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9月19日,,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办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申请者需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办法》要求,申请者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办法》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功能也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平台可以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具备电子竞价功能并使用合法的网络支付系统,要求平台具备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多终端登陆系统与操作功能,以方便竞买人多渠道参与竞买。
据了解,评审委员会将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定期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择优入库,并每年对已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情况进行评估。,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记者 罗书臻) 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条 能够提供符合《网拍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有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安全性负责,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能顺应网络司法拍卖发展需求及时提升扩展服务。 第七条 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有序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司法拍卖设置首页入口和专用频道以提高用户辨识度和使用便捷性,并通过该频道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展示网络司法拍卖的各类信息; (二)具备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确保竞买人可自主完成报名和随机生成竞买代码、密码; (三)使用具备合法经营牌照和符合安全标准的网络支付系统,可自动处理保证金的交纳、冻结和结算;,并具备自动化统计功能,、管理、统计和监督司法拍卖活动; (六)对拍卖形成的全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安全,并具备自动归档留存功能,可下载制作副本; (七)具备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 (八)具备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多终端登陆系统与操作功能,方便竞买人多渠道参与竞买; (九)为网络司法拍卖交易各方提供及时全面的咨询、答疑和提醒等服务; (十)后台未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有权审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相关程序,确保后台未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操控和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定期对新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评审,择优入库并公示,免收服务费用的可优先入库;每年对已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生影响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经营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网络平台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从名单库中退出,不得自行中断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公示。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除名或被准许退出名单库的,应当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包括保障尚未完成的拍卖顺利进行完毕、将存储的全部拍卖信息数据移交评审委员会保存、妥善处理好保证金的划转和解冻事宜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事宜进行了规范。根据《网拍规定》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愿申请加入名单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网拍规定》及《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有意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向我院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及证明符合《网拍规定》及《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二十份,并附电子版;递交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 邮寄地址为:,邮政编码100745。联系电话:010-6755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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