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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崔哲勇:完善专利确权工作,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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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研究处崔哲勇处长主要谈了复审无效工作的进展情况、案件质量工作方面,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发言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复审无效工作的最新进展,这个PPT涉及最近6年的时间,复审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的情况。大家可以看到从2011年开始,复审的立案量呈现非常快速的发展趋势,到了2014年最高达到了24400多件,同时我们这个结案的水平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国知局组织了建设复审的工作,我们结案能力不断的攀升,到2015年全年结案能力达到25000件,但是从2015年开始就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今年1到4月份的数据是4206件,应该会与去年持平,前年是在12000到13000,同时我们的结案能力达到立案水平的1倍以上,所以我们这个周期情况比较好。

注:2016年数据截止到3月底

这个图是无效案件立案与结案的情况,从这个图可以看出来,无效案件的增长一直是比较平稳的,每年都是以几百件的速度在增长,去年我们无效案件立案达到3700多件,今年应该会持平,同时我们的结案能力不断的提高,基本上与无效的立案量的水平是基本持平的。

刚才的数据页看出来现在我们不但是基本上实现了持平,而且在复审某些领域出现了审判员工作量饱和的情况,所以我们的周期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得到很大的改善。复审的周期从14.6个月,达到去年12.3个月,无效周期从7.2个月,达到了5.4个月,然后开展短周期案件管理试点工作。去年年底开始,完成了复审无效案件的试点工作,短周期案件周期达到3.5个月。这些案件基本上针对的是全领域,应当说在程序没有变的情况下完全是压缩审查还有撰写的时间。今年下半年我们将会把所有的无效案件纳入短周期的审理模式之下,所以我们整个的审查周期会缩短。

下面介绍一下案件质量的工作。案件质量首先就是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机制,通过遴选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还有具有法律意义的审判标准,加强类案指导。今年4.26发布复审无效十大案例,分别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判断,还有药用用途相关的审查标准,还有综合判断的审核标准,还有电子证明的真实性的判断,其中有些案例还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在伦理道德判断上,对胚胎的发明,从胚胎的获取和应用两个角度来区分。同时,对这个证明标准我们也提出来,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的证明,对权利受保护的最终疾病具有效果。我们将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出版一本关于案例指引的书,这个书会指导我们整个复审无效的工作,对内具有指导作用,作为审判的判例,来对审查员以及社会公众,还有相关的审查标准,进行一个约束。第二个我们进行审查工作透明化,强化审查信息公开,今年举办了多次针对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也是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现在在审查过程中针对所有涉及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多次无效的案件,之前有过无效的决定,全部纳入这个范畴之内,经过报批和汇报程序才可以发出,当然这样的指导意见,只是供参考,最后的决定权在合议组,合议组在听取咨询意见之后做出的决定将纳入我们的责任倒查的机制当中,这样的程序机制设计可以保证比较重要的案件可以比较客观公正准确的审理,提高相关审查指标。


第二部分我简单的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意见。专利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上刚才的这个问题,在这个发言当中也有涉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从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我们也做了一些研究,这里面给大家提供两份数据,来探讨一下,无效程序对民事诉讼周期的影响。2014年所有的裁判文书当中和案件进行的统计,这里面明确计算出侵权案件审理周期269件,269件的侵权判决中,涉及涉案专利提请无效的有31件,占整个的侵权案件的比例是11%,,也就是仅占整个侵权诉讼的6.3%,并且这案件都是在做出无效决定之后,就依据这个决定的结果进行了侵权案件的裁判,也就是说没有再等待无效决定的诉讼结果。所以无效程序对整个侵权的占比是非常低的。之前在浙江高院进行调研,,,都是直接给判了也没有等待。侵权案件中提起无效的比例是6.3%, 当中11735件有35件是循环诉讼,做出无效决定之后又走了一次循环诉讼。这些案件,应当说从数据上来讲,占有整个无效案件的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但是我们也对35件案件反映的问题非常的重视,因为这个案件对社会造成周期长的影响非常不利。

刚才李剑审判长也解释了这个起诉的措施,以前我们可能是挑一个理由进行评述,,这样就造成循环诉讼,,对立案也进行了要求,,就不再受理与之相关的起诉,因为在之前,这样的决定,还是被起诉,还是会被纳入侵权诉讼中。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提一些个人的看法,就是关于无效程序是否是一个司法程序的讨论,,都认为是一个比较好的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我们经过思考之后,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专利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是更多是体现专利保护,更多的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能够有效主张权利,来获取对自己发明创造的利益。但是专利权的获得有非常特殊的性质,不像物权有明确的约定,也不像债权具有非常明显的法律边界,专利权是由国家进行审查之后受理,授权和确权都是行政机关对这个权利的授予和再认定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是授权还是无效也好,都是由国家机关对这个权利进行的一个认定和授予以及无效,这个权利是由行政机关来完成,相关的决定也必然是一个行政决定。

所以把这样的一个行政决定纳入到准司法的裁判,而不是代表国家进行授予或者说纠正的这样一种性质的话,实际上是把专利权在侵权保护过程中的私权的属性混淆到了授权和确权过程中的属性,所以我认为这不是特别的恰当。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实与国家授权的这个权利是违背的。我刚才提供的这个数据,相关实务的情况有,但是很少,另外对于小比例的案件我们也是在采取措施使其能够弥补。

第三点我介绍一下《专利和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所有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全部纳入优先审查的环节当中,跟短周期审理案件模式相配合,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无效案件的审查实际上对于整个民事案件的侵权审理,以后会越来越构成时间上的限制。

最后,复审委也在关于这个衔接案件中做了一个工作,也就是无效案件恶意中止。很多的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这样案例受理之后无效案件根据规定就需要中止,我们最多的案件被连续中止过4到5年,严重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获取正当的利益。我们在上个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对于涉及无效案件的权属纠纷调解立案应该严格审查,原则上不予立案,即使立案之后也需要2个月之内审结,2个月之后如果没有审结必须做出结案的通知。,要求在法定的期限进行结案,这个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中止这个问题。谢谢大家。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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