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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加”
文/陆宗达
《曹刿论战》(《左传·庄公十年》):“ 牺牲玉帛,弗敢加也。”
今天一般注释,把“加”解为“虚夸”,并说明“这里是以少报多”。这个注释符合文献语言的实际情况,但未能确切地道出“加”的词义特点。
《说文·十三下·力部》:“加,语相增加也。从力从口。”仅看这个解释还不足以了解“加”字的形与义。再看《说文·三上·言部》:“诬,加也,从言巫声。”“譄,加也,从言曾声。”便可从被“加”训释的词中进一步了解它的词义特点了。“加”从“力”从“口”,是从口中强加于人的意思,所以与“诬”、“譄”同义。“加”、“诬”、“譄”都兼毁誉言之,毁誉不以实即是诬、加、譄。朱骏声疑“此字(按:指‘加’字)从口非谊”,是不知词义具体特点。其实,古代文献中“加”从口取义的例子不只一处,如:
《论语·公冶长》:“ 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马融注:“加,陵也。”袁宏曰:“加,不得理之谓也。”
《左传·僖公十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
《史通》(刘知几):“承其诡妄,重加诬语。”
《争臣论》( 韩愈):“ 吾闻君子不欲加诸人而恶讦以为直者。”
这些地方都反映出“加”从“口”之义,是它的本义的反映。
“加”从“力”,即强加,所以袁宏说“不得理之谓也”。这决定了“加”是个贬义词。它的引申义虽已脱离了从“口”之义,但从“力”之义仍然明显。“加”又可训释为“欺凌”、“逾越”,都表示强加于人或不当为而为的动作,如:
《左传·襄公十三年》:“ 及其乱也,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冯君子。”杜注:“加,陵也。”
《礼记·檀弓上》:“ 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郑注:“ 加,犹逾也。”
《礼记·内则》:“ 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 郑注:“加,犹高也。”
从上面引例可见,不论是它的本义或引申义,都有极明显的贬义,这是“加”在感情色彩上的特点。
“牺牲玉帛,弗敢加也”的“加”也应当训作“诬妄”、“欺骗”。以多报少是欺骗,以少报多也是欺骗。古人祭祀时,在告天的文书上,总是拿“以少报多” 来欺骗神的。所以把“加”释为“虚夸”、“以少报多”并不违背实际情况,只是就词义来说,未能反映其本质的、概括的意义和特点。
陆宗达(1905~1988),字颖明,浙江省慈溪人。192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国文系。1926年起,追随国学大师黄季刚先生,学习文字、声韵、训诂等传统语言文字学。曾任教于北京大学预科、辅仁大学、中国大学、东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著有《训诂简论》《说文解字通论》《训诂方法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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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琢,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文学博士,从事训诂学、《说文》学研究,章黄国学主编。
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敦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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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章太炎黄侃学术研究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汉字研究与现代应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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