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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公证遗嘱继承房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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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公证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何古稀和郭成系夫妻关系,何文和何生于均为两人的养女。郭成在2014年6月27日去世,何古稀在2015年4月22日去世。2003年2月7日,何古稀和郭成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依照遗嘱内容,本案位于海淀区的诉争房屋应当由何生于继承所有。此外,两人还有存款31.5万元,现为了分割财产,,:1、何生于继承诉争房屋;2、依法分割何古稀和郭成名下的存款。

 

二、被告辩称:

:我和何生于均为何古稀和郭成的养女。对于两名老人的遗嘱,我不予认可,我主张依照法定继承诉争房屋。对于其他的财产,我申请调取银行的开户明细来明确其他财产的具体数额,基于我赡养老人较多,同时我经济条件差,因此我要求多分。

 

三、:

何古稀和郭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何文、何生于系两人的养女。2014年6月27日,郭成去世;2015年4月22日,何古稀去世。

1994年4月2日,何古稀和北京市某国有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103号房屋,同年8月2日,何古稀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本案庭审中,何生于主何文03号房屋应当依照遗嘱继承办理,并提交了两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立遗嘱人何古稀,男,1929年10月4日出生,现居北京市海淀区103号房屋。我和妻子郭成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去的1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号。我去世之后,上述房屋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归何生于所有。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持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立遗嘱人:何古稀,2003年2月7日。

第二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郭成,女,1926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103号房屋。我和丈夫何古稀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03号房屋,在我去世之后,我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归何生于所有。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手持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立遗嘱人:郭成,2003年2月7日。

该公证处在2003年2月7日出具了两份公证书对上述两遗嘱进行了公证。,何文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郭成在1998年、2000年有过脑梗病史,对其意思表达能力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做公证的时候,何古稀和郭成已经70多岁,年事已高,因此表达能力也会有所影响,因此申请对制作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录音录像进行调正,确认真实性。何文还表示自己与何生于的经济条件悬殊很大,而两老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吧房子留给了经济条件较好的何生于,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为此,何文提交了郭成的住院病历,病历中显示称郭成患有冠心病史20余载,没有正规用药。多发脑梗赛两次(1998年、2000年),没有留下任何功能障碍。

经质询,何生于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病例中写明了没有遗留任何功能障碍。

经何文申请,。经质证,何生于认可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认可上述材料能够证明其提交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何文认可上述材料中的签名是何古稀、郭成的签名,但不认可遗嘱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对何古稀的笔录中,何古稀表示生育两个子女,并非继子女、养子女,对子女情况表述存在错误。且在笔录中对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分的表述存有修改,但都没有经过两人的签名。

在对郭成的笔录中,对于遗嘱内容的描述,书写不符合常理,没有依照整行书写习惯书写。郭成的表述亦表示生育两个女儿,没有继子女、养子女。同时秘鲁之中没有对两人的事务识别反应能力进行记录,也没有依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因此何文表示笔录和公证书均不能证明何古稀和郭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应当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经何文申请,,截至2015年11月23日余额20.1元;何古稀名下工商银行账户1内有19笔顶起存款,截至2015年11月3日,余额为34.6万元,账户2截至2015年11月3日余额为8300元,其医保存折中去世后没有支取记录,余额为816元。

案件审理中,何文就其主张的对何古稀、郭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多分遗产没有提交证据。同时何古稀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27.2万元和治丧费2万元,由北京市某某人力资源部保管,双方均表示同意分割抚恤金以及治丧费。

 

四、审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由何生于继承所有;

二、郭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何古稀名下工商银行账户1、账户2的余额及何古稀名下医保银行中的余额均由何生于继承所有;何生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文折价款17.8万元。

三、何古稀去世后的抚恤金、治丧费由何文、何生于平均继承所有,各继承人民币14.6万元。

 

一审判决后,何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房产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何古稀、郭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并提交了两份公证遗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一,依据郭成住院病历的记载内容,郭成虽然在98年和2000年患有脑梗塞,但病历中表示其没有遗留任何功能障碍,因此何文所提郭成的脑梗塞病史对其立遗嘱时的意思表达能力构成一定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何文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公证处笔录》中被继承人何古稀、郭成签字的真实性,其对该笔录的其他质证意见不能否定上述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综上所述,何生于所提交的公证遗嘱系被继承人何古稀、郭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依照两人的公证遗嘱,诉争房屋应该由何生于继承所有。

、郭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在两人的公证遗嘱中没有涉及,因此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何文虽然主张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要求多分遗产,但没有提交证据,因此其要求多份遗产的请求没有支持。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平分抚恤金及治丧费,。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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