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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芳 | 优化与地方税权配置的方向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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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艳芳(北京城市学院)

,首先必须明确方向与原则,然后再进行具体的制度改进。如果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中国将仍然受困于“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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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纵向配置优化的方向

税权配置的终极目标是满足社会对效率、公平的追求,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在政策层面可能存在各种短期的取舍。政策制定者在评估各种政策的优劣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成本收益分析,但在对收益的分析中,增进公平所带来的长期效益常常被忽视。我们必须承认,虽然这类收益很难衡量,但它确实存在。增进公平意味着经济效率更高,通过减少冲突,增加信任,制度将变得日趋合理,对投资和发展也具有动态的效益。如果忽视这些效益,政策制定者的最终选择就可能不够注重公平(世界银行,2006)。实践中,政策制定者们本能地更为看重短期效益。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的优化,还必须结合国家长期目标予以考量。也就是说,税权配置优化时,决策者首先应当明确制度变迁的内含价值取向,将其作为长期目标,并在制定各项具体规定时,秉持这一价值目标,逐渐趋近。

将效率、公平两个标准运用于中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衡量,会看到当前中国税收分权实践中同时存在这两个方面的损失,既不效率,也不公平。扩展性成本模型告诉我们,一项制度的运行成本(TC)与决策者数量(N)密切相关。当仅有一个决策者(行政分权)时,总成本往往较高。与之相比,法治化的路径将使得总成本降低并可能达到最低。因此,当我们跳出纠结于集权、分权比例的窠臼时,发现行政化的权力配置模式是造成种种损失的根本原因。更深层面的,则是这种权力配置方式所隐含的对公平、效率的理解偏差:将效率片面理解为经济增长,注重结果公平而忽视了起点公平、规则公平,最终导致整个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上都出现问题。因此,效率是公平的函数,起点公平决定结果公平。,终将回到起点公平这一原点,追求税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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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纵向配置优化的原则

,另一方面对税收分权具体制度的构建也起着直接指导作用。在税权配置优化中,通过明晰其原则,有利于税权配置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层面的有机结合。

 1.税权纵向配置法治原则     

具体而言,税权配置法治原则是指政府间税权和事权的划分、调整都必须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方可进行。由于税权配置属于财政基本事项,由立法决定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权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权,事权代表政府的支出责任,属财政支出范畴,与税权密不可分,二者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此处一并述及。

税权配置法治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各级政府关于税权、事权配置的初始框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如宪法、税收基本法、预算法等;②事权与税权配置关系的调整与变动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税权配置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除税权、事权外,与之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等,也应遵循法治化原则。  

2.成本最小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成本最小,即最有效率。,,即应遵循成本最小原则。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即使确定了法治化的配置路径,根据权力运行成本最小原则,也应当区分不同时期的目标,采取渐进的优化方式。先确定一个远期目标,再就当前急需解决的,而且是根据现有情况时机成熟的适时予以调整,以使决策的结果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近期:可以通过就《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中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政府间的税权配置、事权界定、转移支付等属于“财政基本制度”的范畴,。同时,对现有的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适时上升为法律层级。

中期: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与单个税种立法相比,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目前的很多问题不是由于没有单行税法,而是因税收基本法的缺失而起,它使得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涉税问题长期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其中也包括税权配置等事项。

远期:在前两步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

3.财力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相匹配原则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收入划分为特点,打破了中国原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实行收入与支出脱钩,,、转移支付形式补助地方,以弥补其财政支出所需资金之不足。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原本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中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中的“财权”一词已逐渐被“财力”所取代,。所谓“财权”,是指各级政府筹集、支配财政收入的权力;“财力”则指各级政府所拥有的可供支配的财政资金。对于地方政府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以往的直接配置资源为主转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市场经济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各种资源可以自由流动的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间职责的划分已无法再按照原来的事权来进行。“事权”一词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它彰显了各级政府对其下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权,突出的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显然已不符合现今政府的功能定位。与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应将“事权”概念更新为“公共服务职责”(倪红日,2006),即坚持财力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相匹配原则。“公共服务职责”是指各级政府承担的由本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和责任。与“事权”相比,“公共服务职责”的概念更契合当前政府的职能定位,同时,它还强调了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于前后文逻辑上的一致性,本文仅在此处以“公共服务职责”代替“事权”,文中其他地方仍沿用“事权”的说法。

4.地方享有适度自主权原则

分权与集权各有优缺点,一般说来,集权的缺点正是分权的优点,反之亦然。过度集权有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包括经济上的效率,。、地区差异悬殊,。因此,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集权或分权,不同税权配置模式间的区别不过是集权、分权中何者所占比重较大而已。妥善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时,、地方两个积极性,让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财政支出权相比,以税权为代表的财政收入权的合理配置无疑更为重要。地方税收自主权力越小,就越有动力寻求制度外收入(预算外收入),或用不规范手段获取更多财政拨付资金,这些均为掌握相应权力的官员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下一步的改革就要加大分权的程度,而是应当根据一国的国情及实践中的具体需要而定。因此,在这里,本文强调“适度”,有两层含义:①分权不能是无度的,任意的,要综合考虑影响税权配置的各种因素,、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分权的结果应尽可能满足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目标,有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治是税权配置的最基本原则。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明晰税权,使得国家税权具有合法性;避免国家滥用征税权,以“权利制约权力”;、地方各自的税权行使范围,避免行政分权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应当是一种基于制度化的权力共享。对于“税权配置法定”而言,“法定”是其形式外衣,“公平”才是实质内涵。税权法治的总成本低于行政分权,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7期《行政抑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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