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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俺为“共享单车”说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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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享单车


在某群看到法律砖家宣扬:共享单车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号召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真心想说一句,小额分散到99元、299元,连自行车成本都很难覆盖,您到公园租个游船还要您200块钱押金呢,朝阳公园的电瓶车还要300块钱押金呢,这些都有系统性金融风险?扯!



不可否认,共享单车,因为“共享”而涉及很多老百姓的利益,但是,咱们要看涉及消费者多少利益。我们刑法上还有“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何况民商法乎?之所以,那么多专家扛着“全民警察”的思维看问题,无非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前几年的乱象,人们把救命钱、棺材本拿去买理财产品,结果鸡飞蛋打,还有人想不开,严重影响地方稳定。可是,共享单车不具有这样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个正常人很难为了99元,299元就跳楼。



没错,您可能会说,积水成渊,每人不到一百、二百、三百,汇集起来就是庞大的数字,这话没错。这才是共享经济的创造力,只有把每个人微不足道的力量汇集起来,才能为研发做更大的投入;为工人提供更好的福利;才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如果把钱都交给银行存管,让实业企业碰不到自己的钱,就等于抽走了企业的血,他们只能到资本市场寻找更贵的血源,最终的成本,还是要落在普通消费者身上。



有领导说,共享单车早晚要成为政府福利,我非常认同。正如我们的主义,需要很多年努力才能实现。


北京等地也尝试过公共自行车租赁,为什么没有现在小黄车、小红车普及度更高呢?小红车还身兼N个专利,再也不是一毛钱打气的轮胎自行车了。对,是社会的需求和资本的力量,造就了新的商业模式,这是自下而上的创新,咱们应该鼓励,而不是想尽一切办法,满脑子用“变相违规”来打压,用金融风险来恐吓。



咱们说回押金,所谓押金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采取的担保措施。说白了,就是为了防止“用车人”,把自行车偷走、损坏而设置的“成本”。如果这个成本是“零”,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把自行车锁进地下车库,把小黄车的牌子刮开,把车胎掏出来泄愤,就是有了这99元、299元的真金白银,消费者才不像非实名制的网民一样疯狂。无论法律,还是经济学,押金都无可厚非。至于没有采取线下一手交钱一手给车的套路,是因为技术的发达提升了效率,我依然记得2006年的那个夏天,清华大学门口的修车摊,大叔要了我150块钱才让俺骑走了他租给俺的26自行车。如果全世界都跟着倒退到十几年前,俺无话可说,可现在是一只手机走天涯的时代,能用手机支付的办法,何苦拿现钞?除非是,呵呵。



又有人说,押金是老百姓的,不是共享单车公司的。这话没说全,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秉承促进交易、尊重双方意愿的原则,不会轻易干涉合同自由。钱,也就是“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种类物转移即所有。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我们存在银行的钱是谁的?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猜到了,我们手里拿着卖水果的100元钱(带有褐色小块油污),把它存进银行,这钱就是银行的了,在银行的小本本上就会记载:负债人民币100元整,请注意这里的100元已经变成银行的了,只不过银行承认欠我们100元,等我们需要的时候来提款,银行就还给我们。押金也是钱,就是货币,同样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只不过占有的人,负有某种债权或债务。当然,这一切都会因为一纸合同而就此打住纷争,因为押金的问题完全可以双方“约定”,自行车租赁双方可以约定押金数额、方式、币种、什么情况下扣押金、什么情况下不扣押金。



较真的读者可能要问:合同是格式条款,我们消费者根本改不了。对,没错,这就是合同法上规定的格式条款,但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定义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银行、航空公司、地铁公司、电信公司,甚至门口的鲍师傅糕点,都是统一标准、统一价格、标准化作业,这些都是为了提高效率,无可厚非。再说,这些不是共享单车独有的问题,市场定价权高的商家,都有类似问题,这与系统性金融风险无关。



也有人怀疑,主流共享单车的美男CEO不会卷款跑掉吧?whoknows?!收了预付款跑掉的工厂主,多了,这个谁也保不齐。但不能因噎废食,把刑事案件当成社会常态,那就乱套了。我们要相信,商业模式新颖,想象空间巨大,资本市场青睐,股份的升值都会让人兴奋,为啥要孤注一掷呢?如果有,那也是在概率内的事件吧。



俺为共享单车说话,只是不忍心看到一个市场反响不错的创新模式,就这样被抹黑,,营商环境就要打折扣了。不过,我们也要提醒某些共享单车的管理人员,头脑一定要清醒,如潮的投资涌入,把钱投到研发和市场,比给对方的车轮、座位、车把搞破坏要来得高级,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微笑地看着你们,股东越来越重合,法律风险就越来越近。



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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