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插座价格联盟

【法律护航】消费积分交易的法律思考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消费积分交易的法律思考

北京明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振凯

2016贵阳首届消费积分大数据金融高峰论坛成功举办,论坛围绕消费积分交易的各个层面进行了论证以及探讨,而作为消费者,大家普遍的关心的风险之处,本届论坛主办方也请来了北京明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答疑解惑。以下为北京明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振凯演讲原文:

其实消费积分不是一个新生概念。它在我们生活中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例如,超市的购物消费积分,手机的话费积分,航空公司的里程数本质上也是一种消费积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对传统商业体系的渗透,以及互联网与金融、消费的结合,以消费积分为中心,衍生出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例如: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发行虚拟加密数字资产,也就是所谓的虚拟货币,称为某某币,或某某积分,可以用来消费,也可以用来交易、投资;以消费行为为基础,发放积分,并且积分与货币绑定,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兑现等。

以上各种积分,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支付手段。

无论哪种积分,都能够或者说按照积分发放者的规则能够购买或者兑换某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的虚拟数字资产。例如,航空公司里程可以兑换机票、可以升舱;手机话费积分可以兑换话费,或者其他商品;某某币可以在其平台上购买相应的商品;在游戏平台上,游戏积分可以兑换游戏币,也可以购买虚拟的游戏装备等。

但是,各种积分之间也存在的巨大的差异。

就以开头提到的几种积分类型为例:

超市消费积分,手机话费积分,航空里程数等,我把它们概括为传统积分类型。这类积分的获得必须是以实际消费为条件;通常情况下存在有效期的设定,在有效期内积分未使用,将被清零;通常这类积分是不能直接变现为货币的,只能按照商家规则兑换为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这类积分通常不能交易,只能有积分原始持有人使用;有的商家还会规定,这类积分在兑换前没有价值。这类商家发放积分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其商品或服务队消费者的粘性特征,最大限度地留住客户。

第二类积分,即所谓虚拟数字资产或者虚拟货币,获得该种积分通常是需要以支付货币为对价的;这类积分未设定有效期;既可以直接用于消费,也可以与他人交易,甚至可以替代法定货币作为支付工具,最典型的就是比特币。这类积分或数字资产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可能会与所在国家的金融体系产生冲突。

第三类积分,从该类积分的规则来看,积分的获得是需要以实际消费为基础的;所获得的积分即可以消费,也可以提现,还可以作为对积分发放者的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但不可以交易。这类积分一方面以留住消费者为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支付投资收益的方式延长了积分持有人变现积分的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融资的目的,从而使积分具有了金融属性。同时,这类积分的发放人,需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资金,以应对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提现需求。


上述差异,主要的是由于积分发放者制定的积分规则不同所致。而积分规则的不同,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法规对积分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规则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商海竞争者百花齐放,互相争鸣。

2、在现有法律框架内,。

3、消费积分规则本身是商业模式的表现。在市场透明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基于竞争的需要,各种经济主体要么打价格战,要么不断推出新的商业模式。

由于第二类、第三类积分在法律性质界定、,在此不过多讨论。下面重点探讨一下第一类积分,也就是所谓的传统积分。

在此我提出几个问题:1、传统消费积分是否具有价值;2、传统积分可否进行交易。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传统消费积分是否具有价值。

关于价值的概念或者说本质,存在多种观点,在此不一一赘述。一个东西是否有价值,最通俗一种解释就是这个东西值不值钱,或者说能否为其持有者换得其他商品或现金。

传统消费积分的发放者,不管设定何种条件,都共同地具有一个共同点:其积分可以兑换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亦即,积分持有人可以使用积分换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以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是积分发放人对消费者的承诺,任何消费者在购买积分发放人商品的时候,与积分发放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合同:一个是直接的商品买卖合同;一个是积分赠予及使用合同。如果积分发放人拒绝积分持有人以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积分持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权益。也就是说,积分持有人的利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基于上述分析,传统消费积分本身是有价值的。

部分商家在积分规则中规定“积分兑换前无价值”,我们认为主要在于限制或避免积分的直接现金交易。从商家角度来说,由于消费积分是其无偿向消费者发放,在法律上属于赠予合同,商家可以做出相应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即无法否定积分持有人对积分发放人的权利,也无法否定积分能给积分持有带来实际利益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积分兑换前无价值”的规定恰恰证明了积分是有实际价值的,只是基于特定目的,积分发放者不愿意公开承认罢了。


第二个问题:积分能否交易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分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消费积分本身是否有交易的可能性,或是否具备可交易性?

消费积分在市场上是否有需求?

消费积分交易是否被法律所允许,亦即其合法性问题?

消费积分交易的风险控制问题?

首先、商品可以进行交易,其内在价值是基础。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具备可交易性的。第一个问题的分析说明了消费积分是有价值的,因此,消费积分本身是具备可交易性的。

其次、关于消费积分的市场需求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积分发放人不允许进行积分交易,导致市场上没有积分供应,相应的,也无法提现积分的需求情况。如果积分发放人放开积分交易的限制,从理智的商业人思维考虑,积分交易的市场是存在的。

举几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某人持有某个商家的消费积分,但由于数量很少无法兑换商品或者对商家提供的兑换商品没有兴趣,其完全有可能将其积分出售,即使价格很低也比在手中浪费掉要好;

如果积分持有看好某个商家提供的兑换商品,但手中积分数量不够,只要其购买积分付出的现金比直接现金购买商品付出的现金少,积分持有就完全有可能以现金购买积分,以兑换该商品。

因此,只要在制度上积分时可以交易的,消费积分的市场需求是存在的。

第三、消费积分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两种看法:一种可能会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允许消费积分进行交易,因此消费积分不能进行交易;另一种可能会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交易,所以可以进行交易。

我们认为,法律本身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因为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消费积分可以进行交易,就当然的得出结论说消费积分不可以进行交易。对于合理的、无害于社会的交易,法律最终是会通过正面规定予以认可的,这一点,在虚拟游戏装备的交易上提现的最为明显。早期的司法实践认为,虚拟游戏装备不属于财产,关于虚拟游戏装备的交易及盗窃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及人们认识的变化,司法机关首先改变了态度,对于盗窃虚拟游戏装备的行为按照盗窃罪论处,随后行政及立法机关在行业管理及立法等方面逐步地认可了虚拟游戏装备交易的合法性。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积分交易;而消费积分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积分交易行为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消费积分应当可以进行交易。当然,积分发放人及交易人,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交易;利用积分交易规则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必然地属于违法,并将被法律所禁止和惩罚。

最后是关于积分交易的风险控制问题

由于目前尚无可研究和参考的实证案例,对于积分交易的风险控制只能依赖于规则制定者对该项交易的假想分析和论证,并借鉴其他交易类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当然,由于消费积分交易行为本身对消费积分赠与方本身没有融资功能,只有借助消费积分交易市场在拉动其本身的消费行为。故此,我们认为消费积分交易的风险控制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交易市场的特点。我们明仁律师团队接受交易所和新华领筹消费积分管理公司的委托,参与制定了目前的消费积分交易试行规则,就是从这些特点出发,即要有利于消费积分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逐步发展,又要严防消费积分变成融资工具。所以,从审慎角度出发,消费积分交易的尝试应当从严到松,根据试点的经验逐步地的扩大推广,不易一步到位。

从利益保护上,既要保护消费积分持有人的利益,兼顾金融安全;同时也要给创新者试错和改正的机会,不能因噎废食、矫枉过正。

以上是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希望能抛砖引玉,为消费积分交易的探索有所作用。谬误之处,也请各位专家不吝指正。

谢谢大家!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