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是一次性”计入收入的争议:
最近,北京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反馈,税务局调查组认为租赁公司的租赁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全额列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被调查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准则,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分次计入利润总额,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能的后果:
如果税务局的观点对,意味着上述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后期又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必须“前期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而后期申请退税”。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是相当严峻的问题。
谁说的对:
融资租赁的手续费经济实质是什么?融资租赁公司在租期内要承担管理租赁物、催收租赁债权等责任,手续费是与这些活动有关系的。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租赁手续费应分期确认收入,以客观地反映企业收入情况。在这一点上,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也要求租赁手续费分期确认收入。
解决办法:
笔者已就上述问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员做好功课,以便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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