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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王某委托赵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处房产,赵某代理王某与房主童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出具了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但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经询问后,童某表示不需要更改,按合同约定付款即可。合同签订后,赵某代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但一个月内该区域的房价上涨明显,童某不想出售房屋。借口不知道赵某是受托签订购房合同,要求与赵某继续履行并要求重新按照市场价格签订合同。王某及赵某不同意,经协商无果,打算启动诉讼程序。
【代理方案】
赵某和王某找到本律师时,已多处咨询,均得到存在败诉风险的回复。本律师查看了涉案的材料后,认定委托关系成立。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赵某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童某答辩称从不知悉王某委托赵某购房,合同中已签订赵某的名字便是赵某购房。经本律师努力,,童某应将涉诉房产过户给王某,并判决童某支付20万的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核心问题是赵某在签订合同时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约束的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本律师认定合同签订的主体实为王某和童某。
最终,王某如愿购得房屋,童某支付了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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