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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下抓小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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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前日,看到朋友圈有人发了一个链接,上写“感谢一个个曾经被我追赶并锁喉按倒在地的嫌疑人坚强不死,让我得以一次次的犯罪未遂”(如上图),咋一看,这评语跟“感谢同寝室兄弟当年不杀之恩”一样让我难受。


后来经过几经周折,各方证实,有权部门出来发声说原来案情是这样的:


以下讨论以假设以上内容为真为前提。


单看案情,从老百姓朴素的情感来说,我想有很大一部分人会认为“小偷该死,谁叫他是小偷啊,追小偷应该的”。这就是所谓的扶正祛邪,因为你是正的,法律要褒扬;因为你是邪的,法律要惩罚。这也是刑法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


模拟下事主追小偷的情形,大致是这样的:事主在后面追,小偷在前面逃。客观上有两种可能,要么追到了,要么逃走了。追到的情形也有两种,要么安全扭送到派出所或者通知派出所带走;要么小偷死了,不是被事主打死或者被围观群众打死,就是怎么地就死了。


那么本案的小偷就是怎么地就死了。那到底是怎么死的呢?仅从报道的情况看是,下雨路滑,事主抓住小偷的左手衣袖,小偷左手用力甩手挣脱掉,导致身体失衡侧身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假如这是武侠打斗剧情,这个时候武功高手要敏捷地伸出手来拉住小偷的手,以免小偷倒地身亡。可是,漳州男子并没有这种武功,这个63岁的小偷瞬间倒地身。


我们再用慢动作分解下这个过程,会发现事主的拉左手衣袖行为并没有致小偷倒地,而是后面小偷自己用力挣脱的行为致自己身体失衡倒地。这里事主和小偷是两个主体,相应地有两个行为,即事主拉衣袖,小偷用力甩,很明显拉衣袖不至于倒地死亡。从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小偷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倒地死亡,事主的行为并不是毫无关联,但关联度被小偷自己的行为中断了。


以上是从行为看,接下来从主观意志角度看。事主追小偷可能存在两种心态,第一种情况:事主一心为了抓小偷,觉得自己很正当合法啊。相应的行为表现会是奋力追击,但是真追不到也就算了,不会拿工具去追,要是拉拽,小偷真把他甩了,他也没办法,最多是怪自己能力不足。第二种心态,就是在追的过程中产生了伤害故意,比如说想到小偷这么可恶,要是抓住一定打他,打不死打伤也好,也就是说产生了恶意。相应地,可能会拼了命地追赶,或者拿工具准备,拉拽的时候有攻击行为等表现。单从报道上看,事主不存在追赶过程中产生伤害犯意的行为表现。


那么,假设某司真说了事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小偷被追赶可能会摔伤或摔死的可能,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


主观过错有故意和过失,本案着重考察漳州男子有没有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可能有关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漳州男子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雨天路滑可能摔伤或者摔死这是个常识,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都应当预见到,事主和小偷都有预见的能力,假如真要说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两者都有这个注意义务。当然,首先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这不是法律强求而是人的本能;其次,事主追小偷,是否真的会导致注意义务的转移呢?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没有客观现实依据。不能因为事主追小偷,小偷的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就全部转移给了事主,这显然是荒唐的和不合常识的。


再从法律匡扶正义、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事主作为受害者为了挽回损失和弘扬正气追赶小偷是一种法律提倡的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受到法律的正评价;小偷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不正的行为,法律就不保护或者低限度保护其权利,也就是负评价。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正绝对不能向不正让步,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


很多人会说,要是事主不追,小偷怎么可能会死了,追与死之间不是有因果关系吗?那是以因果关系认定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如果行为是合法的,主观没有过错,就不讨论因果关系,所以最终要考察的是案件事实的本质,而不是表现。


细究起来,小偷摔倒跟雨天路滑一点关系都没有。即使是天气晴朗,由于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小偷也可能因用力过猛导致身体失衡而摔倒,进而受伤或者死亡,同时也不能排除双方追赶和拉扯过程中事主一方死亡或者受伤的的可能,那法律又该如何评价?


因此,假如那句话真是某司所言,雨天路滑也是挺冤吧!


此案一出,警察群情激奋,引用一篇文章片段:


下雨下雪路滑不追贼--贼摔死要判刑;

车水马龙不追贼--贼被撞死要判刑;

贼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不抓贼--贼一犯病了不得;

贼要跳窗跳楼跳桥跳水时赶快撤;

贼要拿刀杀人或自杀时赶快跑,切记有多快跑多快......


问题来了,过失致人死亡案不是警察管辖吗?不是警察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吗?不是警察要提请批准逮捕吗?


我慎重提醒police,以上只能吐槽,千万不可当真,否则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渎职罪,切记切记!




廖  玲  娟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国家心理咨询师

温州民间智库成员



联系电话:1806636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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