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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欠债私押汽车,母亲起诉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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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债务纠纷,将母亲的汽车偷偷抵押,由于女儿未及时偿还本息,借贷公司将汽车售卖。事情败露后,,要求刘先生赔偿购车损失32万元、支付车辆被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以及返还自己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近日,。


梁女士与胡女士系母女关系。2009年10月,梁女士花费249 900元购买了别克牌轿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2015年8月19日,胡女士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作为抵押人与刘先生签订《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胡女士以上述车辆为抵押,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为11万元。


同日,胡女士以梁女士的名义与刘先生签订了租期从2015年8月19日至2035年8月19日的《车牌租赁协议》,租赁费为零元,约定梁女士向刘先生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提供车辆买卖与过户等服务,配合刘先生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和操作时的帮助。


当日刘先生自胡女士处取走汽车、车辆行驶证、购置税证以及梁女士的身份证。此后至今,刘先生未返还梁女士车辆及上述证件。此外,通过刘先生提供的借条、收条及短信记录,无法证明梁女士对抵押车辆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设立抵押权的合同系胡女士与刘先生签订,而胡女士对梁女士所有的车辆无处分权。现无证据表明梁女士对车辆抵押一事知情并同意,况且,胡女士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无处分权,事后未经梁女士追认,故抵押权不成立。现刘先生已将车辆出售,其行为无合法依据,应当赔偿因此给梁女士造成的损失。


梁女士提供的证据表明诉争车辆的购买价是249 900元,而非其主张的购车损失32万元,但保险和税费也非车辆价值的一部分,无法计入梁女士的损失。此外,考虑车辆的购买年限和使用情况,价值有一定的贬损,在认定损失时应在购买价的基础上进行折旧。基于此,,故判令刘先生赔偿梁女士车辆损失11万元。既已判令赔偿车辆损失,梁女士主张刘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于法无据,。


至于梁女士要求刘先生返还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的诉讼请求,刘先生称已将上述证件交予买车人,亦无证据表明以上证件尚在刘先生处,且梁女士可自行补办有关证件,。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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