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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分享丨《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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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本是非诉讼律师业务中的常态化专项事务,在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之后,国家部委随即陆续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2014年6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财政部、科技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2016年7月)等有关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新文件、新规定。股权激励需求已呈现出一个新的井喷态势(据官方公布,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由2014年的60家猛增至2015年的345家)。因此,重视研发股权激励产品、积极开拓此类业务市场,是广大律师同仁面临的重大挑战与难得机遇。
分享三    非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今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就非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作出了专门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各种条件进行了明确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了公司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或分红激励。这是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以往文件规定不同之处,往往容易被忽视。同时,与独立董事不参与股权激励的原理一样,本人认为,外部董事、委派人员因与本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不受本企业考核管理,一般也不宜列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证监会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在上市公司重启了员工持股计划,以致2015年众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人认为,证监会的这个文件完全是为刻意迎合十八届精神的“应景”之作。在上市公司实行面对全员的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属于普惠性福利政策,难以起到真正的股权激励与约束作用。这早已被多年来反反复复的实践证明是失败的不可取做法(这种激励实质是通过合法程序为上市公司员工套取一块奖金)。

今年7月,证监会又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对原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调整,总体趋势的强化信息披露,放宽了经营财务指标限制。

作者:严启明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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