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郑某被韩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向韩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上双方产生争议,。、社区证明和流动人口登记卡等材料,用以证明其居住于城镇,从事水果销售工作。
针对原告郑某提供的材料,保险公司到该社区做了相关调查,发现郑某的流动人口登记卡为事发后填写,。,原告的流动人口登记卡确为事发后填写,。2015年12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郑某伪造文件的行为处以罚款。
无独有偶,,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企图获得更多保险赔偿的行为处以罚款。
在保险理赔工作中,类似的情形并不罕见。面临高额保险赔款,受害人或其家属难以禁住诱惑,可能会铤而走险制造“亡者归来”类案件。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会败坏行业风气。
针对该类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均明确予以禁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中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作为保险理赔人员,确定事故真实性及索赔合理性是职责所在,对存疑事实应充分调查,明确告知索赔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坚决打击伪造证据、夸大损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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