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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开机还是“开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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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影视改编权的许可必定附属一个时间期限,过了约定的开机时间,原创作者就会收回改编权,但关键是何为“开机拍摄”?


案情简介

孙嘉德为《英雄志》系列小说文字著作著作权人,2004年11月30日,他授权项朝正在中华大陆地区拍摄、制作成电视连续剧视之权利。

2010年12月9日,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项朝正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五星东方公司”)订立《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载明: 甲方同意将所《英雄志》改编摄制为电视剧的权益,独家转让给乙方。改编权授权期限:甲方授权乙方依据标的著作的改编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年。九年期满,若乙方仍有意愿继续改编标的著作为标的剧集,应于9年授权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之优先续约权。乙方在合同签约之后,《英雄志》第一部应在签约日起一年半时间内开机,则乙方拥有电视剧《英雄志》播映发行的全部权利。乙方若无法在签约日起一年半时间内开机摄制《英雄志》第一部,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的《英雄志》改编权,不作任何退款补偿。乙方若在签约日起一年半时间内开机录制标的剧集,甲方授予乙方依据标的著作的改编授权自动延长至共9年期满。在授权期间内,乙方自行决定“该剧”第二、三部的开机时间,不受甲方和著作权人的任何制约。

2012年6月5日、6月8日,项朝正提出正式催告,要求五星东方公司于授权期限内提出下列三项资料,以证明贵方已履行正式拍摄之事实:一、完整之改编剧本,二、演职员名单及导演和主要六位一号男女演员之合约,三、拍摄时程企划书。

2012年6月6日,五星东方公司举行电视连续剧《英雄志》开机仪式,并请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书所附的六张照片可以看出:到场的公证人员、电视连续剧《英雄志》开机仪式横幅、、上述人员在横幅下留影等。

2012年7月2日,项朝正和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发送《解除《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通知函》,称2012年6月9日为最终期限,今已过正式拍摄期限要求终止合同。

2012年7月30日,,请求确认涉案《解除《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通知函》无效,并判令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朝正继续履行《《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五星东方公司经过公证的开机活动是不是合同约定的“开机摄制”?

被告方认为,合同的履行考虑的是实际履行能力,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开机仪式”资料,仅仅是宣传行为,“开机摄制”必须是实质性的拍摄,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完整的改编剧本、演职员名单、拍摄计划,未进行实质性拍摄。

原告方认为:演员名单、拍摄计划及上述资料属于己方商业秘密,在该剧公开发行前不可能向任何人透露,关键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己方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合同义务。


,《《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英雄志》第一部应在签约日起一年半时间内开机,则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拥有该标的剧集播映发行的全部权利,否则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项朝正有权收回《英雄志》的改编权,并不作任何退款补偿。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摄制”词条的解释为:拍摄并制作(电影片、电视片等),对“拍摄”词条的解释为:用摄影机或摄像机把人物的形象记录在底片、磁带或其他存储介质上,故“开机摄制”的定义应该等同于“拍摄”的定义。将(2012)京兆内民证字第1717号公证书记载的《英雄志》“开机仪式”的相关内容,对照“开机摄制”的定义,足以证明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6月6日“开机摄制”《英雄志》。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项朝正没有对其所称根据“业内惯例”,“开机摄制”应包括“演职员名单、改编剧本和拍摄时程计划”等予以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也没有对“开机摄制”的定义作出如“业内惯例”所称之约定,同样没有对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需提交“立项批文、资金预算、剧组筹建和主要六位一号男女演员之合约”等资料之义务予以约定,故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项朝正对“开机摄制”的解释以及要求对方提供其称的材料方始证明为正式摄制,属于单方解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涉案合同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同时,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向项朝正支付人民币230万元转让费的义务,并与编剧签订了改编《英雄志》的合同,为《英雄志》电视剧的播映进行了相关的宣传工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此,为鼓励交易,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涉案合同不应予以解除。

判决:项朝正、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通知函》无效;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朝正与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


分析启示

从案例看,“开机摄制”带来的纠纷不少,本案中约定还应该更为具体。就是因为此次败诉,导致《英雄志》的改编机遇流失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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