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插座价格联盟

金庸诉江南——同人文学著作权案讨论(绎法空间20161106期,总第九十七期)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10月11日,金庸起诉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侵犯原告著作权并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此案作为“中国同人文学著作权案“引发各界对同人文学著作权的思考。


《此间》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书中借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吸引了大量读者粉丝。

《此间》是否侵犯原作者金庸的著作权,还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此间》使用的原作中的元素,属于思想还是独创性的表达;

第二,如《此间》确实使用了原作中的表达,这些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第三,如上述条件均成立,《此间》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1
表达还是思想?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此间》中故事情节和文字表述虽然与金庸作品完全不同,但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及其性格特征、人物关系。

传统著作权法对“表达”与“思想”进行了简单的区分:“表达“是有形的,而”思想“是无形的。本案中可借此界定《此间》使用的元素的性质。

《此间》中使用人物名称及特质如“郭靖服从组织和黄蓉“”欧阳克很希望服从黄蓉却没有机会“是具体化的人物及其关系描述,难以上升为“思想”。

由此可见,《此间》中使用的元素,应属于金庸作品中的“表达”。

 2
独创性表达?
其次,当下著作权法主流观点认为,单纯的角色名称一般不具有独创性。

、标题等短语是否有创作性时,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

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本案中,《此间》不仅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等静态要素,同时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等动态要素,其中体现了原作者金庸对人物完整的设计构思。

因此,《此间》使用的金庸作品中的表达可能具有独创性。
 

 3
转换性合理使用?
最后,虽然《此间》使用的元素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果《此间》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则可能阻却其侵权违法性。

“转换性使用” 是“合理使用”的方式之一,指的是:不以替代原作为目的,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创作出新的表达,从而实现新的功能,如讽刺、批评。。如果不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中独创性表达进行讽刺批评,则可能造成“思想的垄断”。

但是“转换性使用”大多以讽刺与批评为主,本案中《此间》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描写原作中人物的前世今生,借助原作的影响力来吸引读者的做法,能否构成“转换性使用”尚存争议。

由于同人文学相关法律问题不清晰,这一大热的文学形式自始伴随着法律风险。同人作品是否侵权还须进行具体分析。为明确同人文学创作者与原作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还待从制度层面完善对同人文学相关权益的保护。

文:铭森律所 方荔,图: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与参考。



点击标题下方“绎法空间”关注我们,获得更多法律资讯与福利。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