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4号文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各种条件进行了明确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了公司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或分红激励。这是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以往文件规定不同之处,往往容易被忽视。同时,与独立董事不参与股权激励的原理一样,本人认为,外部董事、委派人员因与本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不受本企业考核管理,一般也不宜列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本人认为,证监会的这个文件完全是为刻意迎合十八届精神的“应景”之作。在上市公司实行面对全员的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属于普惠性福利政策,难以起到真正的股权激励与约束作用。这早已被多年来反反复复的实践证明是失败的不可取做法(这种激励实质是通过合法程序为上市公司员工套取一块奖金)。
今年7月,证监会又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对原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调整,总体趋势的强化信息披露,放宽了经营财务指标限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