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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阳 | 资本下乡的社会基础——基于华北地区一个公司型农场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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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农业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村庄日益空心化的背景下,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存在着现实合理性。资本下乡一方面发展迅速,另一方面也遭遇到各种问题。本文将资本下乡置于“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结构中考察,发现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外来”资本虽然会遭遇由农业产业特殊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乡土性的社会资源得到部分解决。真正“无法克服”的难题是“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这是由工商资本的“外来性”所导致,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克服,从而展现出一个“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长期互动和形塑的过程。

 

关键词:资本下乡  外来性  乡土社会 社会基础  农业转型

 

一、引言

 

进入新世纪,农业的“过密化”出现了倒转的可能。这根源于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持续上升的大规模非农就业、持续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以及持续转型的食物消费和农业结构(黄宗智、彭玉生,2007:87),这些因素交织,深刻影响了农村的面貌与社会经济结构。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村庄“空心化”等现象的出现,城市工商资本出现在农村流转土地、建立公司型农场和经营农业现象的逐渐增多,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资本下乡”。

 

有学者从政府行为的视角出发,对资本下乡的动力来源、实践机制给予了关注和分析(周飞舟、王绍琛,2015;焦长权、周飞舟,2016);也有学者从农业转型与农业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对资本下乡对现代农业经营的积极作用给予肯定(徐勇,2004;黄祖辉、王朋,2008;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10)。上述研究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视角,分别是基于政府行为影响的“资本下乡”和作为现代农业的“资本下乡”,然而这两种视角均存在不足之处,二者都是将“资本下乡”视为一个整体来分析,相对忽略了资本“下乡”的具体过程。本文将资本下乡视为一个“过程”,将资本下乡放在“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关系的视角下加以考察,重点关注资本下乡之后的“生存状况”。

 

资本下乡后“生存状况”的研究不完全等同于资本下乡的后果,众多研究和报道指出了资本下乡之后出现的“圈而不种”、“毁约弃耕”,甚至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诸多后果。这些研究显示,从实现农业转型与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来说,资本下乡的进展并不顺利,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但下乡资本为什么会进展不顺?进一步而言,其具体机制是什么?这都是既有研究较少涉及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一探索性分析。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策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农业转型与农业现代化的讨论就未曾停歇。资本下乡作为农业转型的一种实践形式并非新现象,其表现形式多样,从早期的“公司+农户”、“反租倒包”到后来的“企业农业”,资本下乡进行了不同的制度尝试。本文关心的“企业农业”意义的资本下乡进展不顺的原因,有三类研究的解释与之密切相关:第一类研究关注资本下乡的动机,第二类研究讨论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对规模化经营的影响,第三类研究从村企关系的维度上展开分析。

 

(一)资本下乡的动机

 

从动机出发对资本下乡的一种认识是,资本下乡原本就“不怀好意”,下乡务农的“动机不纯”,可以称之为“动机说”。这类观点认为,资本下乡的营利点并非农业。那么资本所追求的营利点在何处?具体而言,第一,非农项目,特别是与土地有关的项目。有研究指出,资本下乡是为了非农项目,特别是受到了土地价值的诱惑,资本投资农业是为了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给房地产、观光旅游等项目做铺垫(周飞舟、王绍琛,2015;潘晓泉,2013)。有些资本的目的更简单,就是为了“圈地囤地”(赵俊臣,2011)。第二,项目资金与相关补贴。一些资本在获得了林地经营权之后,将山林进行抵押,可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和国家的林业补贴(郭亮,2011)。更有甚者,下乡务农只是一个“名头”,纯粹是为套取政府补贴而来。

 

这类观点对于解释资本下乡“失败”的原因相当有力,从不纯粹的动机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圈而不种”的现象以及农地“非农化”的后果。换言之,“圈而不种”是工商资本“自愿”造成的结果,投资者从来没想过要把土地经营好,所以“失败”是意料之中的事。然而,这种解释存在明显缺陷。其一,从动机出发来解释资本下乡的“失败”,不能代表资本下乡的所有情况。在现实中,具有“农业情结”或者动机单纯,想通过经营农业来赚钱的公司确实存在。动机不纯可以解释“圈而不种”,但不能解释资本因不善稼穑而导致的“毁约弃耕”。其二,不管资本追求的营利点是土地还是项目资金,“动机说”的研究普遍承认资本与政府的密切互动,因此这些研究更多关注政府和工商资本这两个主体,相对忽视了乡土社会。但真实的情况是,资本下乡一定会落到某个具体的村庄或者农村社区中去经营。而且,“动机说”虽然具备相当的解释力,但却是一种“外部解释”。资本在“下乡”过程中和“下乡”之后的问题,比如因经营不善所导致的“毁约弃耕”,并不能简单地用“动机不纯”来解释,还需要深入到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环节中去考察。

 

(二)农业产业的特殊性

 

对于如何理解资本下乡中“毁约弃耕”的现象,有一种观点从批判规模经营的角度出发提出解释,这种观点隐含的理论问题是农业经济学中著名的“列宁-恰亚诺夫之争”。批判规模经营的观点认为,规模经营相对于小农经营会遇到监督难的问题,这类问题是由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带来的。换句话说,相对于工业生产而言,农业产业本身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小农家庭的经营影响不大,因为家庭生产自身含有特殊逻辑,比如不能像资本主义企业一样自由解雇劳动力,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等(恰亚诺夫,1996)。但这种特殊性对以工业生产的方式来组织农业——比如规模化经营——形成了“障碍”。

 

具体来看,农业产业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非标准化。农业生产是一种“生命生产活动”,缺少标准化的资源和程序,很难像工厂一样进行统一生产,同时还要面对生态环境中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很难对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做出评定。第二,季节性。农业生产周期通常需要数月,其中存在着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对劳动者的评价必须等待收获时节。第三,空间属性。相对于工业生产可以将工人共聚于一个空间之内便于管理,在广袤的农田或者果园工作的劳动者,其劳动速度和质量都无法监控(Bradley & Clark,1972;Mann & Dickinson,1978;伯恩斯坦,2011;陈锡文,2012)。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农业生产特殊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即劳动者易于偷懒,监督相对困难。加之土地租金和雇工成本的走高,降低了工商资本的利润率,导致企业农业风险较大,容易亏本(黄宗智,2012;贺雪峰,2013)。

 

这一观点从反面论证了小农家庭经营的合理性。相对于“动机说”而言,这种解释更加深入,其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对农业经营的影响,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对规模经营造成的困难出发,可以对雇工经营的大规模农场的经营失败构成解释。但这种解释也存在两点不足之处。

 

第一,这种解释过分突出了农业的“特殊性”,仿佛预设了大规模和雇工经营这两个条件一旦出现,偷懒和监督困难就是必然的结果,规模经营必然失败。实际的情况是,一方面,规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此规模的农场是如何被组织起来,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即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需要得到考虑。另一方面,监督困难的说法将“人”假设为理性“经济人”,即人们在不被监督的状态下,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选择偷懒,所以雇工经营必然困难重重。然而,雇工经营不能简单化理解,人总是处于各种“关系”之中,因此重要的是要看农场雇佣的是哪些人,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何种关系。所以仅仅从农业产业特殊性所造成的监督困难来提出解释并不充分。

 

第二,大规模的雇工农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南北美洲和澳洲等地就有大规模的雇工经营农场经营成功的实例。当然这与机械化有关,更重要的是机械化得以开展的条件是它们的资源禀赋与中国不同。不同的资源禀赋所造成的最大区别并非农地的经营规模或是否适于机械化,而是形成了不同的农村社会形态,特别是“有无村庄的存在”(陈锡文,2012:113)。所以,中国资本下乡的特殊性在于,“落地”的地方一定不是只有农场主而没有村庄的地方,相反资本一定会“落地”在某个具体的农村区域,被周围村庄和大量小农“包围”。因此,资本下乡所处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企业与村庄乃至更大范围内乡土社会的关系结构成为影响资本下乡能否顺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三)村企关系

 

村企关系并非新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了企业与村庄的互动关系和地位变化,比如“以厂带村”、“公司型村庄”的形成(胡必亮,2004;郑风田等,2012)。这些研究的主要观点是企业对村庄的“吞噬”,研究的内容与资本下乡并不相同。首先,这些研究中的村庄“大部分是彻底‘非农化’的村庄,很少有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农民”(焦长权、周飞舟,2016:115),这与现阶段工商资本落地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型村庄”不同。其次,上述研究中的企业主要是村庄内生型企业,比如乡镇企业甚至村办企业,而非外来企业。当然,企业的“内生性”并非决定村企关系的关键,外来企业也会形成“公司型村庄”,关于外来企业与“农业型”村庄互动关系的研究指出,外来企业下乡后,迅速完成了对村庄的“再造”,形成了“村企合一”的模式。更加重要的是由此产生的客观后果,资本下乡之后,与被流转土地的农民之间联系微弱,并进而剥离了农民与村庄原有的密切关联,使得农民成为了村庄的“空挂户”(焦长权、周飞舟,2016)。从企业与村庄的微弱联系来看,企业几乎成了农村中的一块“飞地”。

 

在比较笼统的形式上,落地在农村的“飞地”企业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资本下乡,只不过这种意义上的资本下乡并不与农业相关,而是一种地区间经济合作的形式。区域经济学有关“飞地经济”的研究指出,影响“飞地经济”能否成功的要素有产业结构与文化差异,若不能很好地进行“飞地”选择,只重视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不考虑社会发展的水平,飞出地的企业与飞入地之间可能会发生产业结构脱节、难以融入当地的经济文化环境等障碍。这些障碍会进一步导致“飞地经济”的失败,即飞出地的企业与当地完全隔离开来(刘姿含,2010;范恒山,2013)。这些研究虽然与资本下乡并非直接相关,但提供了一个理解问题的新思路,即资本下乡是否失败也需要考察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关系,特别是乡土社会对于外来资本的影响。

 

显然,笼统地讨论资本下乡的动机、农业产业的特殊性以及监督困难对于我们理解资本下乡为何失败的原因还不充分,真正的分析应该进入到下乡资本的经营管理层面、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层面。因此,本文要追问的问题是:资本下乡之后,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真正遇到的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进展不顺利的具体机制是怎样的?

 

三、研究对象

 

2015年8-9月,笔者在华北地区的连川市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连川市位于华北地区中部,属于黄河冲击平原。全市总面积9000平方公里,总人口600余万人,耕地面积1000万亩,是传统的粮食产区,粮食作物主要是玉米和小麦,一年两熟。

 

实地调查涉及连川市的3个县(区):新关区、新康区和平成县。新关区下辖4个乡镇(街道),人口11万人;新康区下辖4个乡镇(街道),人口15万人。这两个区均靠近连川市辖区,产业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其中新康区专设现代农业科技园,入园企业20余家。平成县距连川市界35公里,下辖14个乡镇(街道),总人口50余万人,为连川市内的产粮大县。本文的调查所涉及的工商资本均分布在这3个地区,具体情况参见表1。




上述农业公司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从经营者及原有产业来看,经营者均来自于连川市区或者连川市辖各县(区),为“外来”工商资本,原有产业多与农业无关。第二,调查发现,八家公司均未出现土地撂荒、“圈而不种”的情况,但他们普遍遇到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基本处于不赚钱、“白忙活”的状态,即使有些公司在某个年份略有盈余,也都将盈余投入到了下一年的生产之中。

 

本文重点分析兴民农场。原因在于,首先,该农场规模巨大,机械化程度高,种植作物为粮食作物。相比于其他种植经济作物的小规模农业公司,兴民农场更有代表性。其次,虽然这些公司普遍经营困难,但兴民农场在这些公司中还属于“经营不错”的案例,当然这与农场本身享受的政府补贴和项目资金有关。再次,下乡机制更加复杂。不同于工商资本自主下乡务农,兴民农场下乡与政府引导有关,这更便于我们观察其中政府、企业和乡土社会等多个主体间的互动。兴民农场是连川市内最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农场,位于新关区大屯镇。老板王龙飞是连川市冬安县柳镇王庄村人,冬安县柳镇与新关区大屯镇接壤。他成年即离开王庄村,先在连川市从事房地产业,现从事医疗器械生意,之所以下乡务农是源于与大屯镇政府的一次“协议”。

 

联华集团是新关区大屯镇的一家大型国有化工企业。2011年投产的聚碳酸酯项目具有危险性,联华集团附近五公里的村庄全部拆迁,村民已经集中到镇区附近居住,即“农民上楼”,但附近村庄的耕地还在农民各家各户名下。2012年,联华集团因扩大规模需要占用附近的耕地,听闻此消息的农民开始在自己的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如打机井、盖大棚等,以此争取更多赔偿。联华集团将此问题反映到新关区政府,新关区政府要求大屯镇全力“解决”此问题。大屯镇的书记王宝晨也是冬安县人,与王龙飞是同乡,且私人关系不错。王宝晨找王龙飞帮忙,在区镇政府的引导下,兴民农场一次性将联华集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规划占用的耕地全部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只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以降低企业的赔偿。作为回报,联华集团每年为兴民农场支付每亩地300斤小麦的“补贴”,新关区政府为兴民农场提供每亩地200元的“流转奖励”并连续补贴五年。除此之外,连川市和新关区农业部门每年下达到兴民农场的各类项目资金有100万元左右。王龙飞坦言,之所以接受这个协议,是因为补贴较多,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经营可以赚钱。

 

兴民农场流转的5600亩地涉及七个村庄,分别是白村、石村、楼村、顾村、刘庄、秦庄和大果树村。其中,白村、石村和楼村因联华集团的项目具有危险性而全村拆迁,实现了集中居住,剩下四个村的耕地各被流转一部分,农民并未集中居住。兴民农场固定投入近2000万元。农场的机械化程度高,有拖拉机11台、小麦收割机10台、玉米收割机6台、播种耧30台、粮食烘干塔1座,除打药和浇水之外,其他环节均已实现机械化。

 

兴民农场的案例显示,资本下乡并非纯粹为了政府补贴与项目资金而来,这只构成了他们下乡的前提条件。与文献中动机不纯的解释相对比,我们发现,工商资本下乡确实存在动机不纯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工商资本进行农业生产的愿望,同时,他们确实也进行着农业经营,并没有出现“圈而不种”或“毁约弃耕”的现象。以下我们进入到工商资本具体的经营管理环节,来考察资本下乡为何会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

 

四、“分包制”与“家庭经营”

 

事实上,工商资本始终要面对以何种方式组织生产的问题,为此工商资本进行了各种制度尝试,比如早期的“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周立群、曹利群,2001)。这种契约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化与生产规模化的矛盾,但却经常面临违约问题。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出现了“反租倒包”的经营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一方面,有研究指出,“反租倒包”作为一种“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可以降低农户的违约诱惑,有利于契约关系的稳定,在整体上优于“公司+农户”(吴德胜,2008)。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反租倒包”其实是将家庭经营变成了“集体经营”,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明反租、暗倒包”等村级组织做大的问题(陈锡文,2001;刘守英,2001)。企业农业意义的资本下乡可以视为“反租倒包”的一种形式,至于“反租倒包”之后企业如何开展经营,是进行规模经营还是其他形式则又有所不同。

 

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去考察资本下乡为何在经营中困难重重,需要我们对农业公司的经营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工商资本在流转大面积土地之后,最初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开展生产,他们通常采取统筹统管的“大生产”方式,即统一组织生产,并使用自己最熟悉的一套公司化的管理方式来对农场进行管理,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普遍导致农业公司亏损。遭遇困难之后的农业公司并非“毁约弃耕”,而是开始调整经营策略。

 

我们以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为民农业公司流转土地1240亩,其中460亩用于种植果树,还建有智能温室10个、日光温室32个用于种植反季蔬菜。在公司经营大棚的第一年,雇佣本地村民进行种植,村民每天工作八小时、上下班打卡。企业式的工作时间安排并未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经营中出现了各种“出工不出力”的问题:村民在自己的大棚里一天可以做完的工作,在公司里三天才能做完;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村民整日聊天,导致公司第一年亏损。第二年,为民公司调整策略,将所有大棚改为承包制,每位村民负责一个大棚的所有环节,保底产量之后的超出部分,按照工人四成、公司六成的比例进行分配。结果,第二年的经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显然,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村民劳作的速度和质量确实难以监控,在这个过程中村民易于偷懒。解决监督困难的方法是以分包制的方式来提高村民生产的积极性。从实践层面看,分包制中“包”的逻辑仿佛是一种普遍起作用的东西,以分包制的逻辑解决监督困难并组织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做法在本地的其他企业中也普遍采用。

 

(一)分包制

 

我们以兴民农场为例来考察分包制在粮食生产中的应用。兴民农场的规模比为民农业公司大,农场流转土地5600亩,王龙飞将其划分成27个大小不等的“土方”,每方面积在100亩-200亩不等,他称之为“包方制”。在包方制的组织方式下,农场主提供包括机械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承包“土方”的农民基本上只出劳动力。具体分工方面,农场主承包给农民的土地并非由农民自由耕种,而是在农场主的干预下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承包人需要按照农时对所承包土地进行田间管理,如打药、浇水等,人手不够需要自己雇工,雇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收益分配方面,所有的收益归农场主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得到平均每亩300元的管理费。这种组织方式既不同于租佃制,也不是完全的劳动力雇佣,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产物,这种组织方式在明清和民国时期曾经盛行于我国北方农村,有学者称其为“分益雇佣制”。包方制与分益雇佣制的相同之处在于,农场主(地主)“包”的是农民的“劳力”或者称为“工”,而非产量,因此“分益雇佣制”也被称为“包工制”。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收益分配,“分益雇佣制”的收益分配多以粮食结算,采取总量分成的形式,常见的形式为农民、地主“三七分成”,这可以保证农民劳作的积极性。但包方制的收益分配却是以货币结算管理费,承包人领取的是工资,农民看起来是在为农场主“打工”。

 

包方制产生的问题是: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如何保证承包人生产的积极性?换言之,兴民农场为什么不用总量分成或者包产分成等更具有经济刺激性的分配方法呢?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兴民农场在分包土地之后如何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问题。与工厂的考核方式类似,兴民农场使用了一套对承包人管理环节进行打分的考核办法。首先,管理环节并不确定,而是根据农时,存在几次管理环节即打几次分。其次,每一环节均按照百分制计分。再次,总分的比例为管理分占60%,产量分以亩产排名,占比40%。最终,以两项分数相加,对所有的承包人进行排序,第一名可以拿到每亩360元的管理费,最后两名只能拿到每亩260元的管理费,并失去下一年的承包资格,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

 

王永辉是兴民农场的承包人之一,他经营的“土方”面积为120亩,主要由他和他老婆两人管理,管理环节为打药、浇水和收割。两人忙不过来的时候会雇工,2014年雇工的花费在5000元左右。,王永辉排名第一,得到了最高的管理费——每亩360元,以此计算,他承包土地的纯收益为38200元。对于王永辉管理环节的打分情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到,2014年王永辉需要负责的管理环节为七项,这对于所有承包人来说都是相同的,所有承包人都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同一项管理工作,由农场主和技术员来打分。总分的计算方法是将管理分的平均分乘以60%,再加上40%的亩产分。承包人的管理质量和亩产得出的分数直接与自己的收入挂钩,排名不好还存在被淘汰的风险,这种“弹性”工资具备一定程度的激励作用,承包人并不仅仅是“为农场主工作”。那么,为什么一定要用打分的方法,并设置如此的分数比例呢?这与5600亩土地的肥力等级密切相关。

 

一方面,5600亩的土地规模巨大,其中存在着流转前村庄的一、二、三等地,还有被复垦的农民宅基地,土地肥力不一致。人为划分的“土方”没有考虑土地肥力的高低,所以在承包人的一方土地内,也存在着土地肥力的差异,27块“土方”的情况都不相同。比如,王永辉的“土方”中就主要是一等地。更重要的是,如果单纯按照亩产排名来分配收益,意味着拥有更高肥力土地的人能以较少的劳动获得很好的排名和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地好的人“沾了光”,地不好的人就“吃了亏”,这不能为所有承包人所接受。因此,设置如此的分数比例,降低了产量的重要性,提高了承包人努力程度的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平收入的作用。这是因为认真完成每一个管理环节,就会得到较高的管理分,而且管理环节做得好,最终也会反映到亩产量上。

 

另一方面,如果在收益分配环节一定要使用包产分成或者总量分成等方法,则会出现一些非常繁琐的结果。使用包产分成的方法,不同肥力的土地会有不同的产量分成标准,则必须将5600亩土地按照肥力等级重新划分为“支离破碎”的小块,这对于农场主和承包人来说管理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更进一步,按照土地肥力划分出“土方”之后,如果采用总量分成的办法,承包人为了更高的收益则会争相去承包一等地,肥力较差的土地就会出现无人耕种的现象。

 

因此,包方制的组织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确有其现实合理性,也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激励作用。从结果上看,兴民农场的产量也较高,部分土地甚至可以保持小农家庭经营的亩产水平。而且,打分比例的划分,既重视过程,也注重结果,并不仅仅是一个追求高产量的“经济逻辑”,更蕴含了乡土社会中一种独特的“公平逻辑”。

 

但仔细分析,包方制的组织方式和打分制的管理方式存在着诸多制度“漏洞”,并不能自行发挥作用,特别是与包产量的方法相比,显得过于“温情”和“繁琐”。第一,从包方制的生产激励来看,弹性工资的激励有一定的“上限”,这无法保证承包人像对自家耕地一样来对自己的“土方”进行耕作。换言之,因为包方制下的承包人也并非完全为自己生产,所以包方制对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不可能比得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不设保底产量的做法隐含了一个看似不能解决的风险。我们假设农业生产中的一种极端情况,当27个承包人共同“捣乱”,将所有土地的产量压缩为正常产量的一半,他们在这种体制下依旧可以拿到管理费,但这种情况对农场主来说意味着亏本。第三,对管理环节的检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即通过肉眼观察的方式去给承包人的农田管理技术打出高分和低分,这极其依赖农场主和技术员的主观判断。比如,再精通农业的技术员也很难通过科学的评判手段去衡量任意两位承包人浇水技术的高低,且对27块“土方”的检查本身也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第四,从包方制的奖惩机制看,开除的做法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惩戒作用。农场主固然可以在收获时节将那些不认真劳作的承包人开除,但是承包人依旧可以拿到自己的管理费。更重要的是,由不认真劳作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只能由农场主承担。那么,包方制和打分制依靠什么来发挥作用呢?这需要从承包人是哪些人,他们与农场主的关系去考察。

 

(二)家庭经营

 

兴民农场内部人员存在着多种社会关系,具体见表3。

 


 

通过表3,我们可以分析兴民农场内部存在的几种社会关系。首先是宗族关系。王龙飞的老家柳镇王庄村是一个单姓村,承包人中所有的王姓农民都是其族内的“伯叔兄侄”,他们之间也互相熟识。虽然大部分人彼此的关系已经出了“五服”,在严格的宗法意义上并不算“一家人”,但王庄村历史较短,人口较少,“从建村到现在只有17服历史”(王庄村书记王长辰语),村民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较为亲近,比如同辈之间仍以“七服”或“八服”兄弟相称。其次是权威关系。在兴民农场中,王长辰的地位非常特殊,他不仅与农场主和承包人存在宗族关系,还担任王庄村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长达20年,对村民有着特殊的影响力。27位承包人中有21位是王庄村民,都“响应书记号召”参与农场经营。除此之外,“村两委”班子中还有其他人也在这个农场中工作。再次是熟人朋友关系。承包人中除王庄村的村民外,其余几位都是农场主王龙飞的朋友以及亲戚、熟人推荐的。这种由各种特殊关系组成的农场,相当于将原有村庄的宗族关系、权威关系以及熟人朋友关系等一套社会结构“复制”到了一个位于“外地”的企业之中,换句话说,农场里面的所有承包人都是“自己人”,甚至在更大意义上,兴民农场就是一个“大家庭”。

 

那么,这些社会关系与我们关心的农业中的监督问题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第一,社会关系本身是一种遴选机制。只有在熟人关系中才能进行遴选,在陌生人中,雇佣很可能是“一锤子买卖”。本文的研究发现,虽然兴民农场在选择承包人时非常注重社会关系,但承包人中的王姓村民并非简单按照与王龙飞或者王长辰的“亲疏远近”来排列,即选择承包人并非按照宗族关系由近及远。王长辰利用自己熟悉村庄情况的优势,在熟人中进一步遴选承包人,其标准更加注重承包人的人品、农业技术全面性以及家庭规模的大小。人品好可以保证干活踏实,不会捣乱。农业技术全面意味着经营“土方”的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家庭规模的大小更加重要,因为单个承包人通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个“土方”的管理工作,人手不够的时候只有雇工,但雇佣不认识的人同样存在监督问题。因此,较大的家庭规模意味着承包人在雇工的时候可以首先将自己的家人和亲戚叫来帮忙,这相当于克服了难于监督的问题。用农场主的话说,“你(指承包人)打药打不完了,你让你爸、你叔来,他们会给你把药倒地上聊天去?”在这个意义上,兴民农场利用了家庭内部利益高度一致的特点,将承包人的整个家庭牵入其中,从而克服了监督问题。这些“土方”看似是一个个承包人在经营,其实在这些“土方”之上的是27个家庭的共同协作。

 

第二,熟悉的社会关系本身面临的监督问题相对较小,其中有脸面、人情等因素在发生作用。换句话说,在实际的农业经营中,不会出现大家全部消极怠工的极端情况,我们在上文假设的那种不能解决的风险基本不会出现。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王长武和王长君都是承包人兼长工,两人的承包地紧挨着,且都属于这个农场中土地肥力较好的田地。2014年兴民农场第一年种玉米,王长君的“土方”亩产1000斤,王长武的亩产980斤,相差20斤。最后的产量分定在了同一个分数,都是90分。但王长武觉得特别不好意思,他几次去找农场主王龙飞,要请农场主吃饭,就因为亩产少打了20斤玉米。王长武说:“都是亲戚,种的不好,以后怎么见面啊?差那20斤玉米,真不是因为我懒,但就觉得丢不起这个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对于承包人来说,弹性工资的激励作用确有其上限,这个上限就是得高分、多领管理费,但上限之“上”还有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承包人种植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他们与农场主之间关系的维持或破裂。对于脸面、人情的考虑,在熟悉的社会关系之中更能发挥作用,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领域,表现为农场主更倾向于相信承包人的努力程度,承包人也为了不辜负这种信任而保证劳作的速度和质量。最终,监督问题在兴民农场内部表现得并不明显,基本上不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由此可见,包方制和打分制其实是依靠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在发生作用,农场主和技术员所谓的“检查”和“打分”并不是真正解决监督问题的关键。

 

对兴民农场的组织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社会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我们更加关心如此安排的深意何在。对于一个身处邻县的农场,为什么一定要把老家村庄的“自己人”都叫到邻县农场进行经营呢?第一,地理位置接近。冬安县柳镇王庄村和新关区大屯镇兴民农场相距十公里,邻县之间有公交车,车程30分钟左右,往来较为便利。第二,资本下乡的特殊处境。虽然王龙飞的承包人都住在邻县,但相比之下,寻找新关区大屯镇的本地农民来承包“土方”显然更为经济。舍近求远的“苦衷”在于资本下乡的特殊处境。我们发现,工商资本“生发于本地”还是“外来”,这其中有着巨大的区别。对于王龙飞来说,在大屯镇他是一个陌生人,没有办法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来挑选那些人品好、技术高的承包人。即使本地的“种田能手”找上门来,他也觉得对其无法信任,一旦出了问题很难进行规制和管理。资本下乡的这种“外来性”导致了工商资本对乡土社会并不信任,为了内部经营的成功,他们尽量不使用本地人而更倾向于依靠“自己人”。

 

更有意思的是,在“自己人”组成的包方制农场内,也有着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这些承包人兼长工不同于单纯的承包人,除了要经营自己的“土方”之外,他们还要承担农场中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与他们在自己“土方”上勤勉努力形成对比的是,在这些日常运行工作中,他们无一例外都表现得比较懒惰,使得农场的常规建设进展缓慢。其次,承包人共同使用的公共物品——用于打药的药筒、用于浇水的橡胶管和用于搬运粮食的卡车——损毁严重,经常需要更换。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外来”资本下乡地理位置相对较远,无法使用“自己人”或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使用“自己人”,因此只能选择使用本地劳动力。本文兴民农场的案例在“外来”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这表现在,农场主的老家与农场的距离非常近,使得他只需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将自己熟悉的村民“搬到”农场中。与前者相比,兴民农场确实非常“特别”,这个特别之处对农场经营而言是一个有利因素。本文想要强调的是,如此有利的因素,也未能缓解兴民农场的困境,在这样的逻辑下反观那些尚不具备如此有利因素的工商资本,则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综上,兴民农场像大屯镇的一块“飞地”,形成了一个独自运行的体系。针对大规模土地的分包制“放活”了经营权,明晰了生产责任,起到了激励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偷懒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工商资本的经营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家庭经营”的影子。本文的“家庭经营”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农场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宗族、熟人、朋友关系,将两者组合成某种意义上的“大家庭”;二是指承包人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挑选家庭规模较大的承包人来经营农场,实际上会将承包人的整个家庭牵入农场经营之中,即使不找家人来帮忙,承包人和雇工的关系也非常熟悉。因此承包“土方”的看似为一个人,其实是一个家庭。正是“家庭经营”的重要作用,使得兴民农场监督难度弱化了,实现了较好的内部经营。总之,仅仅从监督困难的角度来理解资本下乡的失败并不能形成一种较为普遍化的解释,工商资本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和利用乡土性的社会资源来应对这种困难并生存下来。本文发现监督难问题并不仅仅是由农业产业的特殊性造成,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

 

五、“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

 

上文分析表明,资本下乡可以通过分包制和各种社会关系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带来的问题,实现比较成功的经营管理。但一个实际经营的农场不能生存于“真空”之中,内部经营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资本下乡能顺利进行,其具体的生存状况还受到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经营之外”的问题,特别是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下乡能否顺利进行。下文用发生在兴民农场的三个事例进行分析。

 

(一)阻拦收割

 

2014年6月初,兴民农场正在进行小麦收割的机械化作业,进行到楼村原属耕地范围时,楼村几十位农民挡在收割机前不允许收割,理由是上半年的流转费没有到账。按照合同规定,兴民农场每年5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别支付上半年、下半年的流转费。王龙飞在现场给农民出示了汇款单,说明流转费已经转账到楼村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但楼村村民并不相信汇款单,依然不准收割,并要求延误几天就要先交几天的“延误费”。收割作业当天被迫暂停。

 

第二天,王龙飞找来乡镇农业经管办的工作人员和楼村支部书记楼加诚协调。楼书记向农民说明情况:流转费已经到账,正在根据各家各户的流转面积进行分配。农民这才撤离。后来,楼加诚凭借为兴民农场摆平这件事情的功劳,向王龙飞“借钱”两万元。王龙飞不仅答应借钱,还赠送楼加诚每年20亩土地的流转费,相当于“感谢费”。

 

经过事后了解,这个事件是楼村支部书记撺掇农民制造的,并通过摆平事件的方式达到了自己“借钱”的目的。这个事件背后的问题是,楼加诚为什么可以撺掇农民参与到这一事件之中?显然,兴民农场并没有支付“延误费”,楼加诚也没有将自己得到的“感谢费”分给农民,农民并没有通过楼加诚的行为得到任何好处。那么农民为什么能被动员起来阻拦小麦收割呢?

 

首先,楼加诚对于农民使用了何种动员技巧和话语我们不得而知,但比较确定的是,这些农民并不知道自己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楼加诚的“工具”。其次,流转费并非没有到账,而是处于“经办”过程中。王龙飞出示了明确且有公信力的证据,即汇款单,但这并不被农民接受。最后,楼加诚和乡镇工作人员出面,农民相信了流转费正在分配,问题得到了解决。

 

面对同一事件,即流转费已经支付,只是还没有发到农民手上,农民选择相信楼加诚而不是兴民农场,这表明乡土社会与外来企业对彼此的社会期待很不相同。一方面,对于本地的书记,农民的期待是他会帮助他们自己解决问题;而对于外来的企业,农民的担心在于,企业并非本地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很可能会“跑路”,这会导致农民自己的利益受损,相比于农民对村支书的信任,农民对兴民农场的不信任才是他们为“迟到的流转费”采取行动的深层原因。另一方面,从王龙飞给楼加诚“感谢费”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工商资本试图消除“外来性”的努力。作为一个外来企业,“落地”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区域,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我们很难想象兴民农场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如何能够顺畅地打交道,他们只能依靠与村干部建立关系,帮忙解决问题。因此,兴民农场处于一种相当无奈的境地,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农民对农场的这种期待,只能依靠村庄中的权威人士解决问题,这使得“感谢费”在某种程度上是“必须花费”的支出。

 

从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关系来看,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工商资本和乡土社会之间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基底关系”,特别是在乡土社会对工商资本这一维度上,楼加诚只是“利用”了这层关系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种不信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资本下乡的“外来性”,它给农业生产经营带来了直接影响。

 

(二)路权纠纷

 

兴民农场的流转合同规定,土地流转期间(2012-2029年),兴民农场可以无偿使用农场范围内的道路和沟渠。兴民农场正式经营之前,将原有村庄的田块和沟渠进行了整理,以方便机械化作业,但对于那些位于田块之间、附近村民经常使用的道路,兴民农场并没有填平,以方便农民出行。在正式经营之后,兴民农场在各大田块的北边和南北向道路两边种植了10万多棵树苗,以扩大农场的收益。

 

农场南部流转来的1200多亩土地原属于大果树村,大果树村“村霸”李石头在未经农场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村民在农场内部的东西向道路上种树2000多棵,影响了农场作物的生长。兴民农场以合同规定道路归农场使用为由要求李石头把树全部砍掉,而李石头则认为,这条道路属于大果树村,土地流转了,路没有流转。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经大屯镇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兴民农场支付李石头三万元钱,要求李石头将树全部砍掉。

 

但李石头对此调解并不满意,在这件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李石头将兴民农场在南北向道路种植的2000多棵树全部砍掉,堆于路中间。

 

在什么样的土地上、谁可以种植何种作物,在北方村庄内部有着比较明晰的惯例。当然,在路边、田埂或者沟渠边上一些比较“模糊”的公共地带村民也会有争执的情况。在这一案例中,按照流转合同的规定,农场内的道路有着清晰的界定,即“道路、沟渠归兴民农场无偿使用”,这并非村庄内部的“模糊”地带。但是李石头有意将这块界定明晰的地带变得“模糊”。他的说辞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我们村的,土地流转了,路没有流转”。其主张是否认农场的边界,明确村庄的边界。最后的结果是,兴民农场以远高于树苗成本价和人工费“赔偿”了李石头,但他还另外砍掉兴民农场的2000多棵树苗。显然,李石头并不将兴民农场视为村落社会的一部分,而是以对待陌生人的规则对待兴民农场。

 

有意思的是兴民农场的反应,王龙飞不仅高价补偿了李石头的树苗和人工费,还在李石头第二次砍树之后的中秋节送了他两盒月饼,这些都是与农场经营无关的额外成本。兴民农场为什么不在受人“欺负”之后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或者“公事公办”呢?对此,王龙飞解释:“其实我就知道是他做的,但还是要感化一下,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赚钱,但赚钱的前提是关系要处好”;“花钱买个平安吧,把他惹急了,他再组织更大规模的破坏活动呢?”工商资本来自外地,身处陌生的环境之中,面对“欺负”还试图去感化,其实也是在消除自身的“外来性”,不过这种努力并非能够即刻见效。在工商资本和村庄关系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村庄对农场的很多行为还是以针对陌生人的规则来行事的。

 

从兴民农场这种试图缓和关系但最终失败的经历来看,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对接”存在问题。如果兴民农场为本地人甚至本村人创建,因“对接”问题产生的冲突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能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这种“对接”问题的根源不仅在于资本的“外来性”,而且由于“外来性”导致这种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三)玉米“防盗”

 

2014年农历八月初,玉米已经开始陆续成熟。有承包人向王龙飞反映,附近村庄的老人和妇女有时会来他们的承包地里“拿玉米”。起初,王龙飞指示承包人将他们赶走即可,但随着玉米收割的开始,这一事件变得难以控制。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拿玉米”的大军中,在一方地上多的时候有两三百人,仅凭农场中的管理人员和承包人根本无法控制。农民“拿玉米”也并非明抢,有的人利用自己的耕地和兴民农场邻近的特点,在收割的时候先收割兴民农场的玉米,然后扔到自己的田面上,在收割自己的玉米时一起捡回;还有的人白天先在兴民农场的玉米地“拿玉米”,并装好存于某处,等晚上一并装车运走。最终大屯镇政府出动600多名工作人员,为兴民农场日夜看管玉米,为此,派出所还将石村的两名村民加以拘留。据估算,兴民农场2014年玉米丢失面积700多亩,直接经济损失七十余万元。

 

对于这一行为,兴民农场和当地农民的说法不一。农民的说法很朴素,他们认为流转土地后失去了作为食物的玉米,这不是偷抢,只是把收割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捡起来,这是“拾穗权”。但兴民农场认为,拾穗权只是一个名义,虽然农民说的是只把收割过后掉在地上的玉米捡起来,而实际的情况是不管收割没收割,一拥而上地明抢。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的行为是一种伴随着“拾穗”的偷抢行为,对于农民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素质低来解释,否则我们不能理解农民为何不去偷抢其他村民田里的玉米。先看农民所说的“拾穗权”。有学者指出,在清代的宝坻县、山东的馆陶县等华北地区普遍存在着拾穗、拾禾和拾花的风俗,这种习俗是村落内部照顾贫困村民的一种救济措施,有守望相助之意(王洪兵,2006)。也就是说,在乡村社会中,“拾穗权”本身有着具体明确的使用范围,即在村庄内部,贫困人口可以在别人收获之后捡拾地上的麦穗、棉花等用于补贴家用。但在兴民农场的案例中,“拾穗权”不过是农民的一种“借口”,换言之,为什么农民对于“拾穗权”的应用与传统并不一致?

 

这个事件的背后存在着“边界”冲突。一方面是村庄的边界。虽然兴民农场已经流转了七个村庄的土地,但终究是“外来人”,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天然地认为这些土地属于他们村庄,因此流转后的土地依然可以拾穗。但兴民农场坚持认为,流转之后能否拾穗、由谁来拾穗应该由农场规定。另一方面是物品的边界。有意思的是,村民以往在村庄中拾穗,可以清晰辨认出哪些是“拾穗”,哪些是“拿别人的东西”。但在这个案例中,村民有意模糊了这种物品的边界,这也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有关。有村民提到,“一亩三分地的说法怎么来的啊?就是这个意思,要饭还得有个地盘呢,这就是农民的地盘,这就是规矩”。这种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当地农民的看法,在这种话语背后,指涉的是这里是他们的“领地”,工商资本需要按照他们的规矩行事,不允许“拾穗”是对既有惯例的破坏,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事态的扩大化。总之,农民对于“拾穗权”的应用与传统不一致的行为,与工商资本的“外来性”有一定关系。

 

工商资本的“外来性”也导致了上述问题难以解决。在传统村庄中,破坏庄稼,或者以拾穗为名偷抢庄稼的情况也有发生,为了保护庄稼,村落内部或者村庄之间都有“青苗会”、“看青会”等组织出现(周健、张思,2006)。但工商资本的特殊处境——即因为它来自外地谁也不认识,所以无法真正落地于乡村,使得它很难利用这一传统的办法来解决偷抢庄稼的行为,而只能依靠基层政府。

 

有研究指出,华北地区的拾穗习俗,本身就是反映乡村秩序的“晴雨表”:每当乡村社会繁荣、村落关系和谐的时候,拾穗习俗得以顺利进行;但当乡村社会秩序恶化之时,借机偷窃庄稼便成为普遍现象(王洪兵,2006)。我们不能从这种观点出发推断出工商资本破坏了乡村秩序,但客观而言,资本下乡之后,乡村秩序与之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认为,这与兴民农场只使用“自己人”的组织结构有关。在兴民农场看来,雇佣本地人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而雇佣“自己人”可以相对避免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但在当地农民看来,兴民农场作为一个“外来”的公司,从农民手中流转了土地,应该为当地农民留出赚钱的机会,即当地农民对去兴民农场打工存在期待。但兴民农场在分包土地时将本地人一概排除在外,这在当地农民看来非常“不合规矩”。因此,农民将本来用于村落内部的拾穗权作为借口,发泄对“外人”的不满。

 

以上三个事件分别展示了资本下乡后与村庄权威、“村霸”和普通村民的互动过程与机制。我们看到,资本下乡之后经历了“被阻拦收割”、“被人欺负”和“被大规模偷抢”等经营中的不顺利,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在与乡土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工商资本不仅花费了大量由社会环境造成的“额外成本”,而且对这些问题“无可奈何”,这构成了资本下乡过程中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工商资本下乡之后,不能与乡土社会形成和谐的互动,这主要根源于资本下乡的“外来性”。这个“外来性”指的是工商资本并非乡土社会内生,其中又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外来性”结合农业产业的特殊性,会对工商资本的内部经营造成监督困难等问题;第二,“外来性”导致了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产生了“经营之外”的问题。我们可以就此总结资本下乡“失败”的机制:“外来”资本落地到农村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首先会面对小农家庭经营不需要面对的问题,即监督和激励的问题。这个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则下乡资本容易亏损,并很快会导致在较短时间内失败退出。在本文的案例中,外来资本从经营土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借用分包制的方法,将规模经营变成了家庭经营,同时借用“自己人”等社会关系相对弱化了监督困难所造成的内部经营问题。但单纯使用“自己人”的组织方式也将下乡资本变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飞地”,这不仅没有促成“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正常互动,反而加重了下乡资本的“外来性”,使得它们在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中产生了互不信任等诸多问题,且无法良好“对接”。这些表现为直接冲突的事件对下乡资本的农业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了资本在经营过程中进展不顺利。

 

六、总结与讨论

 

以实地调查为基础,上文对资本下乡为何进展不顺利做了初步分析,这些具体问题及其表现形式不一定在各地都相同,但是,下乡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却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本文将“资本下乡”作为一个过程来考察,侧重分析了以往讨论中较少关注的工商资本在经营中的组织与管理方式,以及工商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过程和机制。本文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规模经营开始被各种各样的分包制所替代。但分包制并不能独自运行,而是必须仰赖乡土社会的资源才能成立。分包制加上社会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因为农业产业特殊性和监督问题带来的经营管理困难。另一方面,资本下乡之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即工商资本和乡土社会并不能很好“对接”,矛盾的根源在于工商资本是“外来”资本。这一结构性矛盾给资本下乡带来了一些“社会性”的问题,导致了资本下乡的进展并不顺利。所以,真正对资本下乡构成挑战的不仅仅是工商资本在务农过程中的经营管理问题,而更重要的是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问题。

 

虽然资本下乡之后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但资本下乡并非只有失败的“宿命”。我们想要强调的是,资本下乡的成功是有条件的,“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的场景,恰恰表明下乡资本需要面对一个扎根乡土的“本土化”过程。与资本使用“自己人”可以弱化监督困难的逻辑类似,“本土化”的具体逻辑是,“外来”资本也需要在“乡土”社会发展出“自己人”或者类似关系才能成功“扎根”乡土。“外来”资本试图用乡土逻辑去与村落社会互动的努力,正是要消除自身的“外来性”,并不断增加自身的“乡土性”的过程。虽然这一过程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但下乡资本依然需要面对“本土化”过程的种种挑战,而不是将自身“封闭”起来。扎根乡土构成了资本下乡可以成功的重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乡镇企业扎根村落社会意义上的“乡土性”,正是“外来”资本可以顺利并成功“下乡”所需具备的“精神气质”。

 

因此,探究资本下乡为何进展不顺利,不能仅仅就“资本下乡”而谈“资本下乡”,乡土社会作为资本下乡的社会基础也需要得到重视。正如费孝通先生在《文字下乡》与《再论文字下乡》中所言,“如果中国社会的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费孝通,1998:23)。通过这种观察,本文发现,所谓资本“下乡”,重点在“乡”,这个“乡”代表的不仅仅是地理含义的村庄或农村社区,更加重要的是其“社会性”的含义,即“乡土”社会中那些具有各种伦理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人群。在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之下,资本下乡若可以成立,不仅仅要做到企业经营意义上的成功,资本更加需要了解通行于乡土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乃至隐藏于其下的社会结构共同构成的“传统”,对于工商资本来说,这个目标任重道远。

 

无论是波兰尼(2001)还是格兰诺威特(Granovetter,1985)意义上的“嵌入性”,都强调经济活动嵌入于非经济的制度或者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受到社会结构的约束。在关系网络或者社会结构中的人的行动并非在真空中进行,而是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文所指涉的“家庭经营”的“成功”以及由资本“外来性”所导致的“失败”,无疑受到了“嵌入性”这一学术传统的影响。有所不同的是,这两者在实践的过程中仿佛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冲突”与不一致,如何实现内部经营与外部互动这两个层面的“嵌入”是资本下乡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责任编辑:张志敏


图片来源网络(paper.zbnews.net)

篇幅有限,参考文献、脚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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