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主张学界应有意识地将合宪性解释纳入宪法司法化框架,承认此第三种宪法司法化形式是当年宪法司法化运动的后续发展。这种坚持不仅处于个人研究旨趣,更是为了强调法律共同体进行持续研究直至取得共识的重要性。当年的司法化运动虽然——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地——被中断,但在个案裁判中适用宪法的思路已经被问题化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若能唤起法律人士乃至全社会的这段学术记忆,想必合宪性解释的推动工作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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