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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吴晓灵在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做《大数据的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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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主办的“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2016”(Inaugural China Fintech Conference 2016)在北京成功举办。

       大会现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做了主题为《大数据的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的演讲。

演讲的主要观点

       1、创新要对金融规则有敬畏之心。

       2、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自诞生后,第一是军方,第二就是金融,一直是最广泛的应用者。

       3、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本质都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4、金融的本质从广义上看是两块,一块是信用货币的创造,一块是投融资服务及资产配置。

       5、我更看好的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它不是货币创造,而是价值传输与公共账户。

       6、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会改变保本保息的资产池是存款这一风险特征,只要是保本保息它其实就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它本质就是存款,为了对存款人负责,必须有资本充足率的控制。

       7、,打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吸收存款是最核心的一条。

       8、金融业的核心是要处理信息,处理投资人和筹资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在现在的世界中,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一种财产。

 以下是吴晓灵现场演讲内容整理: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首先,我作为五道口金融学院的院长欢迎各位嘉宾莅临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的现场。科技正重塑着各行各业,金融也日益形成了全新的业态和服务形式。今天五道口金融学院和承办单位邀请了国内外金融科技的先驱者和研究者,大家汇聚一堂,希望以我们的智慧与自觉,携手创造一个活力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大数据的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创新要对金融规则有敬畏之心。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这些不同的名词,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科技”在国际上有专门的词汇—Fintech,但是“互联网金融”在英语里,在国外没有一个相对应的词汇。2012年谢平在金融40人论坛中提交了“互联网金融”的论文,这篇论文在金融界和互联网界有比较大的影响,但是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在2002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年鉴》当中,。今年这本书以《历史的脚步——互联网金融服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报告(1998-2001)》为题再次公开出版了。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自诞生后,第一是军方,第二就是金融,一直是最广泛的应用者。

       前一阶段互联网金融比较红火,今年大家又看到是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之年、,为什么?是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本质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我想在演讲中把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说一下。我认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本质都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当中,在支付结算,在信息的加工汇总方面都有所运用。围绕着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采集和处理也诞生了很多新业务,比如第三方支付,也有的信息公司设计了账户管理系统,尽管在去年的股市波动当中账户管理系统好像名声不太好,但是这个工具迟早还是要被正确运用的,还有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信用评估等等。

       金融的本质从广义上看是两块,一块是信用货币的创造,一块是投融资服务及资产配置。在“财新网”上我看到一篇赵鹞写的文章《什么是金融科技》,他描述了一下金融科技的发展路径,有了互联网之后,在银行产生了互联网借贷,然后产生了移动支付,有了智能设备之后,有了车载互联网的保险,有各种软件的应用产生了供应链金融,分布式的记账方式就是区块链,最后产生了数字货币。大数据的分析在经纪业当中产生了机器人的分析师,人工智能很可能将来会产生智能投资顾问。

       我之所以用这张表,并不是因为这种对金融科技的全部路径和业务的状态的描述是唯一的,但是我觉得从这张表上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有多种运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它并没有改变我们金融业务的本质。

       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不会颠覆金融的本质。货币的数字化或者是数字化的货币植根于交易和投融资的需求,因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货币会面临中央银行制度同样的问题,很多人热衷于推广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基于区块链的货币,他们认为中央银行对于货币供应掌握的不是非常准确,有人为干扰的因素,希望有一个客观的货币,但是当黄金不能作为货币而被信用货币所取代的情况下,实际上任何一个加密货币,也就是算法货币也难以完成黄金所不能替代的事情,它同样会面临着这个货币量怎么样来适应日益变化的交易需求和投融资需求的问题。所以,中央银行面临的问题,未来的加密货币同样也会产生这个问题,就说的算法货币或者加密货币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希望这个可以由技术界和理论界再进一步探讨。

       而我更看好的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它不是货币创造,而是价值传输与公共账户。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在价值传输-比如在支付结算,还有在公共账户-比如资产的登记等这些方面都有探索。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会改变保本保息的资产池是存款这一风险特征,只要是保本保息它其实就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它本质就是存款,为了对存款人负责,必须有资本充足率的控制。因而,,打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吸收存款是最核心的一条。互联网技术不会改变信用中介需要规范管理的规律,也可以说你不是资金池,但是你要介绍投资人和筹资人的时候,对于筹资人的信用的介绍是信用中介。几百年的美国资本市场也提出要求,如果对信用中介不做严格的规范,如果他推荐的产品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真实完备的披露的话,对投资者也是会有影响的。因而,对于这种信用中介也需要有牌照的管理,对金融活动:资金中介、信用中介要有敬畏之心,,按规则办事。

       。如果是金融活动,就是刚才说到的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他有很多的金融服务,我想在座的很多专家其实是在这个领域当中做了很多的事情的。。这是讲大数据问题之前我想对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大家现在都炒得比较热的问题来讲一下自己的看法。当然,金融科技还没有特别的热,但我希望在没有特别热之前大家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不要重蹈“互联网金融”这个词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的同时又被很多不规范的行为玷污的覆辙。

       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下大数据运用要关注公民信息保护与数据财产的保护。金融业的核心是要处理信息,处理投资人和筹资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在现在的世界中,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一种财产。技术的进步,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等,这些技术设备的运用使得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行为可记录、被记录、可分析、被分析。

       数据资源也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它既然是一种财产,我认为应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能带来价值是一种资产,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数据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是谁的数据归谁所有,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

       公共数据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比如行政许可、,上述信息由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产生,对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涉及公共和他人利益,因此,应加大公开力度。

       数据的公共资源是指无主体指向的数据资源,也就是说脱敏后的数据不能查到这个数据具体的个体和企业的数据可以经过加工来向社会出售。因为数据的持有机构负有加工的责任,因此它向社会提供之后可以收取费用。比如社会资金流向的地图,商品物资流向的地图,金融生态状态图等等的。对于个人主体的,跟他的行为特征有关系的一些数据归于主体所有,就一个自然人而言,包括自然人的特征、财产、负债、行为、健康情况、爱好等等的数据都应该归这个主体所有。机构为客户服务产生的数据归机构与客户公共所有。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内涵,2016年4月欧盟公布了《数据保护一般条例》,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透明、告知权、可获得权、修正权与被遗忘权、异议权与拒绝自动画像权、权利受限情况。拒绝自动画像权可能对我们的征信业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大数据的运用对于征信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信用评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石,金融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与社会第三方征信是两件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事情。自动画像权欧盟是这样定义的:“数据画像指任何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该活动服务于评估个人的特定方面或者专门分析及预测个人的特定方面,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位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信赖度或者行为表现等等。”现在很多网络服务都是和自动画像有关系的。

       经客户的授权,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可以查询与客户经济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往来账务信息、水电费、公积金等缴费信息、电子商务信息等等。我们这里就有两个问题,数据的所有权包括拒绝自动画像权和数据可携带权,这两个权限与征信成本有很大关系。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我们现在《网络安全法》正在二审稿征求意见,根据这个二审稿,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而且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公开其收集使用的规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一旦这个法律成功通过,我们现在批量购买网络上的一些服务信息恐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在征信业的发展中怎么处理是应该研究的问题。数据主体的征信权利包括被告知权,当征信数据使用对征信主体带来拒贷等不利影响时,应通知征信主体;本人信息查询权,征信主体有权免费或较低费用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信用重建权,当个人的负面行为终止一段时期后(一般5-7年),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不再展示其负面记录,以帮助其建立新的信用记录;司法救济权,对异议处理、本人查询、纠错等征信行为不满,征信主体可以诉诸法律,以及数据遗忘权与删除权。我们要防止和制止未经本人授权、强制授权、一次性终身授权等侵权的行为。

       大数据的应用和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极目标是让人类更安全、更自由,保障数据主体对本人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谁的数据谁作主。通过严格的执法和行业的自律,确保大数据在产权清晰、权利保障有效的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大数据才会拥有健康的未来。

       这是我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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