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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两会上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涉及哪些新鲜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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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月8日下午,,。


作为民法典“两步走”编纂计划的第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涉及人们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读者君

方圆菌,,你不说两句吗?

 

方圆菌正想说两句。


在讲民法总则草案之前,方圆菌要先安利一下前不久我们刚完成的一组重量级封面报道:《亲历编纂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自清末沈家本修律算起,有长达百余年的历史,个中曲折、酸甜苦辣,一言难尽。、本次民法典编纂重要参与学者孙宪忠以及参与过前三次民法典编纂的“中国当代民法史活化石”金平等人,从立法历史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部民法典”以及“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民法典”的问题。了解民法典的历史有助于读懂当下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所以推荐入手读一读。


——点击标题阅读


说回这一次的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整理了一下,草案的内容涉及大概如下几个方面的“新鲜事儿”:

 

一、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本次民法总则草案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绿色原则作为新增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有人会觉得奇怪,绿色原则跟民事活动有什么关系?方圆菌举几个例子:《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目的都是使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关于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目的是避免资源的滥用,这些都是绿色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的几项规定,比如污染者的举证责任、修复责任等,都出于对违背绿色原则的惩罚。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曾说,绿色原则是以悲观主义的人类未来论为基础的原则。方圆菌深以为意,因为“爱护环境并不是人类的天性,破坏才是”

 

二、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本次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两个字很关键。因为在我国的民法上,自然人自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出生前的状态,所以原则上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某种情形下,可以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称“视为”。


纵观世界各国的民法,都没有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置之不理。瑞士民法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给予保护;法国、德国和日本规定原则上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捷克则承认活着出生的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次民法总则草案借鉴的应该是德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本次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较于《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到了六周岁。


事实上,,该草案的总则篇即规定“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德国、瑞士、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中也都规定了“七周岁”的年龄标准。本次草案改为六周岁,应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的进一步早熟,以及部分地区入学年龄已经提前至六岁半,而进行的修改。


方圆菌是比较赞成这处调整的。试想一下,一名未成年人如果都上学了却仍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造成多大的麻烦:这名未成年人买学习用品、乘公交车、亲戚朋友送礼物等,全部效力待定,全部要家长来代理或者同意,未成年人不嫌累,家长首先累垮了……

 

四、重新将法人进行分类以及赋予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


本次草案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是对于过去《民法通则》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类的一次重大调整。特别法人又分为了几种,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草案还赋予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五、规定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本次草案在民事权利方面有两项重要的新规,即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过去一年,发生了太多个人信息泄露的恶性事件,准大学生徐玉玉遭电信诈骗致死事件便是典型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悲剧。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往往都在不经意间泄露,获取个人信息的人可能因此获得利益,个人则可能付出安全成本。因此,方圆菌要为个人信息保护入法点赞。只有将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让信息时代的个人不再人人自危。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在2003年,国内便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网络游戏“红月”一名玩家发现其游戏中的几十种人物装备不翼而飞,在与游戏服务商北京北极冰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时至今日,网络游戏的纠纷已经多如牛毛,数不胜数了。此外,还有关于网络店铺、网络邮件等财物的纠纷,也时常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看来,网络虚拟财产被认定为物权客体,是世界民法领域的率先规定。“物必有形”的传统理念在这里有了新的突破。

 

六、延长了诉讼时效。


本次草案还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民法通则》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从成年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诉讼时效,民法学界一直有关于“催醒权利”还是“纵容老赖”的争议。要知道,《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可是创下了“世界最短纪录”的。当时,德国民法典还没有经历2001年的修正,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意大利、瑞士、波兰等国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日本规定债权为十年,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二十年;西班牙、中国台湾地区等规定为十五年;荷兰、希腊等国为二十年。究其原因,当时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借鉴了苏联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促进经济流转为主,没有着重考虑保护私权。


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虽然有学者认为仍然不够长,但是考虑到德国民法典在2001年修正时也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缩短为三年,站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角度,三年诉讼时效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最后方圆菌想引用一段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的一段话,来阐述我国为什么需要一部民法典——


“怎样增强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单靠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行不行?单靠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民事单行法,行不行?都不行。唯有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中国民法典,才能充当我们民族和人民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帮助我们的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思维和行事,怎么样做人、怎么样做工、怎么样当学生、怎么样当老师、怎么样经商、怎么样当官。有这样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民法典,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最终真正实现法治,才能够最终实现民族振兴的宏业。”


五个小故事,帮你了解民法典↓


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难以解答的奇葩问题,欢迎留言给小编,方圆菌会第一时间为大家寻找答案。

编辑丨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文丨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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