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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展:普通法承诺的不是善恶有报 专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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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点:

       1.,,而是自由。,加一块儿才几十个人,离民主远着呢。

       2.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对于欧陆模式来说,自由首先是基于一系列非常抽象的理念推导出来的。英美模式则认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行动空间。

       3.英国的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所谓发现出来,就在于英国的法律体系不是立法主导的,而是司法主导的。

       4.就英国的普通法而言,,,它就越变成程序正义,越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也不代表民主


,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约翰二世想要以某种方式来实行专制,但他手下的贵族们完全不吃他这套,于是互相就打起来了。打到后来,双方决定握手言和,握手言和的前提是咱们一块儿签订一个合同,。所以说,,,加一块儿才几十个人,离民主远着呢。




时至今日,,比如“无代表不纳税”,,都说它奠定了近代以来的自由、、法治等一系列原则的基础。,。


事实上,,包括内部的63条条文,会发现很有意思。按照我们所熟悉的法理,它必须足够抽象,因为足够抽象才有足够的涵括力,从罗马法里衍生出来的欧陆成文法系就是如此。在辛亥革命之后,我们也一直是成文法体系,所以对此也更为熟悉。,却充斥着大量特别琐碎的东西,,怎么修缮房屋、鱼塘、沼泽啦;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改嫁要得到谁的同意等等。


这些琐碎的条文初看起来可能会很奇怪。为什么奠定我们现代自由、?事实上,琐碎和具体恰恰是英格兰普通法最核心的一个特征。普通法里的法律充满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和稀奇古怪的传统,这让它的结构看起来特别复杂,似乎乱糟糟的,并不像成文法体系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美感。




欧陆模式与英美模式:关于自由的两种理解


,那它代表着什么?它代表着法治,以及更重要的,它代表着自由。这就涉及一个更复杂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自由?近代以来对自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理解,一种是英美模式的理解。


这两种对自由的理解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对于欧陆模式来说,自由首先是基于一系列非常抽象的理念推导出来的。任何一个现存的秩序、现存的法律、现存的规则,只要和这个基于理性推导出来的抽象理念不相符合,就会被视为有问题。我们必须要依照依凭理性可以推导出来的自由的理念,来把现存所有的规则法律、,重整一番,依照这个来切削社会,这是欧陆模式对于何为自由的理解。


英国这边对自由的理解就完全不一样,它不认为我们可以有事先推导出的自由,它不认为那个抽象意义上的理念叫做自由。它所谓的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行动空间。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行动空间之内,你可以不受任何人的节制,你不受任何人的威胁,而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你就没有自由空间了。

 

英国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


和对自由的理解一样,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关于法律的概念也完全不一样。欧陆的法律是以那些可理性推导出的理念、价值为基础的,制定得非常整齐划一的、具有美感的那种成文法。而英国的普通法,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所谓发现出来,就在于英国的法律体系不是立法主导的,而是司法主导的,依照案例的堆积来逐渐形成它的法律。我作为一个法官,一个案子来了,我依照什么来审判呢?我依照过去的案例,依照过去的习惯。


普通法好玩的一个特征是,在初审层面有罪无罪是由陪审团裁定的。,早期人数有变化,现在是十二个。他们来裁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不做法律判断,只做事实判断。就算他们全是法盲,也没有任何问题。


假如说张三跟李四之间发生了一个纠纷,陪审团要来判断究竟是张三对还是李四对,而这个对与错的标准,并不是法律,而是我们本地的公序良俗,就是咱们这儿的习惯。按照我们这的公序良俗,张三有问题,OK,我们就判断张三有罪。陪审团裁定张三有罪之后,才轮到法官出面,由法官来判张三应该蹲几年牢或者张三应该赔多少钱。假如陪审团裁定张三没错,那么这人无罪释放,基本就轮不着法官什么事儿了,法官的作用就是负责组织一下。




普通法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严格来说,法律本身并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它只承诺一个程序。但公序良俗有个特征,就是一定会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我们称作实质正义。,。


我们可以假想一下,比如A地的张三李四判完了,B地和C地也出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但是由于这几个地方隔得比较远,风俗不同,所以各自的裁决也不一样。如果这几个地方对初审都不服,全都上诉。,。可是这些不一样的初审结果怎么会都是正确的呢?,并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的原则,以确保全国司法的统一性。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不断上诉的案例堆积越多,这个共同的原则就会变得越抽象。达到足够抽象的程度之后,就只剩下程序正义了,它不可能再承诺任何的实质正义。因为它只要承诺某种实质正义,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他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善和恶的标准是什么?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你应该用哪儿的标准?你凭什么用那个地方的标准可以约束我,我离他远着呢。如果你非得用那个地方的标准来约束我,那对我就是一种压迫,我肯定不服。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就被放弃了,只追求程序正义。


我小的时候,香港有个律政片给我印象特别深,片子里,我们都知道法庭上的被告肯定是个坏人,也找到了相关证人给出了极为有力的证词,只要这个证词被法庭接受,被告就可以被定罪。可是等证人把证词说完之后,被告的律师出来了,说:法官,我抗议。抗议什么啊?因为这个证人作证之前,没有遵循程序手按《》发誓,所以他的证词就被视作无效,这个坏人就无罪释放了。


小时候看这个东西,我非常气愤,觉得这个法官太混账了,怎么能这么判呢。等到后来,我才逐渐明白过来。假如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官不去理那个程序,判坏人有罪,这个具体的坏人是被惩罚了,但程序正义却有可能会丧失。因为法官也是人,为了防止人的误判,以及为了防止人为了私利在里边上下其手,你不得不用程序来对它形成另外一种担保。


所以,就英国的普通法而言,,,它就越变成程序正义,说得夸张点,,我只承诺一个程序,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作者:施展;编辑:胡子华;文中图片系编者所加;图片来自网络。本文为作者在就士游沙龙的主旨发言。)


作者简介



施展,1977年出生,辽宁阜新人。,北京大学史学博士。。、西方文明史及国际战略。: ,2012年),并撰写有《外交哲学对谈》系列五篇(与于向东合作),重塑中国历史哲学系列(《东北观天下》《西北望长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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