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
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员工汪某的非北京户籍员工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汪某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便以汪某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李某于2013年8月毕业后与某安防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李某办理北京市户口。李某按照约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直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户口。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薪资过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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