设计应对各类住宅设备、设施及电器准确定位及安装,对容易产生安装和吊挂需求的相应产品的安装部位做好相应的预留、预埋或加固措施。同时,在合理的位置预留开关、电源插座等机电点位。

4.1.3 本条强调套内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及协调,明确室内净高,在不影响各类管线及通风、机电末端排布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结构构件的布置位置,结构开洞等。

4.1.4 洗衣机一般设置在卫生间、阳台等区域,这些区域应设有洗衣机给排水设施和楼(地)面防水措施,当设置在其他区域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4.1.5 窗帘的设置可以起到遮阳、保护隐私的作用,安装窗帘盒、窗帘杆或预留安装位置,避免住户入住后产生窗帘盒或窗帘杆无法安装或安装困难的情况。卧室、起居室往往需要能遮光且厚重的窗帘,需在窗附近顶面安 或预留窗帘盒或窗帘杆的位置,卫生间窗帘的作用是遮挡视线,可在窗洞内侧安装百叶等轻质的窗帘,厨房考虑油烟等问题一般不要求设有窗帘。

4.1.7 保温、隔声材料材质疏松、强度较低、易损坏,应采取锚固加强措施,锚固件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当仅预留锚固位置时,预留位置应有相应标识,以方便住户使用。

4.2 套内门厅

4.2.1 套内门厅作为进入套内的停留、过渡的空间,具有展示性、实用性、引导过渡性的三大特点,在现代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优先考虑设置。同时,由于开关面板、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等机电末端一般优先设置在门厅,当门厅柜作为固定式家具与装修设计整体考虑时,应与其协调,避免干扰。另外,门厅柜应具备鞋、衣物、包、雨具等基本物品储藏的条件,柜体也可设置便于物品取放的平台或抽屉,也可以结合门厅柜设置换鞋凳、扶手等设施。

4.2.2 套内门厅应设置感应夜灯方便住户夜归时找寻开关。

4.3 起居室

4.3.1 随着社会发展,起居室逐步卸下单纯待客显身的主题重任,而回归到家庭生活自身的功能表述上。于是在布局上,要跳出以接待客人为主的窠臼,更多地突出其作为家庭活动中心的功能,来反映家庭生活起居的真实风貌。

4.3.3 起居室顶面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影响室内净高,降低舒适度,且易出现开裂、变形等问题。

4.3.4 空调机往往由于住户自行购买和安装,容易产生位置不合理,随意的墙体开洞也影响结构安全、相应的墙体缺少加固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等,装修设计应予以足够的考虑。空调机送风口方向不合理容易造成室内局部冷、热风速过大,室内冷热不均等问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较大,应在设计中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条予以强调。

4.4 卧室

4.4.1 卧室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还可兼有储藏、学习等功能,带衣帽间的卧室因有储藏空间可不放置衣柜。基本家具尺寸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卧室基本家具尺寸表

4.4.3 卧室照明开关设置应满足卧室使用的便捷性要求。在卧室入口和床头两处分别设置照明双控开关,可满足住户卧床时关闭灯具的便捷性,提倡采用。

4.4.5 为减少空调机自行安装造成的墙体开洞影响结构安全、相应的墙体缺少加固措施等问题,卧室设计应对空调机的安装位置、相应的墙体加固、开洞等预留条件考虑充分。另外,为避免空调机直吹人体,送风口应避免直对床。

4.5 餐厅

4.5.1 餐厅设计应根据套内居住人数预判餐厅用餐人数,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桌尺寸和餐椅数量,并满足人体工程学设计要求。

4.6 厨房

4.6.2 由于消防及安全的要求,为尽量减少室内燃气管道长度以降低燃气泄漏风险,以及避免泄漏的燃气及炊事的油烟气味串入卧室、起居室等其它区域,且便于泄漏的燃气飘散出室外,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有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好的可封闭空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使用燃气厨房之外,住宅设计中出现很多西式厨房,其主要采用电气灶具,不用燃气,油烟气味也较少,则可设计为开敞式。

4.6.3 本条规定了厨房家具的设计原则。应对各类厨房电器、洗涤池、燃气具、燃气表、排油烟机等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各类器具、管线、橱柜进行整体设计,避免设备设施难以使用、管线间或管线与家具相干扰、甚至在安装过程中无法操作等问题。同时,按照使用习惯,对厨房操作流程连续布置提出基本要求。

4.6.4 本条规定了厨房装修设计中吊顶的设计原则。根据厨房的操作特点,厨房吊顶需要同时满足防水、耐热等性能要求,同时具备遮蔽管线的功能。厨房吊顶宜采用装配式部品。

4.6.5 排油烟机排烟管贯穿吊柜的做法将导致吊柜内部储藏空间无法使用,造成了空间和材料的浪费,为避免该现象发生,本条予以明确。排油烟机排烟横管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在吊顶内部排布,或者从吊柜顶面和吊顶底面间的空间中穿越。

4.6.6 本条明确了厨房设计应对厨房的基本设施和可选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同时,建议除上述设施外,进行插座等机电点位的合理预留,以使厨房设计跟上厨房设备设施发展的脚步。

4.6.7 本条强调装修设计与燃气单项设计加强协调沟通,促使燃气立管、燃气表等的排布位置在保证安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更为合理。燃气专项设计往往不考虑装修设计,但燃气立管、燃气表的位置很容易影响厨房空间的排布以及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设置,为了厨房能够实现整体设计,本条规定全装修设计应排布和安放燃气管线与燃气表,并与燃气专项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同时,整体设计中燃气立管、燃气表的位置应经燃气设计单位确认方可编制施工图交付施工,以减少燃气专项设计对厨房整体设计的影响。

4.6.9 操作台深度是指可使用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操作台后面墙体的装修完成面厚度。操作台面易有水等液体滴落,会导致橱柜门板变形、潮湿、污染橱柜门等问题,故操作台口宜采用防滴水的设计,如可采用台口凸起的形式等。

4.6.11 表4.6.11 中的基本设施是满足住户基本使用需求的设施;可选设施是为不同需求的住户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提高居住品质的设施。燃气热水器通常设置在厨房、阳台等半室外空间里,非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通常设置在卫生间、厨房等有通风的空间。

4.7 卫生间

4.7.3 本条规定了卫生间装修设计中吊顶的设计原则,明确了吊顶与管道井的设计要求。卫生间为用水空间,吊顶宜选用防水、易清洁的材料,并宜采用装配式部品。由于管道井中设置了给排水管线,应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7.4 卫生间面积条件允许时,盥洗、便溺和洗浴三功能宜适当分离设置,这种做法在易于保持卫生整洁的同时,还能实现不同功能的同时使用,提高卫生间的功能使用效率。

4.7.5 本条明确了卫生间设计应对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和可选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7.6 本条对卫生间中的储物空间进行规定。可根据功能需求选择下列方式:

1 结合墙面设置的壁龛;

2 分类搁置物品的成品搁板、搁架等;

3 标准化生产的成品浴室柜、镜柜等。

4.7.7 卫生间墙面、地面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及海南省建筑工程相关防水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7.11 淋浴间门内开因不便于老人、孩童的进出以及安全施救,应选择外开方式。

4.7.12 表4.7.12 中的基本设施是满足住户基本使用需求的设施;可选设施是为不同需求的住户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提高居住品质的设施。

如果无外窗的卫生间不采用机械通风,仅设置自然通风的竖向通气道时,通风将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但在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因此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一般为排气扇)。

4.8 套内楼梯

4.8.1 成品楼梯能够实现快捷、便利的设计和安装,同时是一种集约型的工业化产品,应优先考虑选用。

4.8.3 装修设计中经常出现楼梯扶手延伸至户内临空部位,并依然采用高度为0.90m的栏杆,难以满足防护要求,本条对室内栏杆的高度值予以强调。另外,室内临空一侧的栏杆和扶手,其力学性能要求很少被提及,一些工程中室内栏杆的安装和加固措施不到位,导致力学性能难以满足防护要求,本条对扶手、栏杆相应的设计荷载要求予以强调。

4.9 储藏空间

4.9.1 住宅套内储藏空间有壁柜、吊柜、活动柜和独立小间等形式。

4.9.2 储藏空间与墙体、顶面等结合设置和内部隔层采用活动隔板,是保证装修整体性的有效设计手段,是提高家庭储藏空间利用效率的有效方法。储藏空间采用标准化、装配式的产品更能突出产业化的优势。

4.9.3 由于目前的装修设计中,经常出现进入式储藏空间临近卫生间设置,导致储藏空间易于潮湿,同时进入式储藏空间会因樟脑等防虫蛀药剂的使用造成空气污染,因此需考虑通风和除湿要求。进入式储藏空间一般兼具化妆功能,自然的采光能更好地还原色彩。

4.10 阳台

4.10.1 阳台的通风、采光条件均优于其他部位。本条文强调住宅应在阳台设置晾晒空间。

4.10.3 为了避免台风、暴雨情况下阳台雨水因排放不及时导致向室内倒灌的情况发生,阳台栏杆宜设置泄水口。

4.10.4 本条规定阳台设置洗衣机时的设计要求:

1 由于目前的装修设计中,经常出现洗涤废水直接排至雨水管,洗涤废水中含有磷化物,大量的磷化物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环境。为避免该现象发生,洗衣机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本条予以明确。

3 电气设备是否能在室外使用,应查阅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大部分家用电器不能在室外使用。只允许在室内场所使用的家用电器如在室外使用,会引发电击事故。洗衣机等室内电器遇水易产生漏电危险,所以在开敞阳台、露台设置此类室内电器时应设有防雨设施。

4.10.5 本条规定了家务区的设计要求:

1 家务区往往设置洗衣空间,紧邻或设置在晾晒阳台便于衣物的晾晒。

2 对家务区各类设施器具、管线、橱柜进行整体设计,避免设备设施难以使用、管线间或管线与家具相干扰、甚至在安装过程中无法操作等问题。

4 为避免受阳台积水的影响,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地面应抬高。

5 为避免阳台休闲区功能受设置在阳台家务区的影响,家务区宜设置可开启的遮蔽设施。遮蔽设施建议采用铝合金百叶门。

4.11 门窗

4.11.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已经规定了套内门洞口的最低要求,但也仅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并未考虑门的材料过厚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本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市场上普遍的门套、门框安装后会占用20耀30mm厚度,双侧会占用的厚度最大为60mm,为了保证装修完成后的净宽度能够顺利搬运大件部品等,预计各房间内门净宽应达到在门洞最小宽度的基础上减小100mm,因此,门扇的厚度不应大于40mm,以满足净宽要求。

4.11.7 此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里已有相关的内容,此处予以强调。

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规定

5.1.1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的室内装修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人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但无实际功能的架空层、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设备间等对装修要求不高的空间不在全装修设计范围内。

5.1.2 部分住宅项目为了公共部位的装饰性和美观,采用了玻璃吊顶,但由于材料选择和构造措施的不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另外,吊顶选择过于重型的材料,构造措施往往难以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故在此予以强调。

5.1.3 公共部位管线综合设计要结合设备位置、吊顶构造及后期扩展等因素综合考虑,此项十分重要。如果协调不到位,就容易造成净高不足、后期扩展开洞、安装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及管线混乱问题。

5.1.4 公共部位墙面阳角等突出部位,往往由于物品搬运、自行车等的通过,容易造成损伤和破坏,本条对公共部位突出部位的防护作出了规定。

5.2 公共门厅、候梯厅

5.2.1 为避免公共门厅门禁开关设置位置离门过远、位置不合理等现象给日常使用带来困扰,门禁开关的位置应该本着易于使用的原则排布,本条予以规定。

5.2.2 信报箱也可设置在住宅入口附近有防雨设施的户外空间。

5.2.3 高层住宅的垂直交通核心筒的布置形式较多,有的电梯厅与楼梯采用合用前室,有的则采用独立的前室,此外有些楼梯间通往地下室,有些则不通地下室,对于访客或消防人员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标识,寻找不便,在公共门厅比较明显的位置设置标识利于访客或消防人员的辨识。

5.2.4 本条对于候梯厅的净深度予以规定。为避免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导致净深、净宽满足不了建筑设计要求,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候梯厅等公共门厅墙面构造做法,本条予以强调。

5.2.5 公共部位应具有良好的引导和标识作用,便于访客引导、邮政投递与消防指引,本条对相关部位应具有的标识作出规定。

5.2.6 由于住宅电梯经常搬运家具、货物等,易造成门洞口的损坏,应采取防碰擦措施,如可采用石材、墙砖、金属等硬质材料做门套。

5.3 楼梯间

5.3.1 楼梯踏步装饰面层采用防滑材料和设置防滑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各类人员上下楼梯时出现羁绊、跌倒与踏空风险。

5.3.3 夹胶玻璃能够在遭到碰撞碎裂后依然保持整体性,本条强调玻璃栏板的选材。

6 材料

6.0.1 装修材料的选用对装修设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表6.0.1对材料的性能作出要求,并列举了一些常用材料。随着技术进步,将会有更多材料适宜使用,不局限于表6.0.1中列举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室内装修材料性能要求的“防水”、“防潮”是指材料在水环境或潮湿环境中性能不发生大的变化。

7 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主体分离的全装修建造工艺和工法体系,是一种更为领先的设计技术和建造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大开间的结构体系,在满足户内功能空间灵活分隔的前提下,依托架空地面、吊顶、贴面墙、有龙骨空腔隔墙等建造工法,将各类管线明装于上述部位的空腔中,以便于后期管线维护更替的便利,避免对建筑结构体产生的破坏、人力和材料的浪费。同时,这种装配式的装修建造工艺也是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实现绿色的有效手段。

7.1.2 住宅装修设计中,各类室内设备、设施以及机电末端与建筑设计各专业,如结构、暖通、给排水、强弱电等的相互衔接配合较多。设计中如果考虑得不够细致和周全,会对安装、维修和更替等阶段的工作带来麻烦,导致拆改和剔凿墙体的现象出现,甚至带来难以弥补的结构破坏。本条要求在装修设计中,各类设备、设施和管线的排布位置,与建筑设计其他专业如何衔接要考虑周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7.2 给排水

7.2.1 住宅生活热水的使用已经普及,本条规定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基本的使用需求,避免住户需重新安装加热设备及热水管线,造成重复装修及浪费。热水设施一般指加热设备及热水管道、配件等,具体需视加热、供热水的方式而定。

7.2.2 本条规定了给水管道敷的设计要求。

1 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的给水管道应做保温层以防止结露;卧室、储藏室和壁橱应避免给水管道穿越,当无法避免必须穿越时应采取该措施以防止产生结露而损坏装饰、物品。金属管道、塑料管道均需做保温层。防结露保温层的厚度计算和构造做法,可按《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执行。

2 塑料给水管使用水温一般不超过65℃,如与高于65℃的热水直接连接会很快老化损坏,因此塑料给水管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连接时需要加接一段金属管过渡。

3 灶台或燃气热水器周边温度较高,塑料管道容易受热变形老化,导致使用不便和损坏,故在设计中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措施。

7.2.3 本条规定了排水管道敷设的设计要求。

1 厨房的生活废水和卫生间的生活污水分别排放,可以避免卫生间的污浊气体通过合并排放管道串至厨房内,对住户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厨房、卫生间用水器具排水点距排水立管的水平距离过长,容易出现排水不畅、支管堵塞,不易清通等问题,排水立管的设置应该统筹考虑厨房和卫生间器具的布置。卫生器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以保证排水的通畅。

2 排水立管的设置应避免噪声对卧室的影响;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柔性接口机制的铸铁排水管,双璧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声塑料排水管均具有消声功能。

3 为了避免排水管泄漏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排水管排水时产生排水噪声而作本条文规定。

7.2.4 住宅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能够实现检修和疏通管道时在本层内进行,避免影响下层住户。按照排水方式的不同,同层排水技术主要分为降板式、非降板式两种类型。其具体做法,可参考《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ECS247;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时,如果施工不规范就可能因为坡度不够导致管道堵塞、管道连接处漏水、卫生间内有异味等问题,故应有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构造措施。

7.2.5 本条对地漏的设置原则进行规定。

1 地漏的设置位置,应考虑排水通畅,汇水方便,易于清洁,不受室内家具等设施干扰。

2 淋浴间由于排水量较大,采用的地漏产品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确保淋浴间排水畅通不积水。

3 在干湿分离的卫生间的干区设置地漏时,容易出现因地漏长时间未使用导致地漏存水弯水干涸现象,该现象导致地漏隔气功能失效,污水管道内的污浊气体串至卫生间,对住户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要求干区的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4 厨房的地面很少形成积水,平时少量的溅水用抹布即可保持地面的干洁,因此厨房可不设置地漏;当厨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5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洗衣机专用排水地漏,避免返溢和返臭问题。

7.2.6 存水弯能够有效地防止返臭;软管使用寿命较短,容易发生渗漏,不宜使用。

7.2.7 住宅装修设计中,应做好与室内空调排水设备的衔接,避免考虑不周对安装、使用等因素带来麻烦和不便,故需要排水的空调设备处应设置排水设施。

7.2.8 根据《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DBJ46-039第8.3.1条要求,套内龙头、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用水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有关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3级标准。

7.2.9 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的材质选用与供水安全、产品使用寿命密切相关,本条强调了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的材质选用要求。

7.2.10 随着人们节水意识的提高,部分住宅套内采用了中水回用系统。为了兼容智能坐便器的选用并避免中水管道误接,导致对住户卫生健康造成影响,本条对座便器预留给水接口予以强调。

7.3 燃气

7.3.1 本条主要强调一体化设计中燃气工程的设计应遵照的基本规范。

7.3.2 本条对软管连接燃气具的长度,以及橡胶软管的排布原则作出规定。

7.3.3-7.3.8 部分内容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中的规定,本标准予以强调。另外,对燃气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设置位置及与厨房家具之间的关系、安装条件、预留空间等提出要求,在装修设计中予以强调。

7.3.5 橱柜的自然通风可采用设置百叶、孔洞等方式。

7.4 空调与通风

7.4.1 本条规定对于全装修住宅至少要在居住空间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避免住户重新敲打和安装。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风管机需调节各房间风量才能实现分室温控,有一定难度。因此,也可将温度传感器设在有代表性房间或监测回风的平均温度,粗略地进行户内温度的整体控制。

7.4.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该通过建筑设计预留的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冷凝水影响室外环境,也需要注意冷凝水管不能直接接入污水管或雨水管,避免水管堵塞导致的返流以及臭味通过冷凝水管扩散至室内的现象发生。

7.4.5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时,为了美观需要可能遮挡进出风口,导致风量不足,致使室内的空调效果不佳,因此,对于室内机需要核算相关阻力,保证室内机的风压足够克服这些阻力,这样才能保证室内机送出足够的冷(热)量,达到空调效果;对于室外机进出风口的遮挡设置应合理,不影响其散热。

7.4.6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和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参数均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4条的相关规定:“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500m³/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相当于进风风速4-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100m³/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相当于进风风速1.1-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厨房排油烟系统由吸油烟机、排气道、止逆阀和屋顶风帽等部分组成。根据到目前为止对大量厨房排气系统的实际检测结果,由于吸油烟机在通过排气道排气时存在大小不同的阻力,相对于吸油烟机标称风量900-1200m³/h,实际排入排气道的排气量也基本在此范围。本楼层吸油烟机不工作时,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这是考虑一般止逆阀会有轻微的漏气和压力波动现象。但如果排风口静压过大,则说明止逆阀存在问题,排气道向厨房室内的漏气量较大,会影响到未开吸油烟机厨房的空气品质,本条对厨房、卫生间排风设备根据风量进行选择,予以强调。

7.4.7 本条强调排油烟机只能通过建筑设计的竖向排烟道排烟。通过排烟道排烟容易造成各层互相串烟,因此应采取安装止逆接口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7.5 电气

7.5.1 本条对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的设置原则进行规定。

1 本条规定了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的设置位置。

2 电梯运行产生的震动会影响配电箱内的断路器,使之产生误动作;卫生间隔墙、建筑外墙等部位设置配电箱、信息配线箱难以保证箱体的防水绝缘;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安装在分户隔墙上会影响邻居的生活,且无法保证户间墙体隔声。

3 本条规定了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的安装高度。

4 本条规定避免了因竖向强、弱电管线多造成管线集中、交叉的现象。

7.5.2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户式中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应充分考虑与建筑设计配电箱的电气参数匹配。主要避免以下两种情况:单相配电箱配三相用电设备,造成用电设备无法使用;三相配电箱配单相大功率用电设备造成三相无法平衡,配电箱总开关过载跳闸。

住户配电箱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遇到功率较大的负荷,各相负荷的分配很难保持平衡,不宜规定具体三相平衡度,特别是单相季节性负荷(空调等),不同季节不可能完全平衡,但应确保住户正常使用。

7.5.3 除壁挂分体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7.5.5 表7.5.5中套内各房间电源插座数量为基本配置,实际安装数量可结合用电设备和装修方案确定,不应少于本表中规定数量。

除卫生间外,表7.5.5中安装高度,为一般情况下安装高度,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高度适当调整,如电视柜的插座如选择高于桌面,则插座高度宜高于电视柜桌面0.15m(考虑插头、电源适配器的尺寸,连接导线的弯曲半径);壁挂电视机,插座底边不宜低于电视机底边。但除了埋地安装的插座,最低高度不应低于0.3m,并应符合其他规范的相关规定。

厨房洗涤池下方备用电源插座可用于净水器或厨余垃圾处理器,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备用电源插座可用于清扫时使用吸尘器、夜间感应灯等。

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根据其用途及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和家具布置,合理设置电源插座位置、数量。

壁挂式燃气热水器安装高度一般为1.5m,故燃气热水器电源插座采用1.5m。

7.5.6 从安全角度出发,要求1.8m及以下的电源插座采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7.5.7 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的规定执行。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可使用IP54及以上高防护等级的插座。但大部分产品插上插头时,防护等级失效;即便使用插上插头仍能保持防护等级的插座,非专业人员操作不当,还是容易发生电击事故。

7.5.8 本条是针对全装修住宅设计容易忽视的问题制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的要求,消防应急灯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等的要求。

7.5.9《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 规定了灯具的通用要求,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IEC60598-1。该标准中灯具依据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包括:0类灯具、Ⅰ类灯具、Ⅱ类灯具和Ⅲ类灯具。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7.2.9条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0类灯具属于淘汰产品,比0类灯具更安全的Ⅰ类灯具和Ⅱ类灯具将是最常用的灯具。室内装修设计中选用的嵌入式灯具,大部分是Ⅰ类灯具;作为室内装修设计,无法限制并规定住户不使用Ⅰ类灯具,故要求所有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PE线。

7.5.10 本条旨在细化卫生间的电气安全设计要求。目前住宅装修设计中比较容易忽视这些安全措施,故在此予以强调。

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将以下设备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卫生间电源插座PE线、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采暖管、建筑物地面墙面钢筋网,可不包括金属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之物。局部等电位联结采用BV-1x6-PC20-WC/FC作为联结线暗敷到需联结设备的附近;联结线与设备的联结方法建议优先采用抱箍法,具体可参考中南标图集《民用建筑防雷与接地装置》,如能保证联结可靠性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0、1、2区的定义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附录D。

7.6 智能化

7.6.2 表7.6.2中套内各房间弱电插座数量为基本配置,实际安装数量可根据装修方案确定,不应少于本表中规定数量。

表7.6.2中电话插座、网络插座、有线电视插座的安装高度,为一般情况下的安装高度,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高度适当调整,如电视柜的电视插座如选择高于桌面,则电视插座高度宜高于电视柜桌面0.15m (考虑与电源插座同高);壁挂电视机,插座底边不宜低于电视机底边。但除了埋地安装的插座,最低高度不应低于0.3m,并应符合其他规范的相关规定。

其他用途的房同,应根据其用途及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和家具布置,合理设置电话插座、网络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位置、数量。

7.6.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7.3.2 条和第8章、《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34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的要求执行。

7.6.6 本条在于强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系统设计的最主要依据。

8 室内环境

8.1 采光照明

8.1.4 住宅全装修设计的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居住建筑照度标准值

8.3 隔声、降噪

8.3.1 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住户的生活、工作和休息。隔声技术包括空气隔声和固体隔声两方面。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低限标准

为达到表3指标的要求,必须加强对门窗密闭性、墙体构造及楼(地)板等采取措施。本条提出了改善声环境的几种参考做法。

8.4 室内空气质量

8.4.1《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4中的室内空气质量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Ⅰ级:代表优质的室内空气质量;Ⅱ级:代表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Ⅲ级:代表满足室内空气质量健康的合格要求,是保障用户健康的基本要求。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来源于装修材料、部品、活动家具、陈设品等,在工程交付时往往不配置活动家具和陈设品或仅配置少量的固定家具。考虑到为交付后期增加活动家具和陈设品引起新的污染源预留一定的空间,对过程的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严格控制,因此在装修工程阶段应按Ⅱ级控制,保障入住使用时空气质量符合Ⅲ级的基本要求。

8.4.2 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包括设计阶段、材料选择采购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和投入使用阶段。设计阶段进行污染预评价,根据方案,综合建筑情况、装修材料类型、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特性、材料用量、通风情况、装修施工进度和施工工艺、装修交付时间、室内温湿度等因素,预测建成后室内空气质量水平,评估方案的合理性,指导方案的调整优化,并制定装修材料、部品控制要求及其他质量控制要求,作为采购、施工环节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的科学化实施依据,将室内装修污染控制从“后评估+后治理”改为“预评价+预处理”,降低控制成本,提高控制效果。“后评估+后处理”的控制方式,无法在事前规避风险,此时装修污染已经形成;即使在材料选择阶段对材料的有害物含量进行控制,由于未考虑材料污染叠加累积的作用,也无法规避装修污染的问题。《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4提供了详细的室内装修污染物控制设计的方法和操作要求。

8.4.3 海南全装修住宅工程选用装修材料、部品首先应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中材料污染物控制基本指标的要求,包括污染物释放率等级和有害物含量等指标。在此基础上,每个材料的环保性能控制要求与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等级、材料用量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污染物控制设计结果进行确定。

9 防火

9.0.2 高级住宅的标准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一致。

材料的耐燃性是根据材料的燃烧特征分为A、B1、B2和B3四个等级,全装修住宅内部常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见表4。

表4 住宅内部常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基层为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他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复合材料时,对此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耐燃等级,应进行整体的试验,合理验证。

9.0.5 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敷设方式、敷设用导管或槽盒的材料等防火要求,电线电缆的绝缘护套等其他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旨在明确塑料导管、槽盒的阻燃性能,塑料导管、槽盒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第5.2.3 条等。

3 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7.11条。电线因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或过负荷运行发热等均能引发火灾,因此不应在可燃保温材料中直接敷设,而需采取穿金属导管保护防火措施。同时,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也可能会因为过载、短路等引发火灾,因此,规定安装开关、插座等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应直接安装在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中。

4 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3条。过去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的电气火灾,大多数因未采取金属导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漏电着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着火等情况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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