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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之光】王灿发:依法有序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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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学者当自树其帜=

作者:王灿发


编辑:璐

编者按

本文原载经作者授权,现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推送。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目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但要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面对和克服诸多挑战和问题。


一、关于缺乏符合条件、有意愿、有实践的环境公益组织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3)无违法记录。据统计,在全国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社会组织约300家。,符合起诉条件的组织为700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20多家。


在这700家社会组织中,绝大部分是官办的社会组织,比如各省的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环保基金会,还有一些省的环保联合会、生态文明研究会、林业协会等。在这些组织中,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泰州环保联合会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历外,尚未见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报道。


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组成的民间环保组织,其成员多是知名企业,由于利益关系,这类企业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


极少数是草根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环境监测、检测、损害评估、律师费和诉讼费都是相当高昂的,没有充足的资金,是很难将公益诉讼进行下去的。民间环保社会组织还缺乏技术和仪器设备,很难完成许多专业的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报告,各类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观意愿普遍不高。;57%的环保组织比较谨慎,表示不会轻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1%的环保组织明确表达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否定态度。


二、关于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充分开展的问题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起诉人来讲,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前者已通过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至少从形式上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者的上位概念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在2014年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中也没有提及。


从世界许多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应当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公益环境诉讼的被告。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包括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怠于履职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

关于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的问题


除了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但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进一步明确,仍然停留在颇有争议的原有规定上。,对此也没有做出解释。如果把 “法律规定的机关”仅限于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这一类主体,其他所有环境和资源保护机关都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将极大地限制和影响公权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积极性,也会使环境公益诉讼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其后果是不利于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保护。


四、


以实践来看,很多污染企业是地方的纳税大户,甚至是振兴一方经济、创造较多就业的龙头企业,比如一些大的矿产开发企业、化工企业、水电企业、煤炭企业、火电企业、钢铁企业等,他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组织要对其提起诉讼就要面对强大的压力,。,可以审理跨行政区的案件,其中也包括跨行政区的环境案件,但由于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取证和判决后执行的困难性,能够进入巡回法庭的案件不会很多。


五、

关于利益关系与价值观的错配导致一些政府部门难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



本来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守法,纠正企业违法,,应该先有价值观再有利益分配格局,但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思想认识、、治理方式、抵抗各类风险能力滞后,以及重政绩轻管理、重结果轻手段、重短期轻长远、重利轻权、重商轻民等问题,导致利益格局与价值取向发生矛盾,公权力与违法现象混成一团,守法者步履维艰,守法和违法相结合的厚黑现象大行其道。一些地方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制造矛盾。特别是一些地方轻视民生保障和权利救济,导致生产竞争、产品竞争变成了人与人的生存竞争,导致生存压迫下被迫违法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去掉一批违法的企业,填补进来的企业更加违法。在一些领域思想腐败、行为腐败、手段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环保社会组织如何避免被被告收买,避免自己腐败和被腐蚀,坚持自己的环境公益理念,也面临着最为严峻的考验。



展望未来,,无论立法上还是具体实施中,都存在的巨大的挑战,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得到较大发展。而只有真正将环境公益诉讼其开展起来,才能真正促进全民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尽快扭转环境执法不力、环境质量改善乏力的状况,让人民享有的环境权利看得见、摸得着,在净化生态环境的同时,净化人的灵魂和精神,实现美好美丽的中国梦。



作者简介

王灿发,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投稿邮箱:ierl_cup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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