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从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说起——这个案件因为过于荒唐而让美国人都怒了。
1992年2月27日,一位新墨西哥州的79岁老奶奶斯特拉·里贝克(Stella Liebeck)与她的孙子开车到麦当劳的“drive-through”买了一杯49美分的咖啡。当Stella把杯子夹在大腿间,准备打开咖啡盖放入糖和奶精的时候,一件机率大到人人都应该经历过的事情发生了——咖啡洒了。送到医院后,老奶奶被确诊为6%的皮肤三级烧伤,16%的皮肤轻微烫伤,包括双腿、屁股和鼠蹊部。因此,Stella住院8天,进行了植皮手术,之后又断断续续经历了两年治疗。
原先,Stella要求麦当劳赔偿两万元医药费,但麦当劳以爱搭不理的态度提出只愿意赔偿800元。接下来,Stella请了律师将其告上法庭,控告麦当劳严重忽视顾客安全,贩卖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咖啡。当时麦当劳的咖啡都会将温度控制在摄氏82-88度,而这个温度与人体接触2秒以上就会造成烫伤。现在星巴克的咖啡会将温度控制在66-77度,这么说来,星巴克逃过了一劫。
陪审团一开始觉得这就是一起滑稽可笑的案件,但细细想来也的确有道理,尤其是在法庭要求麦当劳公开了内部文件,文件显示在1982年至1992年这一百年间,麦当劳总共收到了七百起咖啡烫伤事故的投诉。最后,陪审团认为麦当劳需负上80%的责任,Stella因此获得1.6万美元医药赔偿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最终双方在上诉过程中和解,和解金额并无公开。
此案发生后,还设立了一个以斯特拉·里贝克为名的斯特拉奖(Stella Award),而得奖者就是那些发起无理诉讼(frivolous lawsuit)的原告们(不过该奖已在2012年被废除):
2000年1月,来自德州的Kathleen Robertson在逛家具店的时候被一个小孩绊倒,因此扭伤了脚关节,她将家具店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店员没有制止小孩在店内玩耍,并因此获得了78万美元赔偿。而这个绊倒她的小孩,正是她的亲儿子。
2007年Stella Award的大奖得主是华盛顿行政法法官Roy L. Pearson Jr.,他声称干洗店“the mom-and-pop business”弄丢了他的裤子,要求其赔偿6500万美元。Pearson甚至在法庭上大哭大闹,但法官并不为所动,并觉得他是“恶意”提出诉讼。自此之后,他就被解雇了,但也因此有更多的时间去纠缠这件事情,并不停提出上诉。
2011年,美国伊利诺伊州61岁男子James Hausman在豪华邮轮上被自动感应门撞到头,事后称脑部受伤,出现失忆、眩晕等症状,于是他起诉邮轮公司索赔。他至今仍感到不适,整天睡觉不能受灯光刺激,也不能乘坐飞机。后来Hausman经医生确诊为“脑部因脑震荡后遗症而轻微受损”。法庭在今年10月判邮轮公司赔偿2150万美元,原因是“自动门感应器安装时未有依从制造商建议”,检察官指,邮轮公司为节省冷气,而把自动门速度调校得比正常快,邮轮公司否认指控,准备上诉。
看到这些案件,不免又会看到评论:如果这发生在中国……不过,神奇的事情当然不止存在于美国,天朝也有。
如果说赵薇的大眼睛有罪,那尔康的鼻孔也有罪…..
所以,回到开头,这下你知道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奇葩法律存在了吧——由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天价赔偿案动辄上亿,因为一件小事而将对方告上法庭,私心想着要获取巨款赔偿的人比比皆是。为了提防这些无厘头又一根筋等着获赔的人,各种法律法规并不是没有它存在的必要。在阿拉巴马州禁止将圆筒冰淇淋放裤子后面的口袋,万一有人真把冰淇淋放后口袋,一不小心坐碎了导致任何后果,也不至于就此将冰淇淋店告上法庭,控告原因是没有把这个“常识”用“一号字”写在包装上。
但我不会站在道德制高点来评论这些人。以出发点来看,对于那些被过热咖啡泼到三级烧伤或被安装不当的感应门撞头导致轻微脑震荡的人而言,索赔是理所应当的,是在为以自己的权益说话。只是,谁能想到撞个头就能拿1.3亿人民币,从此走上人生巅峰呢?难道不会有人想要效仿而去钻法律漏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