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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处置共有的房改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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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处置房改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1月,:赵一明和杜芮生育了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及赵臧柱。杜芮在2010年12月8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房屋系由我出资以赵一明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赵一明在1998年4月28日书写了一份遗嘱,确认该房屋由我出资,在其去世后归我所有。2014年8月17日赵一明去世,因房屋归属问题,我和兄弟姐妹发生争执,。

 

二、被告辩称:

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辩称:同意赵臧柱所说当事人关系,父母去世时间没有异议,诉争房屋坐落也属实,先登记在赵一明名下。该房屋是赵一明单位分的,以前是单位宿舍,2005年房改时从单位购买。母亲杜芮去世之后,家里没有进行过继承,因我们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所以撤回对赵臧柱提交的遗嘱中是否由赵一明本人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一株本身记载的相关事项和事实不服,房屋实际购买日期、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日期和遗嘱记载不符。遗嘱是附义务的,遗嘱谈到房屋由赵臧柱出资,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出资。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继承的权利。另外遗嘱中还说赵臧柱住房紧张,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赵臧柱本人还有其他的住房。书写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依照继承法解释,处分国家、集体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无效。赵臧柱的诉求是针对整个房屋,忽略了父母中另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从内容上看,遗嘱和现行法律相违背,房屋应当进行法定继承。赵鑫元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即使立遗嘱人有处分权,也应该保留赵鑫元的继承权,我们各自主张继承房屋份额的1/5,不同意赵臧柱诉讼请求。

 

三、:

赵一明和杜芮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赵臧柱五名子女。杜芮在2010年12月8日去世,赵一明在2014年8月17日去世。

2005年5月18日赵一明和北京市某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201号房屋,2000年8月4日缴纳了购房款5万元,交款人系赵新萌;2005年10月18日补交了购房款235元,交款人系赵一明。该房屋的房屋所育权人系赵一明。

赵一明在1998年4月28日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今有201号房屋在98年3月31日购买住房,由于我三女儿赵臧柱住房紧张,并且我们年龄已高并且不愿出资购房,因此此房由我三女儿赵臧柱全额出资购买,我们去世后该房屋归我们三女儿赵臧柱所有。”

案件审理中,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赵一明签字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称没有必要鉴定,不认可对方所提供的样本,后来又提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用,所以撤回了鉴定申请。

庭审中,赵鑫元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和户口本,证明其没有工作和收入,缺乏生活能力,每月只能从街道领取补助。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赵一明和杜芮的父母均先于两人去世。

 

庭审结果:

赵一明名下的诉争房屋归赵臧柱、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共有,赵臧柱占2/3份额,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各占1/12份额。

 

一审判决后,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在于赵一明书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赵新萌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比鉴定,后撤回了鉴定,依照证据规则,,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赵一明书写遗嘱时虽然没有确定诉争房屋所有权,但此后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赵鑫元、赵二柱、赵怀仁、。

因诉争房屋系房改房,在赵一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赵一明明夏,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一明对于杜芮所享有份额无权处分,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搬离。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杜芮生前没有遗嘱,其享有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赵一明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享有的份额以及继承杜芮遗产所得份额应当依照遗嘱办理。

因庭审中赵鑫元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赵一明所立遗嘱无需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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